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 修訂間的差異

出自 Caseru Social Work Encyclopedia
前往: 導覽搜尋
(家庭暴力之理論觀點)
 
(未顯示由 4 位使用者於中間所作的 13 次修訂)
行 1: 行 1:
{{Version|2007/10/14|}}
+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上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換言之,暴力行為不僅限於生理上的加害行為,亦包括心理或精神上的虐待,舉凡辱罵、威脅、不予睡眠等皆屬之。
<!--請注意:請在這行文字底下進行編輯,請不要刪除或變更這行文字以及這行文字以上的部份。-->
+
  首句破例幫你們改了,不過還是請你們去參考[[如何寫出好條目]],看看首句及編輯該如何做。
'''家庭暴力(Family Violence)'''是指發生在家庭成員間足以危害生命、身體與心理健全、人身自由、或者嚴重妨礙人格發展的行為或疏忽。
+
引用需要很小心,要查證,不要人云亦云。「家庭暴力防治法」有去翻過嗎?
  3 首句的功能,就在說明「何謂家庭暴力」,所以下段似乎重覆了。
+
家庭暴力之分類,你們做的是以虐待/暴力的方式分。老師上課還有用另一種方式分,也請稍微介紹一下。
  
 +
5 錯別字實在太多了,請改善。編輯也要再加油。
 +
=='''家庭暴力之虐待對象'''==
  
==家庭暴力的對象==
+
'''(1)兒童及青少年虐待:'''
*家庭暴力的受害者百分之九十為女性,而加害者幾乎為男性(祖父、父親、叔伯、繼父、哥哥)。
+
===理所當然的受害者-配偶===
+
  
===最年輕的受害者-兒童===
+
兒童是12歲以下的小孩,青少年則是12以上未滿18歲。兒童及青少年虐待是指兒童的父母或親友兒童及未成年青少年,施加身體或精神上的傷害、性虐待、疏於處置與惡意對待等,致使兒童的健康與福利受到威脅或損害。除了被暴力相向外,兒童的性虐待問題快速的增加並引起了大家的注意及關心。以澳洲為例,有28%的女性說在兒童和青少年曾被性虐待,且多在12歲以前,同樣的,男性也有9%的人報告在青春期被騷擾過,受害頻率最高峰的時期,男生是轉換為青春期階段(62%);女生則是10~12歲這段期間(林燕卿、楊明磊,1998)。兒童性虐待的施虐者不限於家人和親友,鄰居與陌生人也有可能,但前者比率較高。
*將兒童虐待對策加以系統化,是在1961年美國小兒科醫生凱普費爾使用受虐兒症候群一詞之後。 <BR>
+
*根據美國1974年通過的「全國兒童虐待防治法案」規定,「虐待兒童」係指父母、養父母、法定監護人,以直接或間接的對十六歲以下的兒童施以生理或心理的傷害和虐待。 <BR>
+
*根據中華福利基金會(CCF)對虐待兒童的定義係指,父母或其他看護人虐待兒童或疏於照顧,而造成兒童受到有形或無形的傷害。<BR>
+
*尚無法確定一般何種類型的父母會虐待兒童,但不管何種人都會有身體虐待的可能性。但可預知的是,貧窮及人際關係差的人較有可能會虐待小孩。<BR>
+
*施虐的父母親有九十%以上不是精神障礙者、人格異常、犯罪者,但比起那些人,他們更容易囤積壓力,將怨氣藏在心裡。<BR>
+
*家庭危機也往往會成兒童虐待的契機。如被房東敢出來、因失業找工作而遷移、貧窮夫妻懷孕、被迫生下小孩時,較大的小孩變成為受虐對象。<BR>
+
  
*兒童虐待的型態:
+
'''(2)配偶虐待,也稱婚姻暴力:'''
'''1.忽視''':<br>
+
持續或極度的忽視孩子,不顧其衣食住行及清潔而導致健康狀況受損,或者未能善盡保護兒童免於危險之責(EX:飢餓、寒冷),導致兒童在健康或身心發展上嚴重傷害,其中包含非器質性成長失能(nonorganic failure to thrive)。 (周詩寧 2004;齊藤 學2000)<BR>
+
'''2.肢體傷害''': <BR>
+
有明顯外傷或危及生命的暴行。'''外傷'''係指打撲傷、內出血、骨折、頭部外傷、刺燙傷。'''危及生命的暴行'''為如勒脖子、以棉被悶住、使其溺水、倒吊、灌毒藥、不讓其吃飯、冬天關在門外等。 (周詩寧 2004;齊藤 學2000) <BR>
+
'''3.性虐待''':<BR>
+
實際或疑似對為依賴人口或尚未長成的兒童或青少年性剝削,進行他們不甚了解的性活動或性暴力。大多數這樣的家庭在社會呈孤立狀態,而家庭內的成員卻相互依靠,呈現所謂的纏綿狀態。在日本,特別是精神醫療方面,經常忽視了這些人的存在。通常以難治療的憂鬱症及心理疾病,或有自殺傾向的精神並治療他們,而忽略了他們的申訴。這些女性將此一情形稱之為「精神科醫生的二次傷害」。  (周詩寧 2004;齊藤 學2000)<BR>
+
'''4.心理虐待''':<BR>
+
由於持續或嚴重的情緒虐待或拒絕態度,造成兒童實質的或疑似心裡與行為發展上嚴重的負面影響。所有的虐待多少都有牽涉到心理虐待,因此這個項目是指虐待主要或者完全包含心理層面。  (周詩寧 2004;齊藤 學2000)<BR>
+
  
===潛藏的受害者-老人===
+
配偶之間的施虐不一定是法律上的定義,而是行為上的定義,藉著施加身體、性或心理上的虐待,施虐者有意識的控制它的伴侶。施虐者固然不限定何種性別,丈夫也有可能是受害者,但超過95%受虐的都是女性,他們屬於不同的經濟、文化背景。
  
===兄弟姐妹===
+
'''(3)老人虐待:'''
  
==家庭暴力的型態==
+
老人虐待是較晚近才發生的一項家庭暴力議題,根據國外現有資料顯示,最容易受虐的老人是高齡的女性 (Senstock & Liang,1983)。在我國,未工業化和都市化之前,傳統上敬老崇祖的觀念頗濃,加上由於農業經濟社會的家中經濟大權掌握在老人手中,虐老的事情較為罕見。如今家庭逐漸核心化,重心轉為配偶家庭,三代同堂家庭中的老人已不再像以往般受到尊敬重視,社會傳媒老的情事逐時有所聞。家庭中若有虐老行為,常見者主要是疏忽,對其刻意或不經意在照顧上的忽略;其次才是精神情緒上的虐待,在言詞上尖酸刻薄和斥喝;再者才是身體虐待,因老人風燭殘年之軀經不起生理傷害,身體暴力容易衍生法律問題與公權力的介入。
==家庭暴力的成因==
+
家庭暴力的形成因素必定要在家庭人際互動的背景中去考慮。<BR>
+
一、'''社會壓力模式(social stress models)''' <br>
+
*被Gelles(1987a,1987b)和Gelles和Cornell(1990)視為造成個人挫敗壓力的原因如下: <br>
+
1.低收入 <br>
+
2.失業 <br>
+
3.不良居住品質 <br>
+
4.過分擁擠 <br>
+
5.孤立 <br>
+
6.隔離的工作環境 <br>
+
以上這些因素可能進而導致暴力。 <br>
+
*多數(例如:Gelles,1987a,1987b,1994a)從社會學角度探討家庭暴力的作者傳統上將成因社會壓力(social stress)因素作關聯。宣稱,我們所處的社會要為家庭暴力付全責。<BR>
+
*家庭暴力普遍存在於社會各個階層,其中施虐者不乏高收入、高學歷,具有專業技術的人才,並不是社經地位較低的家庭才存在。 <br>
+
*Goode(1971)認為,家庭就像所有的社會機構,必須仰賴某程度的強制力甚至威脅來維持秩序。 <br>
+
*Goode認為,中產階級家庭因為有較多資源,例如較高的聲望、較好的社會地位,所以比較不可能訴諸暴力或脅迫的手段。<br>
+
*O'Brien(1971)在他的「地位不一假設」(status consistency)中表達了類似的想法。他把焦點放在丈夫的經濟問題,和夫妻學力差異造成丈夫在家中地位較低的情形上。暴力被看作是一種補償地位低落、提升自尊心的選擇。 <br>
+
*Straus(1980)和Giles-Sims(1983)從「一般系統理論」中的「偏差家庭結構」來解釋家庭暴力的產生。他提出的「偏差權利結構」,並宣稱,暴力的程度在由妻子作主的家庭是最高的。這在男性自尊心不高,或對自我印象不佳的情形下更可能如此(Goldstein and Rosenbaum,1985)。<br>
+
  
二、'''文化模式(cultural models)'''
+
'''(4)其他虐待:'''
*關於個人所處的社會地位,可被稱作「微觀政治觀」(micropolitical view),認為個人暴力反應出廣大社會中權力的一個縮圖。
+
*此論點中,男性暴力的目的是'''控制其他家人'''。
+
*此理論融入一個完整國家機器中的理論架構(代表男人),認為福利國家的政策使女性產生依賴。
+
*最廣泛的社會學觀點認為,文化價值、可得的武器和暴露在不被懲罰的暴力行為模式下,會影響個人看待看待暴力行為的態度。
+
*有些理論家主張,社會團體和社區可能發展出對攻擊者互度的接受度,進而造成'''暴力文化(subculture of violencn)'''。
+
*Gil(1978)接著區隔出社會實際運作中許可的「結構」(structural)暴力(機構和社會層次的暴力),與超越社會許可程度的個人暴力。
+
*結構暴力和個人暴力不該被視為兩個極端,它們都是同樣一個社會環境和機構下,互相影響的產物。阻礙個人發展的經驗(源自於結構暴力的)往往導致壓力、沮喪漢以暴力為報復手段的衝動,認為'''個人暴力根植於結構暴力,反應結構暴力'''。
+
*Gelles(1983)從成本和收益的觀點來分析家庭暴力。他的「交換社會控制理論」認為,從法律嚇阻效用的觀點看,家庭環境所具有的隱密性降低了明顯攻擊行為的成本。這導致了家庭--一個對行為較缺乏社會約束力的場所--成員間攻擊對方的可能性就會提高了。
+
*社會學對家庭暴力的解釋已經從單純的社會壓力(EX:貧窮),朝向牽涉到施虐者和受虐者之間在家庭與社會結構的交流。
+
  
==家庭暴力的迷失==
+
如手足間之身體虐待、言詞打擊與冷潮熱諷,或是如性騷擾或強暴的家人間求愛暴力等。
*家庭暴力不普遍
+
事實:許多因為受害者個人觀念和傳統觀念認為「家醜不可外揚」,所以很少公開,往往會讓施虐者得寸進尺。 (邱淑美 民92) <BR>
+
*只有低受入戶、特定的種族、教育程度低的人,才會發生家庭暴力
+
事實:低社經地位易被貼上標籤或不懂得去修飾。反之大部分高社經地位的人為了面子或地位等而不甘伸張。 (邱淑美 民92)<BR>
+
*受虐者都有自虐頃向
+
事實:受虐者不是具有受虐頃向,只不過他因為「習得的無助感」和傳統道德觀,使得他們即使知道有法律能保護他們,將他視為無濟於事,另一方面也擔心離開施虐者會對其家人不利。 (邱淑美 民92)<BR>
+
*家庭暴力與社會因素無關
+
事實:家庭暴力的成因相當複雜,大致可以分為:精神病理、文化及社會方面等。根據過去的統計資料可以發現,雖然在貧窮或富有家庭中都曾有虐待事件的發生,然而貧窮卻佔了大多數。因為低收入戶家庭中,確實較易提高虐待的可能性,所以貧窮屬於社會因素的成因之ㄧ。 (邱淑美 民92)<BR>
+
*暴力與愛是無法在家中並存的
+
事實:暴力和愛常並存於家庭中,在台灣我們可以時常見到被父母嚴重虐待的兒童,還是深愛著父母,甚至願意繼續與他們同住,主要原因在於我們自小就被灌輸「打就是情,罵就是愛」等的觀念,這也是家庭暴力中最險詐的一面,讓受虐者被打的心甘情願,而沒有半句怨言。(邱淑美 民92) <BR>
+
*社會不贊成虐妻
+
事實:社會並不追究,甚且促進虐妻,其原因有:(一)姆指法則 (二)性別角色。(邱淑美 民92) <BR>
+
*只有女性才會是受害者,施暴者也必然是男性
+
事實:大多受害者雖是女性,但男性也會受害。男性往往因為面子問題,而更難以啟口表明受虐的事實。(邱淑美 民92) <BR>
+
  
==家庭暴力之理論觀點==
+
(徐國光,2003:307~312)
'''一、社會心理學觀點'''(邱淑美,民92,P09)
+
*權力分配不均,產生大欺小、強凌弱的情況發生,家庭成員因為角色、體力資源、性別等,導致施虐者可以任意控制、侵犯他人,受虐者只能暗自哭泣的不平等的地位。
+
*彼此的權利差異越大越有可能增加暴力行為的產生。
+
*權力的落差、親密關係的焦慮,再加上早期曾目睹重要他人以暴力來解決問題,經由模仿和學習而來的攻擊行為,常與施虐者使用暴力有關。 <BR>
+
'''二、生態學觀點'''(邱淑美,民92,P10) <BR>
+
*採用此觀點的學者卡羅生(Carlosn,1984)和達噸(Dutton,1998)運用多元文化分析婚姻暴力的發生,這包含'''微視系統'''(個人因素和家庭層面)、'''中視系統'''(社會結構)、'''鉅視系統'''(社會文化)四個向度解釋:<BR>
+
(一)個人因素:指個人從家庭、社會結構、社會文化所發展出來的情緒、態度和行為習慣,構成處理人際間和環境互動的個人基本模式。<BR>
+
(二)家庭系統之內容:家庭成員的互動、溝通型態、權力分配等都可能促成家庭暴力的因素。<BR>
+
(三)社會結構系統之內容:男性的失業或工作的挫折,就像妻子出氣,鄰居視為自然,這樣的社會價值觀影響婦女無法走出家庭暴力。<BR>
+
(四)社會文化系統之內容:文化價值、信念、社會標準,如:對性別看法、是否有接受暴力行為、對家庭夫妻角色之認定男性視家庭權力的核心及支配者,婚姻暴力通常由此而生。<BR>
+
  
==參考文獻==
+
=='''家庭暴力之種類'''==
*周詩寧(2004.11)'''預防家庭暴力''',台北,五南圖書出版府份有限公司<BR>
+
 
*邱淑美(92.02.28)'''社會工作系學生對家庭暴力的迷思之研究''',台中,朝陽科技大學社會工作系<BR>
+
===<font color=purple>婚姻暴力</font>===
*麥克‧林西、羅伯特‧麥克布萊德、康斯坦‧布列特(2003.05)'''家庭暴力者輔導手冊''',台北,張老師文化事業府份有限公司<BR>
+
 
*齊藤 學(2000.09)'''兒童虐待''',台北,國際村文庫書店有限公司<BR>
+
'''(1)身體虐待'''
*周月清(1996)'''婚姻暴力''',台北,巨流圖書公司
+
 
 +
身體上的毆打是所有暴力者對受害者的身體各部位進行攻擊行為。如擠他、推他、抓他、抓頭髮、壓他、潑水、燒她、拉她、當她受傷、生病或懷孕時拒絕協助她、軟禁她或不讓她進入屋內...等。以上的虐待其嚴重性可從打巴掌到謀殺。打巴掌被認為是不嚴重,因此就被誤倒毆打是可以被接受、可以忍耐的,或是成為施虐者否認毆打的藉口。
 +
 
 +
'''(2)性暴力'''
 +
 
 +
攻擊受害者的胸部、私處或用武力、身體暴力脅迫進行性行為,如婦女被其配偶毆打之後,迫使他們進行性行為。或是持槍強迫她們從事某種她們不願意的性行為;甚至強迫與第三者發生性行為。
 +
 
 +
其定義有:
 +
 
 +
*告訴她黃色笑話。
 +
 
 +
*吃醋、生氣或懷疑對方婚外情。
 +
 
 +
*不在乎對方對性的感受。
 +
 
 +
*責怪或懷疑對方的性發展史,或是過去的性經驗。
 +
 
 +
*控制對方的性能力,侮辱對方是一個無能力者。
 +
 
 +
*說她是妓女或淫婦。
 +
 
 +
*當獨處或在別人面前強迫脫光衣服。
 +
 
 +
*脅迫變態性行為。
 +
 
 +
*強拍裸照或性行為的照片。
 +
 
 +
'''(3)破壞東西或寵物虐待'''
 +
 
 +
這是一種藉由婦女的擁有物或寵物的虐待,雖不是直接攻擊受害者,但也是一種虐待。如在爭吵之後破壞對方喜愛的東西或寵物,而後責怪是她引起的。當著被害者面前破壞東西時,有時會傷害到受害者本身。
 +
 
 +
'''(4)精神虐待'''
 +
 
 +
精神虐待並沒有直接攻擊對方身體,但是精神虐待比身體上的虐待更為嚴重。包括以武力、自殺、抱走小孩或外遇來威脅,強迫對方做不想做的事,用言語傷害對方自尊或否認對方感覺及想法,用行動嚇阻她。隔離也是一種精神虐待。伴隨著身體上及性虐待的恐嚇,使受害者生活在恐懼之中,令他失去自主權包括言語、行為上的自我。
 +
 
 +
'''(5)情緒虐待'''
 +
 
 +
以上四種都伴隨著情緒虐待的成分,都會影響受害者的自尊、自我存在價值。這種情緒虐待需要相當久的時間來治療。
 +
 
 +
(周月清,1995:23)
 +
 
 +
===<font color=purple>兒童暴力</font>===
 +
 
 +
'''攜子自殺:'''
 +
 
 +
近年來”攜子自殺”的案例在台灣一再發生,父母先行用各種方法殺害孩子之後,自己再自殺。東方的父母常將孩子視為自己的資產,自己有權利決定孩子的生死,自己無路可走,認為孩子也和自己一樣。如高雄縣的家庭慘劇,父親罹癌,將三名子女灌毒同死;男子失業攜女兒跳橋;媽媽迷昏8歲女兒任男友性侵害;父親強暴智障女生下二女。”可愛的家庭”似乎已成了兒童的夢魘和傷害最深的地方。
 +
 
 +
'''虐待的定義'''
 +
 
 +
*身體虐待:是指以各種物理方法傷害兒童的身體,導致兒童外型受損、器官功能損害,甚至導致兒童少年死亡。身體虐待通常可見到兒童身體出現與一般意外傷害不同的症狀,常見的有瘀青、抓傷或擦傷、燒燙傷、骨折、腹部受傷、頭部受傷等。
 +
 
 +
*精神虐待:對兒童冷漠、排斥、或經常恐嚇、嚴厲、怒罵、輕視、批評、嘲諷、挑剔、藐視、威脅或不適當的期待,以致影響兒童的情緒、感情和心智的成長,如智力、記憶、認知、概念、語言、道德發展等。精神虐待又可細分為拒絕、貶抑、威嚇、孤立強化或教導不符社會規範的行為。
 +
 
 +
*性虐待:對兒童進行性交、口交、肛交和手淫等行為,或以孩童從事色情交易等。
 +
 
 +
*疏忽:疏忽是指兒童的照顧者沒有提供孩童最基本的維生必需品,或者是身心發展所需的照顧。常見的孩童疏忽結果是營養不良、有多種疾病而沒有適當治療和不關心孩童是否上學。疏忽包括下列的行為:遺棄、未提供適當的食物、衣著、住所、安全照顧、醫療照顧及成長所需之教養;利用兒童從事危害其健康、危險性活動或欺騙行為;利用身心障礙或畸型兒童供人參觀;利用兒童行乞;
 +
 
 +
*供應兒童觀看、閱讀、聽聞或使用有礙身心之影片、錄影節目帶、照片、出版品、器物或設施;剝奪或妨礙兒童接受國民義務教育之機會、或非法移送兒童至國外留學;強迫兒童婚嫁;拐騙、綁架、買賣、質押兒童、或以兒童為擔保之行為;供應兒童進入有礙身心健康之場所;讓六歲以下兒童或將特別需要照顧之兒童獨處或使用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促使或准許兒童吸煙、飲酒、嚼檳榔、吸食或施打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其他對兒童或利用兒童犯罪或者不正當之行為。
 +
 
 +
'''受虐者的特徵:'''
 +
 
 +
*年幼者,平均年齡是七歲,疏忽常見於嬰兒或幼兒,性虐待與精神虐待則以較大的兒童或青少年較常發生。
 +
 
 +
*難帶的嬰兒或幼兒。
 +
 
 +
*有障礙(精神、身體、智能等)的兒童。
 +
 
 +
*早產兒、發展遲緩兒童。
 +
 
 +
*受虐孩子生理的特徵令父母產生某種內心的影像,如孩子可能代表父母所討厭的人,如配偶、情人、手足或父母。
 +
 
 +
*性格頑劣難教養的兒童。
 +
 
 +
易怒的孩子、缺陷的孩子、過分依賴的孩子、過動兒、沒有反應的孩子通常父母較不滿意,生理上有疾病的較容易受虐。
 +
文化、經濟和社會因素。缺乏溝通與良性互動,正向行為少的家庭。社會階層低、經濟來源不足、單親家庭、失業率高等。
 +
社會工業化結果帶來的家庭功能不彰、人際關係疏離、社會壓力無法排解等。
 +
 
 +
(謝秀芬,2004:200~212)
 +
 
 +
=='''家庭暴力形成因素'''==
 +
可能因素有以下幾種:
 +
 
 +
'''(一)個人因素'''
 +
*個人的人格特質有所缺陷,如:缺乏信心、自我控制能力不足或其他精神心理障礙。
 +
*個人的社會技巧低劣,如:不擅長溝通技巧、抗壓能力及人際關係等。
 +
*個人的惡習,如:藥物濫用、酒癮、犯罪等。
 +
*生活窘境,如:失業、經濟困乏等。
 +
'''()家庭因素'''
 +
*原生家庭教養不當:暴力家庭養育出暴力兒女。
 +
*原生家庭結構缺陷:破碎家庭。
 +
*病理家庭:失序、衝突家庭。
 +
'''(三)社會結構的因素'''<台灣以前的社會>
 +
*文化規範的歧視:社會文化灌輸社會大眾,男性應該優先、主導,女性則從屬次等的價值。
 +
*社會制度的不平等:社會的法律、宗教與組織,均對女性不平等。
 +
*女性經濟的弱勢:女性在經濟上依賴男性。
 +
 
 +
(徐秀蕊,2002:29)                               
 +
 
 +
=='''家庭暴力之特徵'''==
 +
 
 +
*緊張型成期
 +
 
 +
再這個時期就像走在蛋殼上那麼不堪一擊,需要非常小心緊張的階段。若有虐待發生,受害者可掌握和處理,避免發生明顯的毆打,會試著安撫施虐者,小心照顧他或順著他的意思,當有潛在衝突時,會尋求一些方法去釐清問題,並待在安全的處所,避免以憤怒方式回應他的行為,他知道這樣會有危險。
 +
 
 +
*爆發或緊急期
 +
 
 +
在此時期,施虐者似乎已失去控制,受害者會害怕與恐懼,他會做某些事情來結束暴力,同時嘗試避免做任何可能激怒施虐者的事情。受毆打的受害者失去感覺是經常有的,當攻擊結束時,施虐者及受害者通常都會訝異發生了什麼事。
 +
 
 +
*寧靜、愛、喘息期(又稱蜜月期)
 +
 
 +
當緊張釋放之後,施虐者通常知道自己的行為過分離譜,很可能表現出悔悟、迷人及仁慈的一面,很可能表示難過,祈求配偶原諒,同時表現十分誠懇的樣子。此時受害者通常以逃走,施虐者會去詢問,勸其返回他的身邊,此時受害者往往是心力交瘁的。
 +
 
 +
*習得無助感
 +
 
 +
我們常會對婚姻暴力的受害者願意繼續留在受暴的關係中而感到不解,其實這張中有一個很重要的原因是,在婚姻暴力中受害者除了解到一個人能做的非常少之外,通常也會覺得沮喪或焦慮,即習得無助感(learned helplessness)。這種情緒會耗盡受害者的精力,使他們無力採取行動,沮喪使他們缺乏活動力,及缺乏選擇離開重新開創天地所需的能量。受害者在受虐期間往往會與朋友或親人越來越疏遠,而在財務上及心理上越來越依賴施虐者,使他們願意待在暴力的關係中。當然害怕失虐者、缺乏其他機會、缺乏經濟來源、文化、家庭和宗教信仰鼓勵個人待在暴力關係中,還有相信施虐者也許會改變、心理上缺乏動力、以及認為是自己造成受虐的現象等等因素,都是造成受害者沒有選擇離開施虐配偶的原因。
 +
 
 +
(謝秀芬,2004:200~212)
 +
 
 +
=='''參考文獻'''==
 +
謝秀芬(2004)。'''家庭社會工作理論與實務'''。台北市:雙葉書廊有限公司
 +
 
 +
徐光國(2003)。'''婚姻與家庭'''。台北市:揚智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
凃秀蕊(1999)。'''家庭暴力法律救緩'''。台北市:永然文化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
 
 +
周月清(1995)。'''婚姻暴力理論分析與社會工作處置'''。台北市:巨流圖書公司
 +
 
 +
{{Rank3}}

於 2012年6月13日 (三) 08:27 的最新修訂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上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換言之,暴力行為不僅限於生理上的加害行為,亦包括心理或精神上的虐待,舉凡辱罵、威脅、不予睡眠等皆屬之。

首句破例幫你們改了,不過還是請你們去參考如何寫出好條目,看看首句及編輯該如何做。
引用需要很小心,要查證,不要人云亦云。「家庭暴力防治法」有去翻過嗎?
家庭暴力之分類,你們做的是以虐待/暴力的方式分。老師上課還有用另一種方式分,也請稍微介紹一下。
5 錯別字實在太多了,請改善。編輯也要再加油。

家庭暴力之虐待對象

(1)兒童及青少年虐待:

兒童是12歲以下的小孩,青少年則是12以上未滿18歲。兒童及青少年虐待是指兒童的父母或親友兒童及未成年青少年,施加身體或精神上的傷害、性虐待、疏於處置與惡意對待等,致使兒童的健康與福利受到威脅或損害。除了被暴力相向外,兒童的性虐待問題快速的增加並引起了大家的注意及關心。以澳洲為例,有28%的女性說在兒童和青少年曾被性虐待,且多在12歲以前,同樣的,男性也有9%的人報告在青春期被騷擾過,受害頻率最高峰的時期,男生是轉換為青春期階段(62%);女生則是10~12歲這段期間(林燕卿、楊明磊,1998)。兒童性虐待的施虐者不限於家人和親友,鄰居與陌生人也有可能,但前者比率較高。

(2)配偶虐待,也稱婚姻暴力:

配偶之間的施虐不一定是法律上的定義,而是行為上的定義,藉著施加身體、性或心理上的虐待,施虐者有意識的控制它的伴侶。施虐者固然不限定何種性別,丈夫也有可能是受害者,但超過95%受虐的都是女性,他們屬於不同的經濟、文化背景。

(3)老人虐待:

老人虐待是較晚近才發生的一項家庭暴力議題,根據國外現有資料顯示,最容易受虐的老人是高齡的女性 (Senstock & Liang,1983)。在我國,未工業化和都市化之前,傳統上敬老崇祖的觀念頗濃,加上由於農業經濟社會的家中經濟大權掌握在老人手中,虐老的事情較為罕見。如今家庭逐漸核心化,重心轉為配偶家庭,三代同堂家庭中的老人已不再像以往般受到尊敬重視,社會傳媒老的情事逐時有所聞。家庭中若有虐老行為,常見者主要是疏忽,對其刻意或不經意在照顧上的忽略;其次才是精神情緒上的虐待,在言詞上尖酸刻薄和斥喝;再者才是身體虐待,因老人風燭殘年之軀經不起生理傷害,身體暴力容易衍生法律問題與公權力的介入。

(4)其他虐待:

如手足間之身體虐待、言詞打擊與冷潮熱諷,或是如性騷擾或強暴的家人間求愛暴力等。

(徐國光,2003:307~312)

家庭暴力之種類

婚姻暴力

(1)身體虐待

身體上的毆打是所有暴力者對受害者的身體各部位進行攻擊行為。如擠他、推他、抓他、抓頭髮、壓他、潑水、燒她、拉她、當她受傷、生病或懷孕時拒絕協助她、軟禁她或不讓她進入屋內...等。以上的虐待其嚴重性可從打巴掌到謀殺。打巴掌被認為是不嚴重,因此就被誤倒毆打是可以被接受、可以忍耐的,或是成為施虐者否認毆打的藉口。

(2)性暴力

攻擊受害者的胸部、私處或用武力、身體暴力脅迫進行性行為,如婦女被其配偶毆打之後,迫使他們進行性行為。或是持槍強迫她們從事某種她們不願意的性行為;甚至強迫與第三者發生性行為。

其定義有:

  • 告訴她黃色笑話。
  • 吃醋、生氣或懷疑對方婚外情。
  • 不在乎對方對性的感受。
  • 責怪或懷疑對方的性發展史,或是過去的性經驗。
  • 控制對方的性能力,侮辱對方是一個無能力者。
  • 說她是妓女或淫婦。
  • 當獨處或在別人面前強迫脫光衣服。
  • 脅迫變態性行為。
  • 強拍裸照或性行為的照片。

(3)破壞東西或寵物虐待

這是一種藉由婦女的擁有物或寵物的虐待,雖不是直接攻擊受害者,但也是一種虐待。如在爭吵之後破壞對方喜愛的東西或寵物,而後責怪是她引起的。當著被害者面前破壞東西時,有時會傷害到受害者本身。

(4)精神虐待

精神虐待並沒有直接攻擊對方身體,但是精神虐待比身體上的虐待更為嚴重。包括以武力、自殺、抱走小孩或外遇來威脅,強迫對方做不想做的事,用言語傷害對方自尊或否認對方感覺及想法,用行動嚇阻她。隔離也是一種精神虐待。伴隨著身體上及性虐待的恐嚇,使受害者生活在恐懼之中,令他失去自主權包括言語、行為上的自我。

(5)情緒虐待

以上四種都伴隨著情緒虐待的成分,都會影響受害者的自尊、自我存在價值。這種情緒虐待需要相當久的時間來治療。

(周月清,1995:23)

兒童暴力

攜子自殺:

近年來”攜子自殺”的案例在台灣一再發生,父母先行用各種方法殺害孩子之後,自己再自殺。東方的父母常將孩子視為自己的資產,自己有權利決定孩子的生死,自己無路可走,認為孩子也和自己一樣。如高雄縣的家庭慘劇,父親罹癌,將三名子女灌毒同死;男子失業攜女兒跳橋;媽媽迷昏8歲女兒任男友性侵害;父親強暴智障女生下二女。”可愛的家庭”似乎已成了兒童的夢魘和傷害最深的地方。

虐待的定義

  • 身體虐待:是指以各種物理方法傷害兒童的身體,導致兒童外型受損、器官功能損害,甚至導致兒童少年死亡。身體虐待通常可見到兒童身體出現與一般意外傷害不同的症狀,常見的有瘀青、抓傷或擦傷、燒燙傷、骨折、腹部受傷、頭部受傷等。
  • 精神虐待:對兒童冷漠、排斥、或經常恐嚇、嚴厲、怒罵、輕視、批評、嘲諷、挑剔、藐視、威脅或不適當的期待,以致影響兒童的情緒、感情和心智的成長,如智力、記憶、認知、概念、語言、道德發展等。精神虐待又可細分為拒絕、貶抑、威嚇、孤立強化或教導不符社會規範的行為。
  • 性虐待:對兒童進行性交、口交、肛交和手淫等行為,或以孩童從事色情交易等。
  • 疏忽:疏忽是指兒童的照顧者沒有提供孩童最基本的維生必需品,或者是身心發展所需的照顧。常見的孩童疏忽結果是營養不良、有多種疾病而沒有適當治療和不關心孩童是否上學。疏忽包括下列的行為:遺棄、未提供適當的食物、衣著、住所、安全照顧、醫療照顧及成長所需之教養;利用兒童從事危害其健康、危險性活動或欺騙行為;利用身心障礙或畸型兒童供人參觀;利用兒童行乞;
  • 供應兒童觀看、閱讀、聽聞或使用有礙身心之影片、錄影節目帶、照片、出版品、器物或設施;剝奪或妨礙兒童接受國民義務教育之機會、或非法移送兒童至國外留學;強迫兒童婚嫁;拐騙、綁架、買賣、質押兒童、或以兒童為擔保之行為;供應兒童進入有礙身心健康之場所;讓六歲以下兒童或將特別需要照顧之兒童獨處或使用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促使或准許兒童吸煙、飲酒、嚼檳榔、吸食或施打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其他對兒童或利用兒童犯罪或者不正當之行為。

受虐者的特徵:

  • 年幼者,平均年齡是七歲,疏忽常見於嬰兒或幼兒,性虐待與精神虐待則以較大的兒童或青少年較常發生。
  • 難帶的嬰兒或幼兒。
  • 有障礙(精神、身體、智能等)的兒童。
  • 早產兒、發展遲緩兒童。
  • 受虐孩子生理的特徵令父母產生某種內心的影像,如孩子可能代表父母所討厭的人,如配偶、情人、手足或父母。
  • 性格頑劣難教養的兒童。

易怒的孩子、缺陷的孩子、過分依賴的孩子、過動兒、沒有反應的孩子通常父母較不滿意,生理上有疾病的較容易受虐。 文化、經濟和社會因素。缺乏溝通與良性互動,正向行為少的家庭。社會階層低、經濟來源不足、單親家庭、失業率高等。 社會工業化結果帶來的家庭功能不彰、人際關係疏離、社會壓力無法排解等。

(謝秀芬,2004:200~212)

家庭暴力形成因素

可能因素有以下幾種:

(一)個人因素

  • 個人的人格特質有所缺陷,如:缺乏信心、自我控制能力不足或其他精神心理障礙。
  • 個人的社會技巧低劣,如:不擅長溝通技巧、抗壓能力及人際關係等。
  • 個人的惡習,如:藥物濫用、酒癮、犯罪等。
  • 生活窘境,如:失業、經濟困乏等。

(二)家庭因素

  • 原生家庭教養不當:暴力家庭養育出暴力兒女。
  • 原生家庭結構缺陷:破碎家庭。
  • 病理家庭:失序、衝突家庭。

(三)社會結構的因素<台灣以前的社會>

  • 文化規範的歧視:社會文化灌輸社會大眾,男性應該優先、主導,女性則從屬次等的價值。
  • 社會制度的不平等:社會的法律、宗教與組織,均對女性不平等。
  • 女性經濟的弱勢:女性在經濟上依賴男性。

(徐秀蕊,2002:29)

家庭暴力之特徵

  • 緊張型成期

再這個時期就像走在蛋殼上那麼不堪一擊,需要非常小心緊張的階段。若有虐待發生,受害者可掌握和處理,避免發生明顯的毆打,會試著安撫施虐者,小心照顧他或順著他的意思,當有潛在衝突時,會尋求一些方法去釐清問題,並待在安全的處所,避免以憤怒方式回應他的行為,他知道這樣會有危險。

  • 爆發或緊急期

在此時期,施虐者似乎已失去控制,受害者會害怕與恐懼,他會做某些事情來結束暴力,同時嘗試避免做任何可能激怒施虐者的事情。受毆打的受害者失去感覺是經常有的,當攻擊結束時,施虐者及受害者通常都會訝異發生了什麼事。

  • 寧靜、愛、喘息期(又稱蜜月期)

當緊張釋放之後,施虐者通常知道自己的行為過分離譜,很可能表現出悔悟、迷人及仁慈的一面,很可能表示難過,祈求配偶原諒,同時表現十分誠懇的樣子。此時受害者通常以逃走,施虐者會去詢問,勸其返回他的身邊,此時受害者往往是心力交瘁的。

  • 習得無助感

我們常會對婚姻暴力的受害者願意繼續留在受暴的關係中而感到不解,其實這張中有一個很重要的原因是,在婚姻暴力中受害者除了解到一個人能做的非常少之外,通常也會覺得沮喪或焦慮,即習得無助感(learned helplessness)。這種情緒會耗盡受害者的精力,使他們無力採取行動,沮喪使他們缺乏活動力,及缺乏選擇離開重新開創天地所需的能量。受害者在受虐期間往往會與朋友或親人越來越疏遠,而在財務上及心理上越來越依賴施虐者,使他們願意待在暴力的關係中。當然害怕失虐者、缺乏其他機會、缺乏經濟來源、文化、家庭和宗教信仰鼓勵個人待在暴力關係中,還有相信施虐者也許會改變、心理上缺乏動力、以及認為是自己造成受虐的現象等等因素,都是造成受害者沒有選擇離開施虐配偶的原因。

(謝秀芬,2004:200~212)

參考文獻

謝秀芬(2004)。家庭社會工作理論與實務。台北市:雙葉書廊有限公司

徐光國(2003)。婚姻與家庭。台北市:揚智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凃秀蕊(1999)。家庭暴力法律救緩。台北市:永然文化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周月清(1995)。婚姻暴力理論分析與社會工作處置。台北市:巨流圖書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