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能學派

出自 Caseru Social Work Encycloped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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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學派個案工作

 起源於美國賓州大學社會工作學院,佛洛依得心裡分析觀點主導了社會工作的觀點,受到心理分析[人性決定論觀點]的影響認為個人的發展是深受早年經驗影響,而且受潛意識主宰了個人的發展,導致專業助人所能做的是微乎其微。

 一九二0年佛洛伊德的門徒蘭克倡導[自我心理學],強調人是自己的創造者,主張每個個體都具有支配的內在潛力,
 此種內在潛力稱為[意志力],社會個案工作者透過助人專業關係與不同時間階段的運用, 提供心理的幫助,將受助者之前能激發 
 出來。 
 功能學派也受塔菲與羅賓森的影響, 塔菲倡導[運用機構功能],強調機構功能與助人過程之關係, 使得賓州大學博得[功能學派]
 之名;而羅賓森進一步將該派理論與觀點運用到社會工作教育與實習督導過程。

功能學派個案工作的特質: 一.了解人的本質: 個人的一切是由意志力所決定,可透過專業關係,達到自我改變及創造的目地,社會工作者來協助案主增強自我意志,最後達到自我改變、自我成長的目標。 二.了解個案工作的目地:個案工作不是對個人或家庭提供協助的方式,而是透過對案主的了解,透過機構的服務過程中,利用工作技術提供一種特定的方法。 三.講求個案工作實施程序: 個案工作是一種協助的過程,必須透過此過程才能提供適當的方法,且雙方都必須相互合作,才能尋求正確的方法,從開始、過程及結束雙方的關係。 目標與價值 以健全的社會制度幫助所有的人,達到個人自我滿足與自我實現的目標。 1.尊重個人尊嚴與價值 2.重視機會平等 3.視社會為一整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