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 修訂間的差異

出自 Caseru Social Work Encycloped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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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之虐待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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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兒童及青少年虐待:
 
(1)兒童及青少年虐待:
  
兒童是12歲以下的小孩,青少年則是12以上未滿18歲。兒童及青少年虐待是指兒童的父母或親友兒童及未成年青少年,施加身體或精神上的傷害、性虐待、疏於處置與惡意對待等,致使兒童的健康與福利勝到威脅或損害。美國社會經驗顯示:10%子上的兒童經歷嚴重的暴力事件,亦即每千名有107未受到暴力傷害。每年,至少有衣百萬的3~17歲兒童在雙親家庭裡受到虐待,這並不包括單親家庭或3歲以下玵同所發生的虐待(陳若璋,1993;余漢儀,1995:台北市政府社會局。1996:葉肅科,2000)。除了被暴力相向外,兒童的性虐待問題快速的增加並引起了大家的注意及關心。以澳洲為例,有28%的女性說在兒童和青少年曾被性虐待,且多在12歲以前,同樣的,男性也有9%的人報告在青春期被騷擾過,受害頻率最高峰的時即,男生是轉換為青春期階段(62%);女生則是10~12歲這段期間(林燕卿、楊明磊,1998)。兒童性虐待的施虐者不限於家人和親友,鄰居與陌生人也有可能,但前者比率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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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是12歲以下的小孩,青少年則是12以上未滿18歲。兒童及青少年虐待是指兒童的父母或親友兒童及未成年青少年,施加身體或精神上的傷害、性虐待、疏於處置與惡意對待等,致使兒童的健康與福利勝到威脅或損害。除了被暴力相向外,兒童的性虐待問題快速的增加並引起了大家的注意及關心。以澳洲為例,有28%的女性說在兒童和青少年曾被性虐待,且多在12歲以前,同樣的,男性也有9%的人報告在青春期被騷擾過,受害頻率最高峰的時即,男生是轉換為青春期階段(62%);女生則是10~12歲這段期間(林燕卿、楊明磊,1998)。兒童性虐待的施虐者不限於家人和親友,鄰居與陌生人也有可能,但前者比率較高。
  
 
(2)被偶虐待,也稱婚姻暴力:
 
(2)被偶虐待,也稱婚姻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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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手足間之身體虐待、言詞打擊與冷潮熱鳳,或是如性稍擾或強暴的家人間求愛暴力等。
 
如手足間之身體虐待、言詞打擊與冷潮熱鳳,或是如性稍擾或強暴的家人間求愛暴力等。
 
  
 
=='''家庭暴力之種類'''==
 
=='''家庭暴力之種類'''==

於 2007年5月28日 (一) 04:34 的修訂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上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換言之,暴力行為不僅限於生理上的加害行為,亦包括心理或精神上的虐待,舉凡辱罵、威脅、不予睡眠等皆屬之。

首句破例幫你們改了,不過還是請你們去參考如何寫出好條目,看看首句及編輯該如何做。
引用需要很小心,要查證,不要人云亦云。「家庭暴力防治法」有去翻過嗎?
家庭暴力之分類,你們做的是以虐待/暴力的方式分。老師上課還有用另一種方式分,也請稍微介紹一下。

==何謂家庭暴力== 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的規定: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上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換言之,暴力行為不僅限於生理上的加害行為,亦包括心理或精神上的虐待,舉凡辱罵、威脅、不予睡眠等皆屬之。

家庭暴力之虐待對象

(1)兒童及青少年虐待:

兒童是12歲以下的小孩,青少年則是12以上未滿18歲。兒童及青少年虐待是指兒童的父母或親友兒童及未成年青少年,施加身體或精神上的傷害、性虐待、疏於處置與惡意對待等,致使兒童的健康與福利勝到威脅或損害。除了被暴力相向外,兒童的性虐待問題快速的增加並引起了大家的注意及關心。以澳洲為例,有28%的女性說在兒童和青少年曾被性虐待,且多在12歲以前,同樣的,男性也有9%的人報告在青春期被騷擾過,受害頻率最高峰的時即,男生是轉換為青春期階段(62%);女生則是10~12歲這段期間(林燕卿、楊明磊,1998)。兒童性虐待的施虐者不限於家人和親友,鄰居與陌生人也有可能,但前者比率較高。

(2)被偶虐待,也稱婚姻暴力:

配偶之間的施虐不一定是法律上的定義,而是行為上的定義,藉著施加身體、性或心理上的虐待,施虐者有意識的控制它的伴侶。施虐者固然不限定何種性別,丈夫也有可能是受害者,但超過95%受虐的都是女性,他們屬於不同的經濟、文化背景。

(3)老人虐待:

老人虐待是較晚近才發生的一向家庭暴力議題,根據國外現有資料顯示,最容易受虐的老人是高齡的女性(Senstock & Liang,1983)。在我國,未工業化和都市化之前,傳統上敬老崇祖的觀念頗濃,加上由於農業經濟社會的家中經濟大權掌握在老人手中,虐老的事情較為罕見。如今家庭逐漸核心化,重心轉為配偶家庭,三代同堂家庭中的老人已不似已為般受到尊敬重視,社會傳媒老的情事逐時有所聞。家庭中若有瘧老行為,常見者主要是疏忽,對其課亦或不經意在照顧上的忽略;其次才是精神情緒上個虐待,在言詞上個尖酸刻薄和斥喝;在刺才是身體虐待,因老人風燭殘年之驅經不起生理傷害,身體暴力容易衍生法律問題與公權力的介入。

(4)其他虐待:

如手足間之身體虐待、言詞打擊與冷潮熱鳳,或是如性稍擾或強暴的家人間求愛暴力等。

家庭暴力之種類

(1)身體虐待

身體上的毆打是所有暴力者對受害者的身體各部位進行攻擊行為。如擠他、推他、抓他、抓頭髮、壓他、潑水、燒她、拉她、當她受傷、生病或懷孕時拒絕協助她、軟禁她或不讓她進入屋內...等。以上的虐待其嚴重性可從打巴掌到謀殺。打巴掌被認為是不嚴重,因此就被誤倒歐打是可以被接受的可以忍耐的,或是成為施虐者否認毆打的藉口。

(2)性暴力

攻擊受害者的胸部、私處或用武力、身體暴力脅迫進行性行為,如婦女被其被配偶毆打之後,迫使他們進行性行為。或是持槍強迫她們從事某種她們不願意的性行為;甚至強迫與第三者發生性行為。

其定義有:

  • 告訴她黃色笑話。
  • 吃醋、生氣或懷疑對方婚外情。
  • 不在乎對方對性的感受。
  • 責怪或懷疑對方的性發展史,或是過去的性經驗。
  • 控制對方的性能力,侮辱對方是一個無能力者。
  • 說她是妓女或淫婦。
  • 當獨處或在別人面前強迫脫光衣服。
  • 脅迫變態性行為。
  • 強拍裸照或性行為的照片。

(3)破壞東西或寵物虐待

這是一種藉由婦女的擁有物或寵物的虐待,雖不是直接攻擊受害者,但也是一種虐待。如在爭吵之後破壞對方喜愛的東西或寵物,而後責怪是她引起的。當被害者面前破壞東西時,有時會傷害到受害者本身。

(4)精神虐待

精神虐待並沒有直接攻擊對方身體,但是精神虐待比身體上的虐待更為嚴重。包括以武力、自殺、抱走小孩或外遇來威脅,強迫對方做不想做的事,用言語傷害對方自尊或否認對方感覺及想法,用行動嚇阻她。隔離也是一種精神虐待。伴隨著身體上及性虐待的恐嚇,使受害者生活在恐懼之中,令他失去自主權包括言語、行為上的自我。

(5)情緒虐待

以上四種都伴隨著情緒虐待的成分,都會影響受害者的自尊、自我存在價值。這種情緒虐待需要相當久的時間來治療。

(周月清 民84:23)

家庭暴力形成因素

可能因素有以下幾種:

(一)個人因素

  • 個人的人格特質有所缺陷,如:缺乏信心、自我控制能力不足或其他精神心理障礙。
  • 個人的社會技巧低劣,如:不擅長溝通技巧、抗壓能力及人際關係等。
  • 個人的惡習,如:藥物濫用、酒癮、犯罪等。
  • 生活窘境,如:失業、經濟困乏等。

(二)家庭因素

  • 原生家庭教養不當:暴力家庭養育出暴力兒女。
  • 原生家庭結構缺陷:破碎家庭。
  • 病理家庭:失序、衝突家庭。

(三)社會結構的因素<台灣以前的社會>

  • 文化規範的歧視:社會文化灌輸社會大眾,男性應該優先、主導,女性則從屬次等的價值。
  • 社會制度的不平等:社會的法律、宗教與組織,均對女性不平等。
  • 女性經濟的弱勢:女性在經濟上依賴男性。

(徐秀蕊,民91:29)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