家庭暴力

出自 Caseru Social Work Encyclopedia
於 2007年12月27日 (四) 14:46 由 CYUT9629036 (對話 | 貢獻) 所做的修訂 (最年輕的受害者-兒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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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Family Violence)是指發生在家庭成員間足以危害生命、身體與心理健全、人身自由、或者嚴重妨礙人格發展的行為或疏忽。

3 首句的功能,就在說明「何謂家庭暴力」,所以下段似乎重覆了。


家庭暴力的對象

  • 家庭暴力的受害者百分之九十為女性,而加害者幾乎為男性(祖父、父親、叔伯、繼父、哥哥)。

理所當然的受害者-配偶

最年輕的受害者-兒童

  • 將兒童虐待對策加以系統化,是在1961年美國小兒科醫生凱普費爾使用受虐兒症候群一詞之後。 
  • 根據美國1974年通過的「全國兒童虐待防治法案」規定,「虐待兒童」係指父母、養父母、法定監護人,以直接或間接的對十六歲以下的兒童施以生理或心理的傷害和虐待。
  • 根據中華福利基金會(CCF)對虐待兒童的定義係指,父母或其他看護人虐待兒童或疏於照顧,而造成兒童受到有形或無形的傷害。
  • 尚無法確定一般何種類型的父母會虐待兒童,但不管何種人都會有身體虐待的可能性。但可預知的是,貧窮及人際關係差的人較有可能會虐待小孩。
  • 施虐的父母親有九十%以上不是精神障礙者、人格異常、犯罪者,但比起那些人,他們更容易囤積壓力,將怨氣藏在心裡。
  • 家庭危機也往往會成兒童虐待的契機。如被房東敢出來、因失業找工作而遷移、貧窮夫妻懷孕、被迫生下小孩時,較大的小孩變成為受虐對象。
  • 兒童虐待的型態:

1.忽視
持續或極度的忽視孩子,不顧其衣食住行及清潔而導致健康狀況受損,或者未能善盡保護兒童免於危險之責(EX:飢餓、寒冷),導致兒童在健康或身心發展上嚴重傷害,其中包含非器質性成長失能(nonorganic failure to thrive)。 (周詩寧 2004;齊藤 學2000)
2.肢體傷害
有明顯外傷或危及生命的暴行。外傷係指打撲傷、內出血、骨折、頭部外傷、刺燙傷。危及生命的暴行為如勒脖子、以棉被悶住、使其溺水、倒吊、灌毒藥、不讓其吃飯、冬天關在門外等。 (周詩寧 2004;齊藤 學2000)
3.性虐待
實際或疑似對為依賴人口或尚未長成的兒童或青少年性剝削,進行他們不甚了解的性活動或性暴力。大多數這樣的家庭在社會呈孤立狀態,而家庭內的成員卻相互依靠,呈現所謂的纏綿狀態。在日本,特別是精神醫療方面,經常忽視了這些人的存在。通常以難治療的憂鬱症及心理疾病,或有自殺傾向的精神並治療他們,而忽略了他們的申訴。這些女性將此一情形稱之為「精神科醫生的二次傷害」。  (周詩寧 2004;齊藤 學2000)
4.心理虐待
由於持續或嚴重的情緒虐待或拒絕態度,造成兒童實質的或疑似心裡與行為發展上嚴重的負面影響。所有的虐待多少都有牽涉到心理虐待,因此這個項目是指虐待主要或者完全包含心理層面。  (周詩寧 2004;齊藤 學2000)

潛藏的受害者-老人

兄弟姐妹

家庭暴力的型態

家庭暴力的成因

家庭暴力的形成因素必定要在家庭人際互動的背景中去考慮。
一、社會壓力模式(social stress models)

  • 被Gelles(1987a,1987b)和Gelles和Cornell(1990)視為造成個人挫敗壓力的原因如下:

1.低收入
2.失業
3.不良居住品質
4.過分擁擠
5.孤立
6.隔離的工作環境
以上這些因素可能進而導致暴力。

  • 多數(例如:Gelles,1987a,1987b,1994a)從社會學角度探討家庭暴力的作者傳統上將成因社會壓力(social stress)因素作關聯。宣稱,我們所處的社會要為家庭暴力付全責。
  • 家庭暴力普遍存在於社會各個階層,其中施虐者不乏高收入、高學歷,具有專業技術的人才,並不是社經地位較低的家庭才存在。
  • Goode(1971)認為,家庭就像所有的社會機構,必須仰賴某程度的強制力甚至威脅來維持秩序。
  • Goode認為,中產階級家庭因為有較多資源,例如較高的聲望、較好的社會地位,所以比較不可能訴諸暴力或脅迫的手段。
  • O'Brien(1971)在他的「地位不一假設」(status consistency)中表達了類似的想法。他把焦點放在丈夫的經濟問題,和夫妻學力差異造成丈夫在家中地位較低的情形上。暴力被看作是一種補償地位低落、提升自尊心的選擇。
  • Straus(1980)和Giles-Sims(1983)從「一般系統理論」中的「偏差家庭結構」來解釋家庭暴力的產生。他提出的「偏差權利結構」,並宣稱,暴力的程度在由妻子作主的家庭是最高的。這在男性自尊心不高,或對自我印象不佳的情形下更可能如此(Goldstein and Rosenbaum,1985)。

二、文化模式(cultural models)

  • 關於個人所處的社會地位,可被稱作「微觀政治觀」(micropolitical view),認為個人暴力反應出廣大社會中權力的一個縮圖。
  • 此論點中,男性暴力的目的是控制其他家人
  • 此理論融入一個完整國家機器中的理論架構(代表男人),認為福利國家的政策使女性產生依賴。
  • 最廣泛的社會學觀點認為,文化價值、可得的武器和暴露在不被懲罰的暴力行為模式下,會影響個人看待看待暴力行為的態度。
  • 有些理論家主張,社會團體和社區可能發展出對攻擊者互度的接受度,進而造成暴力文化(subculture of violencn)
  • Gil(1978)接著區隔出社會實際運作中許可的「結構」(structural)暴力(機構和社會層次的暴力),與超越社會許可程度的個人暴力。
  • 結構暴力和個人暴力不該被視為兩個極端,它們都是同樣一個社會環境和機構下,互相影響的產物。阻礙個人發展的經驗(源自於結構暴力的)往往導致壓力、沮喪漢以暴力為報復手段的衝動,認為個人暴力根植於結構暴力,反應結構暴力
  • Gelles(1983)從成本和收益的觀點來分析家庭暴力。他的「交換社會控制理論」認為,從法律嚇阻效用的觀點看,家庭環境所具有的隱密性降低了明顯攻擊行為的成本。這導致了家庭--一個對行為較缺乏社會約束力的場所--成員間攻擊對方的可能性就會提高了。
  • 社會學對家庭暴力的解釋已經從單純的社會壓力(EX:貧窮),朝向牽涉到施虐者和受虐者之間在家庭與社會結構的交流。

家庭暴力的迷失

  • 家庭暴力不普遍

事實:許多因為受害者個人觀念和傳統觀念認為「家醜不可外揚」,所以很少公開,往往會讓施虐者得寸進尺。 (邱淑美 民92)

  • 只有低受入戶、特定的種族、教育程度低的人,才會發生家庭暴力

事實:低社經地位易被貼上標籤或不懂得去修飾。反之大部分高社經地位的人為了面子或地位等而不甘伸張。 (邱淑美 民92)

  • 受虐者都有自虐頃向

事實:受虐者不是具有受虐頃向,只不過他因為「習得的無助感」和傳統道德觀,使得他們即使知道有法律能保護他們,將他視為無濟於事,另一方面也擔心離開施虐者會對其家人不利。 (邱淑美 民92)

  • 家庭暴力與社會因素無關

事實:家庭暴力的成因相當複雜,大致可以分為:精神病理、文化及社會方面等。根據過去的統計資料可以發現,雖然在貧窮或富有家庭中都曾有虐待事件的發生,然而貧窮卻佔了大多數。因為低收入戶家庭中,確實較易提高虐待的可能性,所以貧窮屬於社會因素的成因之ㄧ。 (邱淑美 民92)

  • 暴力與愛是無法在家中並存的

事實:暴力和愛常並存於家庭中,在台灣我們可以時常見到被父母嚴重虐待的兒童,還是深愛著父母,甚至願意繼續與他們同住,主要原因在於我們自小就被灌輸「打就是情,罵就是愛」等的觀念,這也是家庭暴力中最險詐的一面,讓受虐者被打的心甘情願,而沒有半句怨言。(邱淑美 民92) 

  • 社會不贊成虐妻

事實:社會並不追究,甚且促進虐妻,其原因有:(一)姆指法則 (二)性別角色。(邱淑美 民92) 

  • 只有女性才會是受害者,施暴者也必然是男性

事實:大多受害者雖是女性,但男性也會受害。男性往往因為面子問題,而更難以啟口表明受虐的事實。(邱淑美 民92) 

家庭暴力之理論觀點

一、社會心理學觀點(吳君就,2000)

  • 權力分配不均,產生大欺小、強凌弱的情況發生,家庭成員因為角色、體力資源、性別等,導致施虐者可以任意控制、侵犯他人,受虐者只能暗自哭泣的不平等的地位。
  • 彼此的權利差異越大越有可能增加暴力行為的產生。
  • 權力的落差、親密關係的焦慮,再加上早期曾目睹重要他人以暴力來解決問題,經由模仿和學習而來的攻擊行為,常與施虐者使用暴力有關。

參考文獻

  • 周詩寧(2004.11)。預防家庭暴力,台北,五南圖書出版府份有限公司
  • 邱淑美(92.02.28)。社會工作系學生對家庭暴力的迷思之研究,台中,朝陽科技大學社會工作系
  • 麥克‧林西、羅伯特‧麥克布萊德、康斯坦‧布列特(2003.05)。家庭暴力者輔導手冊,台北,張老師文化事業府份有限公司
  • 齊藤 學(2000.09)。兒童虐待,台北,國際村文庫書店有限公司
  • 周月清(1996)。婚姻暴力,台北,巨流圖書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