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虐兒童之處遇——以大甲李綜合醫院為例

出自 Caseru Social Work Encyclopedia
於 2007年5月31日 (四) 13:49 由 CYUT9529009 (對話 | 貢獻) 所做的修訂 (受虐兒童之通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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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遭受成人所給予在精神、肉體、性行為上的嚴重傷害,有損其身心健康發展,社工員協助案主的過程。

請看一下如何寫出好條目
首句定義,在大綱之下先跟大家說,醫院會依序做那些事,接下來才是一一說明各個項目。

虐待兒童的發現與處置

如何發現受虐兒童

  1. 醫院方面:
    1. 未能說明孩子受傷的經過,說明中常常自想矛盾。
    2. 不願意說明孩子受傷的經過或表示不合作的態度。
    3. 過分延誤子女受傷就醫的時間。
    4. 對於子女受傷的程度漠不關心。
    5. 拒絕讓孩子住院接受治療。
    6. 常換醫生,不固定在同一家醫院接受診治。
    7. 不去看住在醫院中的孩子,或偶爾去一次,去後馬上就離開。
    8. 在醫院裡根本就不理孩子。
    9. 不關心孩子康復後的情形。
    10. 不易聯絡,經常搬家。
    11. 過去曾有嚴重的情緒剝奪及身體被虐待的經驗。
    12. 婚姻關係不穩定。
    13. 濫用酒及藥物。
  2. 子女方面:
    1. 身上出現讓人難以理解的傷痕。
    2. 整體看來未受適當照顧。
    3. 無明顯原因的脫水及營養不良的現象。
    4. 曾服食不當食物、飲料或藥物。
    5. 不尋常的恐懼。
    6. 平常不哭,但在醫院檢查時卻哭得很厲害。
    7. 當別人碰到他的身體時非常緊張。
    8. 當別的兒童哭時顯得特別緊張。
    9. 對環境的戒心十足。
    10. 身上有父母沒有提到的傷痕。
    11. 有以往受過傷或再受傷的情形。
    12. 有多重或舊的骨折。
    13. 較大的孩子畏懼父母,對受傷的經過說明與父母所說相同;或重複父母的說法,一字不差;否認父母不和或家庭有問題;即使以前有被虐待的事仍然極力否認。(李欽湧,民77)

受虐兒童身體傷害之指標

依據社工員之解說,如下:

  1. 身體上之指標
    1. 瘀青
    2. 留下的疤痕
    3. 新傷加舊傷
  2. 精神上之指標
    1. 性虐待(如猥褻以熟人居多)

受虐兒童之家庭背景

依據社工員的解說,以下列舉為大多數:

  1. 不論雙親、單親、繼親和隔代教養皆有
  2. 在工作不穩定的情況
  3. 在酗酒後造成精神不理智

受虐兒童之通報者

依據社工員的解說,以下之列舉項目:

  1. 護士人員(可從病患談天中得知,並通知社工員處理)
  2. 父母(帶小孩來驗傷)
  3. 親友
  4. 老師(帶學生來驗傷)
  5. 警察
  6. 社工員自行發現

醫院通常是第二個發現者

社工員預估之準備

依據社工員與案主會談,以下列舉須知:

  1. 事先需做筆記(要問問題之順序)
  2. 準備相關資料(如家暴或性侵害之通報表)
  3. 做情緒上的調適,不要緊張
  4. 先與案主建立關係,讓案主信任你
  5. 請護士人員說明案主的身體狀況(如身體上有哪個地方瘀青、紅腫)
  6. 觀察親子之間的互動(如親子間的談話、肢體動作或表情中去查看)
  7. 醫護人員會先討論案主的身體受傷的情況,傷口是否是有被虐待的可能
  8. 再通知社工員做討論,依案主的家庭背景、施虐者的情緒狀況和受虐者的傷勢下去預估
  9. 確定或可疑被受虐的兒童,通報社會局或性侵害防治中心來處理後續
  10. 事後與同事做檢討,如有需問的問題沒問到,再補充在筆記上,避免遺漏

家庭暴力案件處理之流程

依據醫院家暴事件處理作業流程,如下:

  1. 門、急診
    1. 家暴受害者至本院求診主動告知為家暴受害者
    2. 醫護人員於治療過程中經專業判斷疑似家暴受害
  2. 門、急診醫護人員通知社工員前往處理
  3. 社工員協助就診驗傷,安撫受害者情緒,會談並瞭解其需求
  4. 協助取得驗傷診斷書(不論甲種或乙種診斷書皆具有法律效力)
  5. 告知相關權益,包括如下:
    1. 家庭暴力防治法對受害者之權益保護
    2. 告知受害者醫院有通報責任及家庭暴力防治中心之服務業務項目
  6. 填寫家庭暴力事件通報表(急診護理人員、值班護理長或社工員),通報家庭暴力防治中心或由家暴中心處理相關後續問題
  7. 追蹤
  8. 結案

性侵害案件處理之流程

依據醫院性侵害事件處理作業流程,如下:

  1. 個案求助或院外機構轉介
    1. 急診檢傷分類、協助掛號、陪同前往婦產科驗傷採證。
    2. 由ER Call值班婦產科醫師並通知社工員協助處理。
    3. 夜間及假日則由值班護理長協助處理(協助事項如:陪同個案就診驗傷、填寫知會單、情緒安撫等)。
    4. 隔日由值班護理長通知社工員並轉交個案資料。
  2. 詢問事件發生情形釐清是否需採證
    1. 不需要時,請受害者填寫切結書(避免受害者事後出來指證醫院沒幫他開診斷書)
    2. 需要時,解說採證流程及說明相關權益
  3. 詢問案主,釐清有無外物侵入體內
  4. 需填寫採證同意書才可採證。
    1. 未滿18歲之被害人採證同意書需有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填寫及蓋章。
    2. 同意書上需填寫身份證號、戶籍地址、電話並簽名蓋章。
  5. 進行採證,採證內容,依據社工員解說,以下列舉幾項供參考:
    1. 口交:驗口腔抹片、黏瓣檢查
    2. 肛交:驗肛門抹片、黏瓣檢查
    3. 陰道抹片、黏瓣檢查
    4. 抽血(看有無AIDS、梅毒等性病)
    5. 用袋子裝(內有保險套或衛生紙)供檢驗
    6. 拍照(下體撕裂傷和外傷)存證
    7. 統一交由北市刑大法醫室保存
    8. 採集證據不足,須經由司法來協助案主
  6. 醫師開立專用之驗傷診斷書
  7. 此類案件一律採掛帳方式,然後由批價承辦員開立收據予社工員向防治中心請款。
  8. 填寫知會單FAX給性侵害防治中心並通知警察單位拿取證物
    1. 知會單內容需填寫清楚:包括是否需協助、是否報警、受理警局、警員名字及電話、加害人相關資料等。
    2. 若被害人已報警,請受理警局派人拿取證物盒;若被害人尚未報警,請通知轄區警局派人拿取。
    3. 若有警察單位前來拿取證物盒,務必拿證物盒簽收本請警察簽收。
    4. 知會單請傳真至被害人之戶籍地縣市政府性侵害防治中心。
  9. 不可將證物盒帶回,需由醫院轉交警察單位。
  10. 證物盒將統一由北市刑大法醫室保存。
  11. 此類案件一律需通報性侵害防治中心且資料會保密。
  12. 性侵害案件自90年起一律改為『非告訴乃論』
    1. 何謂非告訴乃論:此意則是指任何的犯罪事實一但經檢察官或是司法警察知悉後,即必定會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予以開庭偵辦調查,並逕而決定起訴與否,告訴人不得聲明撤回告訴。檢警若是知悉而不偵辦,將會夠成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條之瀆職罪。
  13. 填寫個案記錄,並作追蹤關懷

受虐兒童通報之流程(非性侵害事件)

  1. 通報人
    1. 通報單位
    2. 通報人員
    3. 單位名稱
    4. 姓名
    5. 電話
    6. 通報時間
  2. 受保護/暴害人
    1. 填寫基本資料
    2. 安全聯絡人
    3. 與受保護(被害)人關係
  3. 相對人
    1. 填寫基本資料
    2. 其他可連絡之親友
  4. 具體事實(為受虐兒童通報之流程當中重要的一環,需詳加的描述)
  5. 兒童及少年保護案件
    1. 相對人身分
    2. 就學狀況
    3. 通報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社工員宣導防治受虐兒童之方式

  1. 海報
  2. 舉辦講座

參考文獻

李欽湧,民77,兒童保護要論-政策與實務,中華兒童福利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