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虐兒童之防治

出自 Caseru Social Work Encyclopedia
於 2007年5月27日 (日) 08:54 由 CYUT9529023 (對話 | 貢獻) 所做的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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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定義

兒童身體虐待的定義看起來像是清晰易懂,但實際上並非如此。隨著定義的目的和定義者不同而有不同的法律意涵。1974年的兒童防治法(Child Abuse Prevention and Treatment Act of 1974)要求各州制定責任通報法與兒童虐待問題處遇法案。各州採行的定義雖然相似但卻不統一。根據美國這項法案,兒童虐待是指:「對尚未滿18歲的兒童施加生理或心理上的傷害、剝削、虐待、性虐待或疏忽照顧等,使兒童的健康和福利受到損害或威脅。」可是父母親會對兒童進行虐待,目的不一定是要讓他們受傷害,我們可以從實務上定義起:「照顧者忽視兒童的福利與安全,並且讓兒童受到傷害或處在危險的狀態下,即是兒童虐待。」(Alan Kemp著;彭淑華‧張英陣‧韋淑娟‧游美貴‧蘇慧雯等合譯,民88,家庭暴力70~7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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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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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

柒、

捌、參考文獻出處

  • 彭淑華‧張英陣‧韋淑娟‧游美貴‧蘇慧雯等合譯,民88,家庭暴力,洪葉文化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