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能學派" 修訂間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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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個案工作之功能學派''',於1930年由Robinson及Taft所提倡,其中強調工作者和案主之間關係的重要性,案主自決,以及跟機構和社會結合起來而發揮功效,且其理論基礎是以實用心理學為主,適用層面也非常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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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個案工作之功能學派''',於1930年由塔福特(Taft)、羅賓森(Robinson)所提倡,其中強調工作者和案主之間關係的重要性,案主自決,以及跟機構和社會結合起來而發揮功效,且其理論基礎是以實用心理學為主,適用層面也非常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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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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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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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每個人的行為背後主要是因為個人的理智、感覺、經驗等形成,所以可以透過其理智控制跟組織個人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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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社會工作者將代表機構的本身,而機構的本身的理念也代表著社會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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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每一位案主均有自我成長及改變的潛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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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會工作的功能學派的核心在於他們強調幫助案主是基於案主本身的改變,社會工作只是協助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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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跟案主建立專業關係為協助案主改變的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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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以協助,而非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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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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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勝義(1999)。社會工作概論,五南圖書出版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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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榮利 (1984)。社會個案工作,台大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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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增祿 (2002)。社會工作概論,巨流圖書有限公司

於 2013年11月7日 (四) 06:32 的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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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個案工作之功能學派,於1930年由塔福特(Taft)、羅賓森(Robinson)所提倡,其中強調工作者和案主之間關係的重要性,案主自決,以及跟機構和社會結合起來而發揮功效,且其理論基礎是以實用心理學為主,適用層面也非常廣。

起源

主張

  • 1.每個人的行為背後主要是因為個人的理智、感覺、經驗等形成,所以可以透過其理智控制跟組織個人的行為
  • 2.社會工作者將代表機構的本身,而機構的本身的理念也代表著社會工作者
  • 3.每一位案主均有自我成長及改變的潛力

核心精神

  • 1.社會工作的功能學派的核心在於他們強調幫助案主是基於案主本身的改變,社會工作只是協助案主,
  • 2.跟案主建立專業關係為協助案主改變的必要條件
  • 3.以協助,而非治療

特質

與其他學派之異同

參考文獻

林勝義(1999)。社會工作概論,五南圖書出版有限公司

廖榮利 (1984)。社會個案工作,台大教授

李增祿 (2002)。社會工作概論,巨流圖書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