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配偶

出自 Caseru Social Work Encycloped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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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配偶之定義

外籍配偶之定義係以中華民國國民與非屬本國籍之對象具有婚姻關係稱之。外籍配偶進入本國國度,應將其視為我國之國民,除給予生活上的適應外,更應充分暢通其教育學習體系,更提出以外籍新娘為主教育學習體系政策規劃。(劉金山,2004)


台灣跨國婚姻家庭的特質

*女性人數多於男性
*老夫少妻
*臺灣男性的社經地位偏低
*外籍配偶的學歷偏低,然有女高於男的現象
*籍配偶原居住地分佈以東南亞地區為最高
*臺居住地區以邊陲地區為主
*蜜月期→文化震憾期→調整期→熟練階段

劉金山﹝民93﹞

家庭社經地位較低

調查報告顯示:娶「外籍新娘」的台灣男子,多居於農村或邊陲地帶,其職業大多為工農階級,學歷大多國中畢業,職業多集中在工人、司機、自營商(攤販)與農民,他們大多為中低社經地位者。(林璣萍,民92;劉秀燕,民92)

跨國文化適應困難

導致跨國文化適應困難的主要原因有四:

(1)語言障礙

外籍配偶,常因不會講配偶國家的語言而有溝通上的障礙,導致許多婚姻問題,甚至破裂;語言不通將影響遷移者的人格,無形中會變得較內向或自卑。教養子女時,也會導致子女溝通上的障礙,容易被人排斥,嚴重影響人際關係。

(2)文化差異

在跨國婚姻中,不同文化的婚姻觀、夫妻、婆媳相處模式、子女教養方式等也會影響跨國婚姻家庭的生活適應。故推展識字班和生活適應班效果有限,為數不少的外籍配偶受限於配偶家庭的反對,或因為懷孕、生子、育子需求,而被限制在家育兒,也延遲外籍配偶對中國文化及風俗習慣的融入,甚而影響外籍配偶婚姻家庭的和諧,及孩子教養的衝突與無力。

(3)子女生育教養問題

「傳宗接代」與「延續香火」尤其是迎娶東南亞外籍配偶之台灣男子結婚的主要目的之一。東南亞女子嫁到台灣後,幾乎都會被鼓勵、催促努力生育,在「育兒」方面承受很大壓力。但外籍配偶在較傳統之家庭,難有自主權。且外籍配偶雖被賦予生兒育女重責,但在教養上,明顯面臨文化差異、語言文字溝通的難處與衝突,

(4)社會歧視問題

迎娶外籍配偶的台灣男士通常無形中背負著在台灣討不到老婆的負面社會形象,及時刻擔心、防範外籍妻子逃家的壓力;而外籍配偶除了要適應新環境,也可能須承受部分『非我族類』眼光和族群、階級與性別等多重的剝削。跨國婚姻家庭較容易或因仲介業者的誤導,或因男女雙方彼此的不瞭解、不信任,導致外籍配偶被夫家孤立、被社會歧視,進而產生許多家庭生活適應的困擾。

林月霞﹝n.d﹞   社會救助法

學歷及社經背景低落下的教養難題

只有養育而有沒有教育

臺灣的男性娶外籍配偶主要是為了傳宗接待,而她們對於孩童之教育態度也多以滿足孩童需求為主,她們本身缺乏育兒的相關知識,又因語言的隔閡,不知如何尋求解決。此外,由於她們語言的問題亦導致無法教導孩童,而父親忙於工作或本身是身心障礙者,自我照顧都有困難,更遑論教育子女。

身心智能問題

外籍配偶的丈夫大多為社經地位較低,或患有身心智殘障,缺少謀生能力的弱勢族群,以至於她們在尚不熟悉臺灣的生活環境、語言、風俗、習慣,身心均未獲得充分的調適,即已懷孕,不僅影響婦女與嬰兒的健康,且衍生出許多家庭與社會的問題(鄭雅雯,民89)。許多研究也指出,外籍配偶的子女在身心發展上有遲緩的情形發生(周美珍,民90)。由於缺乏優生保健的五善觀念,即善種,善生,善養,善教,善保,懷孕時期至生產都沒有做到完善的檢查,所以對新生兒的健康有很大的威脅。

語言學習的障礙

外籍配偶因語言、文化隔閡引發子女教養問題,不會我們的國語,本國籍的父親大都忙著工作,或是心智有問題,使得家裡的小孩在語言發展的重要時期缺乏正確的典範,學習也將較一般人要來的慢;而子女上學後,回家又無法與母親溝通,有問題求助無門,導致她們的子女在學習上更處於不利的地位。

劉金山﹝民93﹞

當前外籍配偶之教育輔助措施及教育政策

*國中、小補校、進修學校適用範圍擴及外籍配偶,推廣生活適應輔導班
*辦理外籍配偶之成人基本教育研習班,強制接受國民補習教育之可行性
*擴大宣導教師加強協助提升外籍配偶教養能力,促進其融入本國文化環境
*落實家庭教育法,辦理親職、子職、兩性、婚姻、倫理、家庭資源與管理等家庭教育事項 家庭教育推展手冊
*辦理外籍配偶成人基本教育師資研習及參考教材研發,並將教材上網資源分享,提升教學品質
*將外籍配偶子女之教育輔助納入教育優先區計畫內容,或有發展遲緩者,提供早期療育服務
*在較多外籍配偶的區域優先增設幼稚園

劉金山﹝民93﹞

優先入園

自93學年度9月起,其父母一方非本國國籍者子女列為優先就讀公立幼稚園對象之一,凡年滿4足歲之本國國籍幼童,以減輕社會弱勢家庭育兒負擔,提供社會經濟弱勢家庭優質的學前教育環境。

教師研習

教育部於本(94)年規劃辦理教師培訓計畫,參與對象為直轄市、縣(市)政府推選所轄外籍配偶幼生數較多之園長及教師參與。其課程內容含父母效能訓練(8小時)、教師效能訓練(10小時)等。

親職教育輔導方案

自94年度起,教育部補助各縣市辦理親職教育輔導方案經費,提供外籍配偶家庭間接和直接之協助,促使外籍配偶家庭父母角色權能的提昇,並增進其親職教養技巧,建立與社區友善關係,營造良好之社區互助環境。

補助縣市政府增設公立幼稚園

教育部業於85年度起,將外籍配偶子女人數較多之地區納入「教育優先區計畫」中,優先補助其增設公立幼稚園之開辦費及設備器材費,以提供弱勢地區多元資源,提昇教育機會之均等。


關於大陸配偶取得身分證之新舊制比較                         

項目 新制 舊制
結婚未滿兩年 得申請團聚 (停留不得逾六個月﹞ 得申請探親 (停留不得逾三個月)
結婚滿兩年 或已生產子女 得申請「依親居留」 得申請「居留」
長期居留 「依親居留」滿四年,且合法居留台灣年逾183日,得申請「長期居留」  ※(無此階段)
定居(取得身分證) 長期居留滿五年,得申請 居留滿二年,得申請


胡全威(民93)    相關手續

參考文獻

  • 劉金山﹝民93﹞。淺談外籍配偶教育學習體系政策之規劃
  • 林月霞﹝n.d.﹞。從「外籍配偶」談「新台灣之子」學校生活適應
  • 林璣萍(民92)。台灣新興的弱勢學生--外籍新娘子女學校適應現況之研究
  • 劉秀燕(民92)。跨文化衝擊下外籍新娘家庭環境及其子女行為表現之研究
  • 胡全威(民93)。「新」台灣人:外籍與大陸配偶相關議題初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