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解決學派

出自 Caseru Social Work Encyclopedia
於 2007年12月29日 (六) 11:14 由 211.78.43.37 (對話) 所做的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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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解決學派問題解決學派,是由診斷派分枝來的,並採借功能派的實施觀點及自我心裡學理論,存在主義的哲學觀點,社會學中有關社會自我的發展理論,而綜融而成,由Helen Perlman在一九五0年時所提出,由於當時許多人對動態心理學為主的功能派及診斷派,感到不滿,希望有新的理論取而代之,問題解決學派因此而生。此派認為人的一生就是一連串問題解決的過程,經常需要面對各類的問題,個人生活是完全開放的,受到外在因素的影響,勢必經常面臨問題,假如個人無法適當的解決其問題時,可能是缺乏動機、能力與機會,因此機構必須提供所需的物資或是社會、心理的協助,幫助解決其問題。(王慧君 曾華源 黃維憲 合著,1985;陳月娥,2006;呂民睿,2002;廖榮利,1986)

基本假設

人類生活是一連串問題決的過程:個人在一生中,經常需要面對不斷而來的各類問題;而個人必會意識或無意識的運用自我功能(如選擇、判斷、認知、理解與控制衝動等能力),來解決問題以求免於痛苦、懲罰、不平衡和失望等,而獲得快樂、平衡和較佳的適應。

假如一個人無法適當的處理問題時則原因可能是來自下列各項的不足:缺乏動機、能力及機會,因此必須藉著機構所提供物質上的、社會的和心理的協助,才能解決其問題。這項假設與其他個案工作學派的假設-認為個人是因生病 (sick) 或自我意識薄弱 (weak ego) 或問題是人格失能 (personality malfunctioning) 結果才來求助的假設不同(Perlman,1960;陳月娥,2006)

個案工作的目標

問題解決模式提供個案工作以下三種可行的途徑:

引導改變的動機

在過程中使案主因缺乏能力而產生的焦慮和恐懼;引發案主的動機,指引其方向,以激勵低度的自我防衛,增加報酬性期待,並且減緩因缺乏能力而慘生的焦慮或逃避的行為;提供支持和安全感,使自我功能得以發揮而解決問題。

提升能力

問題解決模式的主要目標在於幫助個人或家庭,意識的使用最大的努力、抉擇與能力,以應付目前案主不能克服之問題,進一步發揮案主心理、情緒和行動能量(apacity)並且重複的練習,使案主的自我功能伸展,發揮解決問題所需的自我功能感覺、知覺、認知、理解、判斷、選擇以及行動的能力。

提供扮演適當角色的機會

問題解決的另一個目標,那就是希望案主在學習的過程中,能獲得問題解決之能力或方法,提供案主在解決問題時,所需的資源或機會,促進案主能夠較順利的完成所該做的任務,使案主有機會扮演成功的角色,以便在未來遭遇到新問題時,能運用此能力來解決問題。(Perlman,1960;陳月娥,2007;呂民睿,2002)

個案工作的四要素

個人(person)

問題解決模式認為其所處理的個人具有下列的特性: 個人的行為有其目的和意義:獲得滿足避免與除去挫折,以維持前進的平衡(balence-in-movement);個人的行為在增進幸福時是否能有效,將決定於人格結構的功能;人個結構和功能,可說是一種來自於遺傳,以及個人生理上的、與其所經歷的社會環境之間的互動而成的一種建構物;在生命過程中的每一個人,不僅是其本質和養育的產物,且也是經常處於隨時能被塑造成形的過程之中(in process of  being in the present& becoming in the future );個人的形成之行為(being and becoming behavior),是受到其文化在身上所賦予的地位,和社會角色的期待,所創造和批判而來的;來到社會機構的個人,經常具有某些壓力。

易言之,在問題解決學派看來,個人的人個是一種開放的系統;某一階段的人格,只是依種先天和後天互動而成的暫時性產品;個人在人生的過程,雖然會不時遭遇到問題的挑戰,但終究會有其目的和意義。個人之所以有問題來求助,是因為人個功能的運作有了瑕疵,而此時也是工作者最能發揮影響力的時機。(廖榮利,1986;王慧君 曾華源 黃維憲 合著,1985;Perlman,1960)

問題(problem)

在處理時,個案工作應注意的重點有: 個案工作所處理的問題,應是實際影響個人社會功能的範圍;案主問題的多層面和動態本質,促使社會工作者與案主必須在其中之一作某一部分的選擇,用來作為服務的單位;有關人類生存的任何一部分問題,都會有連鎖反應的趨向;任何的個人所遭遇到的問題,都具有客觀和主觀兩種意義;問題的客觀(外部)與主觀的(內部)兩層面,不僅是共同存在的,也是相互為原因的;不論個人帶給社會機構的問題本質是什麼,案主的問題經常是相互關連而且是複雜的。

也就是說,案主的問題應該由案主和社會工作者共同來認知和界定,它是一件值得關心且也是存在於目前生活情境中可體驗的問題。通常來說案主的問題是複雜又多元的,目前的問題,並不是單線是以前事件與狀態的結果,是目前與自我社會功能的運作,處理問題的方式適合採部分化(Partialization),或者,將當前的問題為主,把它細分為數個小部分來加以處理,目的是在於增強自我功能,並且培養解決問題的能力,以達到解決現在和未來不可之的問題。(廖榮利,1986;王慧君 曾華源 黃維憲 合著,1985;Perlman,1960)


地點(place)

地點是指運用個案工作方式,協助人門的特殊機構或組織。所有的社會機構都具有下列的特性: 每一位機構成員的言行舉止,都代表了機構的功能;個案工作者所代表的是,機構在個人化問題解決的協助功能;社會機構是社會或某些團體,為了達到社會福利社會的理想,而表現願望的一種組織;每一個社會機構,都會發展出一種對某種特別需要的計畫,從此計畫也限定了其實施;社會機構都有結構,並依此組成,這代表了其責任和任務,也支配著其政策,同時也用程序來穩定以及系統化的運作;機構是一種活生生適應的有機體,從而和其他有機體一樣,它是能夠讓人了解,並且是容易變遷的。(廖榮利,1986;王慧君 曾華源 黃維憲 合著,1985;Perlman,1960)

過程(process)

個案工作者在問題解決過程中,需要有下列的認知: 個案工作過程的目的,是想讓案主在問題解決過程中,能夠真正的參與其過程,以便了解自己的潛能,並且培養出有效的問題解決能力,以便未來能應付問題。有效的問題解決,是不同於嘗試錯誤,任何意識的努力至少應該要包括:問題的形成和所涉及的事實,必須加以確定及掌握;問題事實必須仔細的反覆思考;採取某種選擇和決定必須是針對某一個特別的事實的思考在做最後的決定。為了緩和與解決許多的問題,必須有某些物質資源是可被使用的機會,必便提供案主所需的資源與機會。

總之,在給予任何協助和使用協助的過程,都是透過治療關係才能暢行無阻的。治療關係是指案主與社會工作者,基於信任與關懷而建立的一種關係。個案工作者利用這種關係來減輕案主的壓力,支持案主,促進安全感,並與案主的重要他人聯繫,共同的解決問題,從自我心理學的行動原則來說,這過程就是運作,即是把問題由曖昧運作成清楚明白的確定,把問題由大到小,由局部到整理,了解問題的重點,由現存因素到過去因素。(廖榮利,1986;王慧君 曾華源 黃維憲 合著,1985;Perlman,1960;陳月娥,2006)

診斷

治療

外部連結

參考文獻

一、中文部份:

廖榮利 (1986)。社會個案工作。北市:幼獅。

呂民睿 (2002)。社會工作個案研究-方法ˋ探討與處遇。台北市:宏葉文化。

王慧君 曾華源 黃維憲 合著 (1985)。社會個案工作。台北市:五南。

陳月娥(2006)。社會工作。千華。

二、英文部份:

Perlman,Helen Harris(1960).Social casework : a problem-solving process/Helen Harris Perlman.Chicago :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