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 修訂間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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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美國1974年通過的「全國兒童虐待防治法案」規定,「虐待兒童」係指父母、養父母、法定監護人,以直接或間接的對十六歲以下的兒童施以生理或心理的傷害和虐待。 <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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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中華福利基金會(CCF)對虐待兒童的定義係指,父母或其他看護人虐待兒童或疏於照顧,而造成兒童受到有形或無形的傷害。<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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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2007年12月10日 (一) 11:14 的修訂

此條目尚有其他的版本,請參考「歷史」之2007/10/14版本



家庭暴力是指發生在家庭成員間足以危害生命、身體與心理健全、人身自由、或者嚴重妨礙人格發展的行為或疏忽。

3 首句的功能,就在說明「何謂家庭暴力」,所以下段似乎重覆了。

何謂家庭暴力

所謂的家庭暴力是指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心理上、身體上的攻擊或惡意的疏忽,造成家庭成員生理或心理上的傷害。簡單的解釋為在家庭關係中發生暴力、虐待的行為。

家庭暴力的對象

配偶

兒童

  根據美國1974年通過的「全國兒童虐待防治法案」規定,「虐待兒童」係指父母、養父母、法定監護人,以直接或間接的對十六歲以下的兒童施以生理或心理的傷害和虐待。
  根據中華福利基金會(CCF)對虐待兒童的定義係指,父母或其他看護人虐待兒童或疏於照顧,而造成兒童受到有形或無形的傷害。

老人

兄弟姐妹

家庭暴力的型態

家庭暴力的成因

家庭暴力的因素

參考文獻

周詩寧(2004.11)。預防家庭暴力,台北,五南圖書出版府份有限公司
邱淑美(92.02.28)。社會工作系學生對家庭暴力的迷思之研究,台中,朝陽科技大學社會工作系
麥克‧林西、羅伯特‧麥克布萊德、康斯坦‧布列特(2003.05)。家庭暴力者輔導手冊,台北,張老師文化事業府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