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 修訂間的差異

出自 Caseru Social Work Encycloped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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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年輕的受害者-兒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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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明顯外傷或危及生命的暴行。'''外傷'''係指打撲傷、內出血、骨折、頭部外傷、刺燙傷。'''危及生命的暴行'''為如勒脖子、以棉被悶住、使其溺水、倒吊、灌毒藥、不讓其吃飯、冬天關在門外等。<BR>
 
有明顯外傷或危及生命的暴行。'''外傷'''係指打撲傷、內出血、骨折、頭部外傷、刺燙傷。'''危及生命的暴行'''為如勒脖子、以棉被悶住、使其溺水、倒吊、灌毒藥、不讓其吃飯、冬天關在門外等。<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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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或疑似對為依賴人口或尚未長成的兒童或青少年性剝削,進行他們不甚了解的性活動或性暴力。大多數這樣的家庭在社會呈孤立狀態,而家庭內的成員卻相互依靠,呈現所謂的纏綿狀態。在日本,特別是精神醫療方面,經常忽視了這些人的存在。通常以難治療的憂鬱症及心理疾病,或有自殺傾向的精神並治療他們,而忽略了他們的申訴。這些女性將此一情形稱之為「精神科醫生的二次傷害」。<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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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或疑似對為依賴人口或尚未長成的兒童或青少年性剝削,進行他們不甚了解的性活動或性暴力。大多數這樣的家庭在社會呈孤立狀態,而家庭內的成員卻相互依靠,呈現所謂的纏綿狀態。在日本,特別是精神醫療方面,經常忽視了這些人的存在。通常以難治療的憂鬱症及心理疾病,或有自殺傾向的精神並治療他們,而忽略了他們的申訴。這些女性將此一情形稱之為「精神科醫生的二次傷害」。 <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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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持續或嚴重的情緒虐待或拒絕態度,造成兒童實質的或疑似心裡與行為發展上嚴重的負面影響。所有的虐待多少都有牽涉到心理虐待,因此這個項目是指虐待主要或者完全包含心理層面。 <BR>
  
 
===潛藏的受害者-老人===
 
===潛藏的受害者-老人===

於 2007年12月26日 (三) 14:51 的修訂

此條目尚有其他的版本,請參考「歷史」之2007/10/14版本



家庭暴力(Family Violence)是指發生在家庭成員間足以危害生命、身體與心理健全、人身自由、或者嚴重妨礙人格發展的行為或疏忽。

3 首句的功能,就在說明「何謂家庭暴力」,所以下段似乎重覆了。


家庭暴力的對象

  • 家庭暴力的受害者百分之九十為女性,而加害者幾乎為男性(祖父、父親、叔伯、繼父、哥哥)。

理所當然的受害者-配偶

最年輕的受害者-兒童

  • 根據美國1974年通過的「全國兒童虐待防治法案」規定,「虐待兒童」係指父母、養父母、法定監護人,以直接或間接的對十六歲以下的兒童施以生理或心理的傷害和虐待。
  • 根據中華福利基金會(CCF)對虐待兒童的定義係指,父母或其他看護人虐待兒童或疏於照顧,而造成兒童受到有形或無形的傷害。
  • 尚無法確定一般何種類型的父母會虐待兒童,但不管何種人都會有身體虐待的可能性。但可預知的是,貧窮及人際關係差的人較有可能會虐待小孩。
  • 施虐的父母親有九十%以上不是精神障礙者、人格異常、犯罪者,但比起那些人,他們更容易囤積壓力,將怨氣藏在心裡。
  • 家庭危機也往往會成兒童虐待的契機。如被房東敢出來、因失業找工作而遷移、貧窮夫妻懷孕、被迫生下小孩時,較大的小孩變成為受虐對象。
  • 兒童虐待的型態:

1.忽視
持續或極度的忽視孩子,不顧其衣食住行及清潔而導致健康狀況受損,或者未能善盡保護兒童免於危險之責(EX:飢餓、寒冷),導致兒童在健康或身心發展上嚴重傷害,其中包含非器質性成長失能(nonorganic failure to thrive)。
2.肢體傷害
有明顯外傷或危及生命的暴行。外傷係指打撲傷、內出血、骨折、頭部外傷、刺燙傷。危及生命的暴行為如勒脖子、以棉被悶住、使其溺水、倒吊、灌毒藥、不讓其吃飯、冬天關在門外等。
3.性虐待
實際或疑似對為依賴人口或尚未長成的兒童或青少年性剝削,進行他們不甚了解的性活動或性暴力。大多數這樣的家庭在社會呈孤立狀態,而家庭內的成員卻相互依靠,呈現所謂的纏綿狀態。在日本,特別是精神醫療方面,經常忽視了這些人的存在。通常以難治療的憂鬱症及心理疾病,或有自殺傾向的精神並治療他們,而忽略了他們的申訴。這些女性將此一情形稱之為「精神科醫生的二次傷害」。 
4.心理虐待
由於持續或嚴重的情緒虐待或拒絕態度,造成兒童實質的或疑似心裡與行為發展上嚴重的負面影響。所有的虐待多少都有牽涉到心理虐待,因此這個項目是指虐待主要或者完全包含心理層面。 

潛藏的受害者-老人

兄弟姐妹

家庭暴力的型態

家庭暴力的成因

家庭暴力的形成因素必定要在家庭人際互動的背景中去考慮。
一、社會壓力模式(social stress models)

  • 被Gelles(1987a,1987b)和Gelles和Cornell(1990)視為造成個人挫敗壓力的原因如下:

1.低收入
2.失業
3.不良居住品質
4.過分擁擠
5.孤立
6.隔離的工作環境
以上這些因素可能進而導致暴力。

  • 多數(例如:Gelles,1987a,1987b,1994a)從社會學角度探討家庭暴力的作者傳統上將成因社會壓力(social stress)因素作關聯。宣稱,我們所處的社會要為家庭暴力付全責。
  • 家庭暴力普遍存在於社會各個階層,其中施虐者不乏高收入、高學歷,具有專業技術的人才,並不是社經地位較低的家庭才存在。
  • Goode(1971)認為,家庭就像所有的社會機構,必須仰賴某程度的強制力甚至威脅來維持秩序。
  • Goode認為,中產階級家庭因為有較多資源,例如較高的聲望、較好的社會地位,所以比較不可能訴諸暴力或脅迫的手段。
  • O'Brien(1971)在他的「地位不一假設」(status consistency)中表達了類似的想法。他把焦點放在丈夫的經濟問題,和夫妻學力差異造成丈夫在家中地位較低的情形上。暴力被看作是一種補償地位低落、提升自尊心的選擇。
  • Straus(1980)和Giles-Sims(1983)從「一般系統理論」中的「偏差家庭結構」來解釋家庭暴力的產生。他提出的「偏差權利結構」,並宣稱,暴力的程度在由妻子作主的家庭是最高的。這在男性自尊心不高,或對自我印象不佳的情形下更可能如此(Goldstein and Rosenbaum,1985)。

二、文化模式(cultural models)

  • 關於個人所處的社會地位,可被稱作「微觀政治觀」(micropolitical view),認為個人暴力反應出廣大社會中權力的一個縮圖。
  • 此論點中,男性暴力的目的是控制其他家人
  • 此理論融入一個完整國家機器中的理論架構(代表男人),認為福利國家的政策使女性產生依賴。
  • 最廣泛的社會學觀點認為,文化價值、可得的武器和暴露在不被懲罰的暴力行為模式下,會影響個人看待看待暴力行為的態度。
  • 有些理論家主張,社會團體和社區可能發展出對攻擊者互度的接受度,進而造成暴力文化(subculture of violencn)
  • Gil(1978)接著區隔出社會實際運作中許可的「結構」(structural)暴力(機構和社會層次的暴力),與超越社會許可程度的個人暴力。
  • 結構暴力和個人暴力不該被視為兩個極端,它們都是同樣一個社會環境和機構下,互相影響的產物。阻礙個人發展的經驗(源自於結構暴力的)往往導致壓力、沮喪漢以暴力為報復手段的衝動,認為個人暴力根植於結構暴力,反應結構暴力
  • Gelles(1983)從成本和收益的觀點來分析家庭暴力。他的「交換社會控制理論」認為,從法律嚇阻效用的觀點看,家庭環境所具有的隱密性降低了明顯攻擊行為的成本。這導致了家庭--一個對行為較缺乏社會約束力的場所--成員間攻擊對方的可能性就會提高了。
  • 社會學對家庭暴力的解釋已經從單純的社會壓力(EX:貧窮),朝向牽涉到施虐者和受虐者之間在家庭與社會結構的交流。

家庭暴力的迷失

家庭暴力之理論觀點

參考文獻

  • 周詩寧(2004.11)。預防家庭暴力,台北,五南圖書出版府份有限公司
  • 邱淑美(92.02.28)。社會工作系學生對家庭暴力的迷思之研究,台中,朝陽科技大學社會工作系
  • 麥克‧林西、羅伯特‧麥克布萊德、康斯坦‧布列特(2003.05)。家庭暴力者輔導手冊,台北,張老師文化事業府份有限公司
  • 齊藤 學(2000.09)。兒童虐待,台北,國際村文庫書店有限公司
  • 周月清(1996)。婚姻暴力,台北,巨流圖書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