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視 家庭暴力 的原始碼
←
家庭暴力
前往:
導覽
、
搜尋
由於下列原因,您沒有權限進行 編輯此頁面 的動作:
您剛才的請求只有這個使用者組的使用者才能使用:
使用者
你可以檢視並複製本頁面的原始碼。
{{Version|2007/10/14|}} <!--請注意:請在這行文字底下進行編輯,請不要刪除或變更這行文字以及這行文字以上的部份。--> '''家庭暴力(Family Violence)'''是指發生在家庭成員間足以危害生命、身體與心理健全、人身自由、或者嚴重妨礙人格發展的行為或疏忽。 3 首句的功能,就在說明「何謂家庭暴力」,所以下段似乎重覆了。 ==家庭暴力的對象== *家庭暴力的受害者百分之九十為女性,而加害者幾乎為男性(祖父、父親、叔伯、繼父、哥哥)。 *傳統上,家庭是一個隱私的社會單位,即使在家庭發生了暴力,會被視為是「家務事」。 ===理所當然的受害者-配偶=== *虐待配偶之定義:指丈夫或同居關係的男子故意攻擊妻子和同居人。 *台灣的婦女被其親密男人包含男朋友、同居者、前夫、丈夫毆打致死的消息。台灣有35%的婦女每天生活在婚姻暴力的恐懼中。 *明尼蘇達州聖保羅中心將婚姻暴力分五種型態: 1.身體毆打(Physical Battering) <br> 2.性暴力(Sexual Violence) <br> 3.破壞東西或寵物對待(Destruction of Property and pets)<br> 4.精神虐待(Psychological Battering)<br> *被害人通常以被動的方式處理伴侶的暴力。<br> *台灣婚姻(配偶)暴力被視為一種家務事,尤其警察、司法人員往往對夫妻之間的暴力置之不理,如鄧如雯殺夫事件。 ===最年輕的受害者-兒童=== *將兒童虐待對策加以系統化,是在1961年美國小兒科醫生凱普費爾使用受虐兒症候群一詞之後。 <BR> *根據美國1974年通過的「全國兒童虐待防治法案」規定,「虐待兒童」係指父母、養父母、法定監護人,以直接或間接的對十六歲以下的兒童施以生理或心理的傷害和虐待。 <BR> *根據中華福利基金會(CCF)對虐待兒童的定義係指,父母或其他看護人虐待兒童或疏於照顧,而造成兒童受到有形或無形的傷害。<BR> *尚無法確定一般何種類型的父母會虐待兒童,但不管何種人都會有身體虐待的可能性。但可預知的是,貧窮及人際關係差的人較有可能會虐待小孩。<BR> *施虐的父母親有九十%以上不是精神障礙者、人格異常、犯罪者,但比起那些人,他們更容易囤積壓力,將怨氣藏在心裡。<BR> *家庭危機也往往會成兒童虐待的契機。如被房東敢出來、因失業找工作而遷移、貧窮夫妻懷孕、被迫生下小孩時,較大的小孩變成為受虐對象。<BR> *兒童虐待的型態: '''1.忽視''':<br> 持續或極度的忽視孩子,不顧其衣食住行及清潔而導致健康狀況受損,或者未能善盡保護兒童免於危險之責(EX:飢餓、寒冷),導致兒童在健康或身心發展上嚴重傷害,其中包含非器質性成長失能(nonorganic failure to thrive)。 (周詩寧 2004;齊藤 學2000)<BR> '''2.肢體傷害''': <BR> 有明顯外傷或危及生命的暴行。'''外傷'''係指打撲傷、內出血、骨折、頭部外傷、刺燙傷。'''危及生命的暴行'''為如勒脖子、以棉被悶住、使其溺水、倒吊、灌毒藥、不讓其吃飯、冬天關在門外等。 (周詩寧 2004;齊藤 學2000) <BR> '''3.性虐待''':<BR> 實際或疑似對為依賴人口或尚未長成的兒童或青少年性剝削,進行他們不甚了解的性活動或性暴力。大多數這樣的家庭在社會呈孤立狀態,而家庭內的成員卻相互依靠,呈現所謂的纏綿狀態。在日本,特別是精神醫療方面,經常忽視了這些人的存在。通常以難治療的憂鬱症及心理疾病,或有自殺傾向的精神並治療他們,而忽略了他們的申訴。這些女性將此一情形稱之為「精神科醫生的二次傷害」。 (周詩寧 2004;齊藤 學2000)<BR> '''4.心理虐待''':<BR> 由於持續或嚴重的情緒虐待或拒絕態度,造成兒童實質的或疑似心裡與行為發展上嚴重的負面影響。所有的虐待多少都有牽涉到心理虐待,因此這個項目是指虐待主要或者完全包含心理層面。 (周詩寧 2004;齊藤 學2000)<BR> ===潛藏的受害者-老人=== ===兄弟姐妹=== ==家庭暴力的型態== ==家庭暴力的成因== 家庭暴力的形成因素必定要在家庭人際互動的背景中去考慮。<BR> 一、'''社會壓力模式(social stress models)''' <br> *被Gelles(1987a,1987b)和Gelles和Cornell(1990)視為造成個人挫敗壓力的原因如下: <br> 1.低收入 <br> 2.失業 <br> 3.不良居住品質 <br> 4.過分擁擠 <br> 5.孤立 <br> 6.隔離的工作環境 <br> 以上這些因素可能進而導致暴力。 <br> *多數(例如:Gelles,1987a,1987b,1994a)從社會學角度探討家庭暴力的作者傳統上將成因社會壓力(social stress)因素作關聯。宣稱,我們所處的社會要為家庭暴力付全責。<BR> *家庭暴力普遍存在於社會各個階層,其中施虐者不乏高收入、高學歷,具有專業技術的人才,並不是社經地位較低的家庭才存在。 <br> *Goode(1971)認為,家庭就像所有的社會機構,必須仰賴某程度的強制力甚至威脅來維持秩序。 <br> *Goode認為,中產階級家庭因為有較多資源,例如較高的聲望、較好的社會地位,所以比較不可能訴諸暴力或脅迫的手段。<br> *O'Brien(1971)在他的「地位不一假設」(status consistency)中表達了類似的想法。他把焦點放在丈夫的經濟問題,和夫妻學力差異造成丈夫在家中地位較低的情形上。暴力被看作是一種補償地位低落、提升自尊心的選擇。 <br> *Straus(1980)和Giles-Sims(1983)從「一般系統理論」中的「偏差家庭結構」來解釋家庭暴力的產生。他提出的「偏差權利結構」,並宣稱,暴力的程度在由妻子作主的家庭是最高的。這在男性自尊心不高,或對自我印象不佳的情形下更可能如此(Goldstein and Rosenbaum,1985)。<br> 二、'''文化模式(cultural models)''' *關於個人所處的社會地位,可被稱作「微觀政治觀」(micropolitical view),認為個人暴力反應出廣大社會中權力的一個縮圖。 *此論點中,男性暴力的目的是'''控制其他家人'''。 *此理論融入一個完整國家機器中的理論架構(代表男人),認為福利國家的政策使女性產生依賴。 *最廣泛的社會學觀點認為,文化價值、可得的武器和暴露在不被懲罰的暴力行為模式下,會影響個人看待看待暴力行為的態度。 *有些理論家主張,社會團體和社區可能發展出對攻擊者互度的接受度,進而造成'''暴力文化(subculture of violencn)'''。 *Gil(1978)接著區隔出社會實際運作中許可的「結構」(structural)暴力(機構和社會層次的暴力),與超越社會許可程度的個人暴力。 *結構暴力和個人暴力不該被視為兩個極端,它們都是同樣一個社會環境和機構下,互相影響的產物。阻礙個人發展的經驗(源自於結構暴力的)往往導致壓力、沮喪漢以暴力為報復手段的衝動,認為'''個人暴力根植於結構暴力,反應結構暴力'''。 *Gelles(1983)從成本和收益的觀點來分析家庭暴力。他的「交換社會控制理論」認為,從法律嚇阻效用的觀點看,家庭環境所具有的隱密性降低了明顯攻擊行為的成本。這導致了家庭--一個對行為較缺乏社會約束力的場所--成員間攻擊對方的可能性就會提高了。 *社會學對家庭暴力的解釋已經從單純的社會壓力(EX:貧窮),朝向牽涉到施虐者和受虐者之間在家庭與社會結構的交流。 ==家庭暴力的迷失== *家庭暴力不普遍 事實:許多因為受害者個人觀念和傳統觀念認為「家醜不可外揚」,所以很少公開,往往會讓施虐者得寸進尺。 (邱淑美 民92) <BR> *只有低受入戶、特定的種族、教育程度低的人,才會發生家庭暴力 事實:低社經地位易被貼上標籤或不懂得去修飾。反之大部分高社經地位的人為了面子或地位等而不甘伸張。 (邱淑美 民92)<BR> *受虐者都有自虐頃向 事實:受虐者不是具有受虐頃向,只不過他因為「習得的無助感」和傳統道德觀,使得他們即使知道有法律能保護他們,將他視為無濟於事,另一方面也擔心離開施虐者會對其家人不利。 (邱淑美 民92)<BR> *家庭暴力與社會因素無關 事實:家庭暴力的成因相當複雜,大致可以分為:精神病理、文化及社會方面等。根據過去的統計資料可以發現,雖然在貧窮或富有家庭中都曾有虐待事件的發生,然而貧窮卻佔了大多數。因為低收入戶家庭中,確實較易提高虐待的可能性,所以貧窮屬於社會因素的成因之ㄧ。 (邱淑美 民92)<BR> *暴力與愛是無法在家中並存的 事實:暴力和愛常並存於家庭中,在台灣我們可以時常見到被父母嚴重虐待的兒童,還是深愛著父母,甚至願意繼續與他們同住,主要原因在於我們自小就被灌輸「打就是情,罵就是愛」等的觀念,這也是家庭暴力中最險詐的一面,讓受虐者被打的心甘情願,而沒有半句怨言。(邱淑美 民92) <BR> *社會不贊成虐妻 事實:社會並不追究,甚且促進虐妻,其原因有:(一)姆指法則 (二)性別角色。(邱淑美 民92) <BR> *只有女性才會是受害者,施暴者也必然是男性 事實:大多受害者雖是女性,但男性也會受害。男性往往因為面子問題,而更難以啟口表明受虐的事實。(邱淑美 民92) <BR> ==家庭暴力之理論觀點== '''一、社會心理學觀點'''(邱淑美,民92,P09) *權力分配不均,產生大欺小、強凌弱的情況發生,家庭成員因為角色、體力資源、性別等,導致施虐者可以任意控制、侵犯他人,受虐者只能暗自哭泣的不平等的地位。 *彼此的權利差異越大越有可能增加暴力行為的產生。 *權力的落差、親密關係的焦慮,再加上早期曾目睹重要他人以暴力來解決問題,經由模仿和學習而來的攻擊行為,常與施虐者使用暴力有關。 <BR> '''二、生態學觀點'''(邱淑美,民92,P10) <BR> *採用此觀點的學者卡羅生(Carlosn,1984)和達噸(Dutton,1998)運用多元文化分析婚姻暴力的發生,這包含'''微視系統'''(個人因素和家庭層面)、'''中視系統'''(社會結構)、'''鉅視系統'''(社會文化)四個向度解釋:<BR> (一)個人因素:指個人從家庭、社會結構、社會文化所發展出來的情緒、態度和行為習慣,構成處理人際間和環境互動的個人基本模式。<BR> (二)家庭系統之內容:家庭成員的互動、溝通型態、權力分配等都可能促成家庭暴力的因素。<BR> (三)社會結構系統之內容:男性的失業或工作的挫折,就像妻子出氣,鄰居視為自然,這樣的社會價值觀影響婦女無法走出家庭暴力。<BR> (四)社會文化系統之內容:文化價值、信念、社會標準,如:對性別看法、是否有接受暴力行為、對家庭夫妻角色之認定男性視家庭權力的核心及支配者,婚姻暴力通常由此而生。<BR> ==參考文獻== *周詩寧(2004.11)。'''預防家庭暴力''',台北,五南圖書出版府份有限公司<BR> *邱淑美(92.02.28)。'''社會工作系學生對家庭暴力的迷思之研究''',台中,朝陽科技大學社會工作系<BR> *麥克‧林西、羅伯特‧麥克布萊德、康斯坦‧布列特(2003.05)。'''家庭暴力者輔導手冊''',台北,張老師文化事業府份有限公司<BR> *齊藤 學(2000.09)。'''兒童虐待''',台北,國際村文庫書店有限公司<BR> *周月清(1996)。'''婚姻暴力''',台北,巨流圖書公司
此頁面使用了以下模板:
模板:Rank3
(
檢視原始碼
)
返回至
家庭暴力
。
導覽選單
個人工具
登入
命名空間
頁面
討論
變體
檢視
閱讀
檢視原始碼
檢視歷史
更多
搜尋
導覽
首頁
近期變動
隨機頁面
使用說明
工具箱
連結至此的頁面
相關頁面修訂記錄
特殊頁面
頁面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