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暴婦女之處遇——以台中縣勵馨基金會為例" 修訂間的差異

出自 Caseru Social Work Encycloped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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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訪、面訪)
(機構、社工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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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社工員===
 
===機構、社工員===
像其他服務中心也有在做家暴方面,比如說電話處篩的服務,所以機構會邀請他們過來,來分享經驗交流,那另外還有家暴事件服務處,在法院設點,他們會提供一些在法庭上面的諮詢,比如保護令、申請的細節和流程,或者是法令的內容,所以我們大家會有經驗和資訊提供的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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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其他服務中心也有在做家暴方面,比如說'''電話初篩'''的服務,所以機構會邀請他們過來,來分享經驗交流,那另外還有家暴事件服務處,在法院設點,他們會提供一些在法庭上面的諮詢,比如保護令、申請的細節和流程,或者是法令的內容,所以我們大家會有經驗和資訊提供的交流。
  
機構會開聯繫會報,每季一次,聯繫會報主要是跟家暴中心做一個工作上面的聯繫調整,大家都會出席,包括我們的主任、督導和社工員,家暴中心的話,也是如此,但不是全部,社工員會有一些問題想要在會議裡討論分享,那麼他們就會出席。而針對個案的服務的評估的話,目前的話是不定期,比如說,如果服務上面有問題,那我們就是會直接接受就是,可能跟督導約時間,用團督的方式,然後去做討論,那我們自己會內也有外聘督導,提供一些服務個案的方式和指導,還有每個月都會有一次的個案研討和外聘團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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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會開'''聯繫會報''',每季一次,聯繫會報主要是跟家暴中心做一個工作上面的聯繫調整,大家都會出席,包括我們的主任、督導和社工員,家暴中心的話,也是如此,但不是全部,社工員會有一些問題想要在會議裡討論分享,那麼他們就會出席。而針對個案的服務的評估的話,目前的話是不定期,比如說,如果服務上面有問題,那我們會直接接受,可能跟督導約時間,用團督的方式,然後去做討論,那我們自己會內也有外聘督導,提供一些服務個案的方式和指導,還有每個月都會有一次的個案研討和外聘團督。
  
第一次撰寫個案紀錄是在第一次電訪完之後(要看社工員工作的習慣),所以不一定,這是沒有強制規定的,而受訪社工員的習慣是假設是一開始電話出差的個案,社工員是會一次將紀錄打完,如果案主沒有接電話,可能會直接手寫在通報單上,類似做筆記,而有提供服務的話,那可能就會用電腦打,因為這些紀錄都會登上婦幼保護資訊系統的網站,它是一個全國性的,那裡面的資料是從警政、衛政、社政所傳真過來的通報案件,像家暴中心他們就會登入進去那個系統,所以我們會找出個案的姓名然後再開始去編輯與他們所聯繫的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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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撰寫'''個案紀錄'''是在第一次電訪完之後(要看社工員工作的習慣),所以不一定,這是沒有強制規定的,而受訪社工員的習慣是假設是一開始電話出差的個案,社工員是會一次將紀錄打完,如果案主沒有接電話,可能會直接手寫在通報單上,類似做筆記,而有提供服務的話,那可能就會用電腦打,因為這些紀錄都會登上婦幼保護資訊系統的網站,它是一個全國性的,那裡面的資料是從警政、衛政、社政所傳真過來的通報案件,像家暴中心他們就會登入進去那個系統,所以我們會找出個案的姓名然後再開始去編輯與他們所聯繫的紀錄。
  
因為電話的出差比較特別,所以會希望在一通電話裡面就結束了,所以一般來講,除非個案沒有接電話,或者是個案真的不方便,不然基本上,在收到通報單的三天之內要先打第一通電話,之後,在十天之內,十個工作天之內,不包含六、日,如果說,有聯絡到個案本人的話,就是十天之內確定是結案或開案, 在他十天之內,機構至少連絡個案三次,最少要三次,如果說個案都沒有接電話,那我們可能就是用聯絡未頗以結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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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電話的初篩比較特別,所以會希望在一通電話裡面就結束了,所以一般來講,除非個案沒有接電話,或者是個案真的不方便,不然基本上,在收到通報單的三天之內要先打第一通電話,在十個工作天之內,不包含六、日,如果說,有聯絡到個案本人的話,就是十天之內確定是結案或開案,在他十天之內,機構至少連絡個案三次,最少要三次,如果說個案都沒有接電話,那我們可能就是用聯絡未果以結案處理。
  
經費來源是從募款還有就是政府這邊委託的方案申請一些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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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費來源'''是從募款還有就是政府這邊委託的方案申請一些經費。
  
 
==結語==
 
==結語==

於 2008年5月19日 (一) 07:26 的修訂

婚姻暴力,又稱配偶虐待(spouse abuse)、太太毆打(wife assault、wife beating、wife battering)、婦女虐待(battered woman、wife abuse)等等。是強迫的行為模式,包括:身體、心理及性方面的虐待,虐待行為發生在已婚夫妻、同居男女、分居的男女或有親密關係的男女朋友間的暴力行為。

財團法人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持著基督教的精神,以追求公義與愛的信念,預防及減緩性侵害、性剝削及家庭暴力對婦女與兒少的傷害,並給予實質的保護與協助,讓婦女及兒少得到良好的環境。

3 上課有說過簡介如何寫吧!
好像沒有看到訪問的內容


婚姻暴力類型

身體虐待

施虐者以自己的身體向受虐者施以推、抓、撞、踢、打等等行為。或運用武器,如刀、棍、槍來攻擊受虐者,致使受虐者受到身體的損傷,例如淤傷、挫傷、腦震盪等等程度不一的傷害,嚴重者甚至造成死亡。

性虐待

施虐者強迫受虐者進行性交,傷害受虐者性器官,以受虐者不喜歡的方式進行性交等等,都屬於性虐待。

精神虐待

常常是以下列幾種方式呈現:

  • 孤立:使受虐者依賴他的伴侶,孤單而無外援。
  • 財務管制:使受虐者仰賴伴侶,特別的脆弱。
  • 恐嚇:使受虐者害怕,擔心若不順從將有可怕的後果。例如︰作出一些動作或玩弄武器、破壞東西,讓受虐者害怕。
  • 威脅:以小孩的監護權來威脅受虐者。威脅傷害受虐者所愛的人,要脅母親順從他的要求。
  • 情緒虐待:使受虐者失去自信、依賴、脆弱感到自卑。

受暴婦女人格特質

受暴婦女會逐漸跟社會產生距離,在與人的相處中,會變的被動,甚至不與人溝通說話,而且會習慣責備自己,而且常將所有的事都怪在自己的身上,個性變的孤僻、朋友又不多,所以在親人和朋友中很難能得到支持。以下是受暴婦女之特質:(武自珍,1998:P8-9;周月清,1995:P65)

  • 長期忍受痛苦和挫折。
  • 持久性的壓力、憂鬱、有身心症,同時有酗酒或服藥的症狀。
  • 傾向於經濟上和情緒上的依賴。
  • 相信痛苦是暫時性的,一定會有改善的方法。
  • 不確定自我的需求,把自我侷限在家庭或工作上。
  • 貶低自我認同及性別角色的能力。
  • 不實際的期望,期望丈夫有所改變。
  • 變成社會隔離狀態。
  • 將丈夫控制自己的舉動解釋成愛及關心。
  • 認為丈夫的暴力行為是因自己而起的,所以感到內疚。
  • 缺乏判斷生命危險處境的能力。
  • 高自殺傾向。

婚姻暴力的迷思

  • 只有婦女才是婚姻暴力的受害者嗎?

錯,也有男性遭受配偶的虐待,只是女性遭受暴力的比例較男性高。

  • 婚姻暴力只出現在社會較低階層的家庭中。

婚姻暴力會來自社會的各個階層,不論是經濟、種族、宗教、教育程度的不同,都會有受暴的婦女存在。

  • 婦女做任何事情都會被施虐者打

施暴者會將施暴的理由怪在受虐者的身上,並將此責任歸咎在受虐者,因此而導致受虐者真的認為是自己的因素而害自已被打的。

  • 一般受到暴力的婦女都認為痛苦是暫時的,一定會有解決的方法。

施虐者的毆打受害者,絕對超過一次以上,但婦女為何要留下來呢,主要是相信自己把事做好就可以喚回丈夫的心,不然就是為了孩子,等到小孩長大之後,才會決定離開施虐者的身邊。

  • 絕大多數受到暴力的婦女有被虐待的傾向。

並不是多數婦女都有被虐待的傾向,只是她們礙於家醜不可外揚,須要保留面子,所以想說忍一忍就過去了,這也就阻礙了向外求助的念頭。

  • 很多人都會問「為何她們不離開施虐者?」卻沒有人去問「為何施虐者不讓她離開?」。

受暴婦女往往礙於經濟因素、傳統的價值觀念、擔心失去孩子、缺乏家人支持、甚至施暴者的恐嚇威脅等原因,而難以離開施暴者。即便決心離開施暴者,也需克服重重困難,並經過長期時間的奮鬥,才能真正脫離虐待的關係。

  • 施虐者毆打小孩是父母對子女愛的表現。

有些父母在教育子女時過度的情緒失控,而發生虐待子女的行為,這與子女表現的好壞無關,只是父母找不到可發洩的地方,而把憤怒轉移到子女的身上。

  • 性生活就是夫妻之間應該盡的義務。

當施虐者不顧配偶是否願意做愛,而且用非常強硬的手段逼配偶進行做愛時,讓配偶感覺到像被強暴時,這在法律的規定下,已經是性暴力的行為,所以受虐者可以拒絕施虐者用暴力手段所做的強制行為。

  • 家庭是最安全的,家人一定不會傷害我的。

家人間互動是最親蜜的,所以認為傷害自己的家人是可被原諒的,在這樣的情況下,家庭就不再是個安全的地方,而傷害最深的往往也是自己的家人。

  • 家庭暴力的真正原因是酗酒和濫用藥物。

藥物或酒精可能促成暴力行為更加嚴重,但並非造成暴力的原因。事實上許多施暴者坦承即便是喝了酒,他的頭腦還是清醒的,然而他卻選擇使用暴力來達到控制的目的,「借酒裝瘋」僅是施暴者的一種藉口。

(周月清,1995:P69-70;劉秀娟譯,1996:P3-14;網路社會學通訊期刊第50期)

婚姻暴力對婦女的影響

婚姻暴力普遍存在於社會中,而多數以女性為受害者,這對婦女來說有可能造成身心健康的影響。(網路社會學通訊期刊第50期)

生理傷害

施暴者多數會使用一些輔助工具來傷害婦女,可能會造成婦女生理上的傷害有下列幾種:

  • 輕度傷害:皮膚表層的傷害。
  • 中度傷害:有外傷,如流血、被工具打傷。
  • 嚴重傷害:危害到生命,甚至死亡。
  • 身心症:長期處於不安的狀態下,而產生胃病、頭痛、緊張等身心症的現象。

心理傷害

受暴婦女以自尊受損最為嚴重。而造成心理影響的有下列幾種情形:

  • 初次受到暴力:受暴後,多數婦女會感到焦慮、害怕,甚至會覺得感到羞恥。
  • 長期處於受暴的狀態:認為自己毫無價值可言,只能認由施暴者擺布,而長期下來會有恐懼、自卑、絕望的心態,甚至會有自殺的念頭產生。

受暴婦女處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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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訪問

家訪、面訪

電訪是ㄧ個月兩次,沒有明確規定要如何去分配,面訪的話,則是規定兩個月一次,所以我們紀錄的部份,是按月繳交,如果是後續追蹤的話,就是每一個個案都是我們收到通報單就是代表開案了,然後會去提供服務,像電訪、面訪的服務,然後,紀錄的部份,我們就是每個月完成個案的紀錄,然後再送回去家暴服務中心。

勵馨是受委託的,所以比較緊急的個案都由家暴中心處理過後、評估後較穩定的情況,才轉給勵馨做追蹤輔導,而基本上面訪是兩個月一次,由委託單位(家暴中心)所規定,但如果個案遇到緊急的事件,可依情況增加面訪的次數,以確保個案的安全。

機構、社工員

像其他服務中心也有在做家暴方面,比如說電話初篩的服務,所以機構會邀請他們過來,來分享經驗交流,那另外還有家暴事件服務處,在法院設點,他們會提供一些在法庭上面的諮詢,比如保護令、申請的細節和流程,或者是法令的內容,所以我們大家會有經驗和資訊提供的交流。

機構會開聯繫會報,每季一次,聯繫會報主要是跟家暴中心做一個工作上面的聯繫調整,大家都會出席,包括我們的主任、督導和社工員,家暴中心的話,也是如此,但不是全部,社工員會有一些問題想要在會議裡討論分享,那麼他們就會出席。而針對個案的服務的評估的話,目前的話是不定期,比如說,如果服務上面有問題,那我們會直接接受,可能跟督導約時間,用團督的方式,然後去做討論,那我們自己會內也有外聘督導,提供一些服務個案的方式和指導,還有每個月都會有一次的個案研討和外聘團督。

第一次撰寫個案紀錄是在第一次電訪完之後(要看社工員工作的習慣),所以不一定,這是沒有強制規定的,而受訪社工員的習慣是假設是一開始電話出差的個案,社工員是會一次將紀錄打完,如果案主沒有接電話,可能會直接手寫在通報單上,類似做筆記,而有提供服務的話,那可能就會用電腦打,因為這些紀錄都會登上婦幼保護資訊系統的網站,它是一個全國性的,那裡面的資料是從警政、衛政、社政所傳真過來的通報案件,像家暴中心他們就會登入進去那個系統,所以我們會找出個案的姓名然後再開始去編輯與他們所聯繫的紀錄。

因為電話的初篩比較特別,所以會希望在一通電話裡面就結束了,所以一般來講,除非個案沒有接電話,或者是個案真的不方便,不然基本上,在收到通報單的三天之內要先打第一通電話,在十個工作天之內,不包含六、日,如果說,有聯絡到個案本人的話,就是十天之內確定是結案或開案,在他十天之內,機構至少連絡個案三次,最少要三次,如果說個案都沒有接電話,那我們可能就是用聯絡未果以結案處理。

經費來源是從募款還有就是政府這邊委託的方案申請一些經費。

結語

婚姻暴力會一直惡性循環的發生,如果受害人委屈自己而不願說出來的話,會造成更大或更多的傷害和遺憾。所以婚暴的受害人應該要勇敢的站出來,尋求外界的幫助和支持。

現代社會已慢慢重視婚姻暴力,並提供許多資源在幫助婚暴受害人,並希望受害人可以主動出來找外界協助以保護自己。但有些受害人會因為怕丈夫報復、名譽受損、被責罵等等的因素而無法逃離婚姻暴力,所以需要社會大眾給予他們關懷和幫助。

(劉秀娟譯,1996:P112)

訪問大綱

電話訪問

  • 服務前的訓練?
  • 電訪的相關規定?
  • 電訪初次篩選的時間?
  • (承上)是在幾天內要完成?
  • 如果有特殊狀況要如何處理?(個案沒接電話…)
  • 電訪時如何開頭?
  • 電訪中所用到的表格是如何做出的?
  • 會遇到哪些困難?
  • 如何從不願表露的個案得到需要的資料?
  • 如何得知個案有意願接受電訪?
  • 個案紀錄如何撰寫?
  • (承上)有無強制規定?

家訪、面訪

  • 為何要有面訪的服務?
  • 面訪的相關規定?
  • 是否有根據個案的需求不同而在面訪的時間上作彈性的調整?
  • 家訪和面訪的比例?
  • 有沒有改變訪問方式的個案?
  • (承上)為何要改變?
  • 個案紀錄的撰寫方式和電訪有何不同?

機構、社工員

  • 從過去到現在的服務內容有哪些修正和改變?
  • 如何評估需要開案?
  • 承接個案的類型?
  • 是否服務同居無婚姻狀態的個案?
  • 不同類型的個案是否有不同的處理方式?
  • 如何取得個案的資料?
  • 社工員如何分案?
  • 面對個案將負面情緒轉移到社工員身上,社工員該如何適切反應案主之情緒,並引導案主緩和其情緒?
  • (承上)社工員面對自己的內在矛盾與衝突狀況下,該如何調適自己並客觀提供服務?
  • 受暴婦女復原的歷程是?
  • 何謂”受暴者安全計劃”?
  • 何謂”婦幼保護資訊系統”?
  • (承上)有哪些機構會使用?
  • (承上)如何使用該系統?
  • 是否有後續的追蹤輔導服務?
  • (承上)有哪些服務?
  • 是否有和其他中區的服務處做聯繫?
  • (承上)是哪種類型的聯繫?
  • (承上)有無經驗的分享?
  • 聯繫會報的時間及開會的方式?
  • (承上)有哪些機構參加?
  • 如何針對個案進行服務評估?
  • (承上)用何種方式?
  • 機構內是否有提供評估建議的人員?
  • 個案研討會及外聘團督是如何進行?
  • 什麼單位提供關於法律方面的資訊?
  • 經費的來源?
  • (承上)如何募集?
  • 政府是否有編列相關經費?
  • 有無舉辦義賣活動?
  • 機構外演講的成效如何?

參考文獻

  • 武自珍(1998)。婚姻暴力因應行為之研究-受暴婦女社會個案社會工作處置策略。台北市:力行書局有限公司。
  • 周月清(1995)。婚姻暴力-理論分析與社會工作處置。台北市:巨流圖書公司。
  • Pedrick Cornell著;劉秀娟譯(1996)。家庭暴力。台北市:揚智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 Kevin Browne Martin Herbert;周詩寧著(2004)。預防家庭暴力。台北市:五南圖書有限公司
  • 台灣婦女資訊網
  • 財團法人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  
  • 網路社會學通訊期刊第5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