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能學派" 修訂間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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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個案工作之功能學派''',於1930年由Robinson及Taft所提倡,其中強調工作者和案主之間關係的重要性,案主自決,以及跟機構和社會結合起來而發揮功效,且其理論基礎是以實用心理學為主,適用層面也非常廣。
 
'''社會個案工作之功能學派''',於1930年由Robinson及Taft所提倡,其中強調工作者和案主之間關係的重要性,案主自決,以及跟機構和社會結合起來而發揮功效,且其理論基礎是以實用心理學為主,適用層面也非常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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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2013年11月5日 (二) 15:51 的修訂

此條目尚有其他的版本,請參考「歷史」之2006/12/1, 2008/1/18版本



社會個案工作之功能學派,於1930年由Robinson及Taft所提倡,其中強調工作者和案主之間關係的重要性,案主自決,以及跟機構和社會結合起來而發揮功效,且其理論基礎是以實用心理學為主,適用層面也非常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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