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救助" 修訂間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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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難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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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會工作辭典-第四版,召集人-蕭玉煌、總主輯-蔡漢賢,1999年8月第四版,出版社:內政部社區發展雜誌社
 
1.社會工作辭典-第四版,召集人-蕭玉煌、總主輯-蔡漢賢,1999年8月第四版,出版社:內政部社區發展雜誌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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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社會工作倫理-初版,徐震 李明政,2002年2月,出版社: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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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2006年11月22日 (三) 21:06 的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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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救助定義

  • 定義1.

公共救助亦稱國民救助或社會救助,係政府為照顧低收入民眾,使其得以維持最低生活之社會福利措施。除低收入者,還包括政府對國民遭受急難或災害者所給予的救助。 (摘錄自《社會工作辭典-第四版》;內政部社區發展雜誌社出版;1999年8月第四版;頁299。 ◎作者:孫健忠。)

  • 定義.2

公共救助就是將貧窮救濟的工作從個人、個別機構及其他等方式,統一由國家以稅收的方式,來救助貧民,不再是由一般民間團體的負責,而轉變成為政府的責任。

社會救助目標

  • 基本生活維持
  • 協助達成自立

社會救助之實施層面

生活扶助

通常以〈低收入戶〉為對象,以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標準以下者,所提供持續性的經濟協助與各種生活扶助。

實施方法,以給予現金為基本原則,有家庭生活補助費、中低收入收入戶老人生活津貼、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及貧困兒童生活補助費等..。

以外,還有,其他現金給予補助與實物給付、輔導自力措施、各式收容服務等...。

醫療補助

保障低收入戶就醫的權利,降低其就醫時之經濟性障礙。

急難救助

針對遭逢急難的民眾,及時給予救助,以渡過難關,迅速恢復正常生活的臨時措施。

災害救助

參考文獻

1.社會工作辭典-第四版,召集人-蕭玉煌、總主輯-蔡漢賢,1999年8月第四版,出版社:內政部社區發展雜誌社

2.社會工作倫理-初版,徐震 李明政,2002年2月,出版社: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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