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暴婦女之處遇——以台中縣勵馨基金會為例" 修訂間的差異
出自 Caseru Social Work Encycloped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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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傾向於經濟上和情緒上的依賴。 | ||
+ | *相信痛苦是暫時性的,一定會有改善的方法。 | ||
+ | *不確定自我的需求,把自我侷限在家庭或工作上。 | ||
+ | *貶低自我認同及性別角色的能力。 | ||
+ | *不實際的期望,期望丈夫有所改變。 | ||
+ | *變成社會隔離狀態。 | ||
+ | *將丈夫控制自己的舉動解釋成愛及關心。 | ||
+ | *認為丈夫的暴力行為是因自己而起的,所以感到內疚。 | ||
+ | *缺乏判斷生命危險處境的能力。 | ||
+ | *高自殺傾向。 | ||
+ | ==受暴婦女處遇流程== | ||
+ | ==受暴婦女相關法令== |
於 2008年5月4日 (日) 05:22 的修訂
婚姻暴力,是強迫的行為模式,包括:身體、心理及性方面的虐待,虐待行為發生在已婚夫妻、同居男女、分居的男女或有親密關係的男女朋友間的暴力行為。
受暴婦女類型
受暴婦女特殊反應及人格特質
特殊反應
人格特質
- 長期忍受痛苦和挫折。
- 持久性的壓力、憂鬱、有身心症,同時有酗酒或服藥的症狀。
- 傾向於經濟上和情緒上的依賴。
- 相信痛苦是暫時性的,一定會有改善的方法。
- 不確定自我的需求,把自我侷限在家庭或工作上。
- 貶低自我認同及性別角色的能力。
- 不實際的期望,期望丈夫有所改變。
- 變成社會隔離狀態。
- 將丈夫控制自己的舉動解釋成愛及關心。
- 認為丈夫的暴力行為是因自己而起的,所以感到內疚。
- 缺乏判斷生命危險處境的能力。
- 高自殺傾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