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暴婦女之處遇——以台中縣勵馨基金會為例" 修訂間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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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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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暴力''',是強迫的行為模式,包括:身體、心理及性方面的虐待,虐待行為發生在已婚夫妻、同居男女、分居的男女或有親密關係的男女朋友間的暴力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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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暴婦女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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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暴婦女特殊反應及人格特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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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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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特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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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忍受痛苦和挫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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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久性的壓力、憂鬱、有身心症,同時有酗酒或服藥的症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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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傾向於經濟上和情緒上的依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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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痛苦是暫時性的,一定會有改善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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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確定自我的需求,把自我侷限在家庭或工作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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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貶低自我認同及性別角色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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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實際的期望,期望丈夫有所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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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成社會隔離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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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丈夫控制自己的舉動解釋成愛及關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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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為丈夫的暴力行為是因自己而起的,所以感到內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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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乏判斷生命危險處境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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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自殺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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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暴婦女處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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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暴婦女相關法令==

於 2008年5月4日 (日) 05:22 的修訂

婚姻暴力,是強迫的行為模式,包括:身體、心理及性方面的虐待,虐待行為發生在已婚夫妻、同居男女、分居的男女或有親密關係的男女朋友間的暴力行為。

受暴婦女類型

受暴婦女特殊反應及人格特質

特殊反應

人格特質

  • 長期忍受痛苦和挫折。
  • 持久性的壓力、憂鬱、有身心症,同時有酗酒或服藥的症狀。
  • 傾向於經濟上和情緒上的依賴。
  • 相信痛苦是暫時性的,一定會有改善的方法。
  • 不確定自我的需求,把自我侷限在家庭或工作上。
  • 貶低自我認同及性別角色的能力。
  • 不實際的期望,期望丈夫有所改變。
  • 變成社會隔離狀態。
  • 將丈夫控制自己的舉動解釋成愛及關心。
  • 認為丈夫的暴力行為是因自己而起的,所以感到內疚。
  • 缺乏判斷生命危險處境的能力。
  • 高自殺傾向。

受暴婦女處遇流程

受暴婦女相關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