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虐待" 修訂間的差異

出自 Caseru Social Work Encycloped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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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虐待''',又可稱為虐兒、虐童,是指對兒童的虐待,傳統上是指被毆打、燒傷、使飢餓之孩童,然而,多數的兒童虐待個案卻陷於一種模糊不清而未受正視的狀況,像是「該做而沒做」及「不該做而做」的行為都應屬兒童虐待。(Ray E.Helfer M.D  Ruth S.Kempe MD. , 1997 )
 
'''兒童虐待''',又可稱為虐兒、虐童,是指對兒童的虐待,傳統上是指被毆打、燒傷、使飢餓之孩童,然而,多數的兒童虐待個案卻陷於一種模糊不清而未受正視的狀況,像是「該做而沒做」及「不該做而做」的行為都應屬兒童虐待。(Ray E.Helfer M.D  Ruth S.Kempe MD. , 19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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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文獻數不足、訊息看似直接打上、引用不清、文獻量不足。
 
==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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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虐待,又可稱為虐兒、虐童,是指對兒童的虐待,傳統上是指被毆打、燒傷、使飢餓之孩童,然而,多數的兒童虐待個案卻陷於一種模糊不清而未受正視的狀況,像是「該做而沒做」及「不該做而做」的行為都應屬兒童虐待。
 
*兒童虐待,又可稱為虐兒、虐童,是指對兒童的虐待,傳統上是指被毆打、燒傷、使飢餓之孩童,然而,多數的兒童虐待個案卻陷於一種模糊不清而未受正視的狀況,像是「該做而沒做」及「不該做而做」的行為都應屬兒童虐待。

於 2013年11月14日 (四) 14:45 的修訂

此條目尚有其他的版本,請參考「歷史」之2008/1/19版本



兒童虐待,又可稱為虐兒、虐童,是指對兒童的虐待,傳統上是指被毆打、燒傷、使飢餓之孩童,然而,多數的兒童虐待個案卻陷於一種模糊不清而未受正視的狀況,像是「該做而沒做」及「不該做而做」的行為都應屬兒童虐待。(Ray E.Helfer M.D Ruth S.Kempe MD. , 19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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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文獻數不足、訊息看似直接打上、引用不清、文獻量不足。

定義

  • 兒童虐待,又可稱為虐兒、虐童,是指對兒童的虐待,傳統上是指被毆打、燒傷、使飢餓之孩童,然而,多數的兒童虐待個案卻陷於一種模糊不清而未受正視的狀況,像是「該做而沒做」及「不該做而做」的行為都應屬兒童虐待。
  • 由法律上定義兒童虐待:1974年美國的兒童防治法(Child Abuse Prevention and Treatment Act of 1974)兒童虐待是指:「對尚未滿18歲的兒童施加生理或心理上的傷害、剝削、虐待、性虐待或疏忽照顧、影響身體發展及不利行為與情緒發展等,使兒童的健康和福利受到損害或威脅。」

診斷

  • Schmitt為兒童保護小組摘錄十項診斷的目的:

1.確保有詳盡的評估與資料基礎

2為小組建立醫師調查與提出控訴的架構

3檢視出個案中的錯誤

4檢討個案,評估兒童在家的安全性

5檢討個案是否達成診斷與處置的一致性

6為即將執行的治療處置提出最後的建議

7為長期的處置計畫提出建議

8為醫師與社區中其他領域人員所提有關診斷之問題給予電話諮詢

9為主要的個案執行人員提供轉介資源

10改善不同專業領域與機構間溝通



身體虐待

  • 衛生局調查將身體虐待定義為:「身體暴行」有明顯外傷或危及生命的暴行。外傷係指打撲傷、內出血、骨折、頭部外傷、刺傷、火傷等。危及生命的身體暴力行為如勒脖子、以棉被悶住、使其溺水、倒吊、灌毒藥、不讓其吃飯等。
  • 兒童身體的虐待是指養育者所施加對兒童產生傷害行為,必須符合(1)非偶發性的(非單純發生)(2)反覆的、持續的。
  • 身體虐待最可能導致死亡或終身傷殘,因此我們必須非常重視此事件可能帶來的後果,對於傷害不嚴重的身體虐待也要多加防範,以確保日後不會有更嚴重之虐待情形出現。
  • (1)超過三次以上因外傷而就醫的紀錄

(2)病例不一致 (3)病例和身體檢查不符 (4)延誤就醫 (5)一歲以下任何的骨折以及頭部外傷 符合一至四項的兩項,或者單獨第五項成立,就應該更仔細的兒虐篩檢

心理虐待

  • 心理虐待也可稱為情緒虐待。
  • 如ISCCA的定義,情緒虐待不包括其他形式的虐待,而是只因養育者的行為及言語造成了兒童不安、威脅感、憂慮、無表情、攻擊性、壞習慣等症狀,他必須符合下列條件:(1)不包含身體暴行所造成的虐待、放棄、拒絕養育之虐待、性虐待(2)確定與兒童行為與養育者行為有關聯的虐待。
  • 心理上的虐待會造成孩童心理發展適應不良,會帶來諸多問題例如:(1)不安全依附(可能會過度依賴某人,而當某人離開時情緒崩潰,或者假裝毫不在意,但其實內心十分受傷)、適應差、同儕相處能力差。(2)智力也會有所損傷─低教育成就、認知能力差、缺乏問題解決能力、容易逃避(3)行為容易具有攻擊性、、自虐、焦慮、敵意、悲觀、厭世、依賴


性虐待

  • 衛生局調查將性虐待的定義為;「性暴力」養育者所施加的近親相姦,或是養育者所加予之性暴力等(施加性暴力或玩弄其性器官)。
  • 性虐待的形式有很多種,不僅僅指強破發生性關係,尚且包括:性脅迫、強暴、性行為展示、偷窺、強迫其與他人從事性交易。
  • 即使是兩廂情願之性行為,由於就受害者本身尚是未成年,故其無法完全分辨行為的對與錯,所以我們視任何對未成年有性方面的行為都視為性虐待。
  • 性虐待會造成兒童(1)過度早熟、主動、強迫手淫、對性關係產生害怕、混亂感或過度開放、心理上會造成焦慮、沮喪感、人際關係困難等。(2)性虐待所帶來的身體傷害為:罹患性病,生殖器、祕尿道、直腸遭到細菌感染或撕裂傷。

干預與處置

  • Schmitt為兒童保護小組摘錄十項處置(或治療)的目的:

1就個案處置結果的進步或退步,作定期檢討與評估

2修正處置計畫以符合個案的需要

3有效和適當地運用所有的社區資源

4預防將孩子送回不安全家裡的不當措施

5防止一再虐待所可能導致的死亡或殘障之高度危機

6處置焦點置於家庭重建

7提供有關處置(治療)問題的電話諮詢服務

8協調和改善社區中兒童虐待事件的緊急服務

9降低機構間的權力衝突

10為受虐的孩子提供法院出庭服務



預防

  • 據內政部的統計資料指出,歷年來,在家庭暴力通報的案件裡,兒童少年保護的案件就佔了14.2%~19.5%的比例,由此可知兒童虐待設籍人數之廣大,因此預防是必要的,它可以減少傷害發生的機會。
  • 「預防」是透過行動或方案,使負面的結果在未來能夠降低或消失,在選擇方法時我們必須瞭解我們的目標是什麼,以及造成結果的中間變相為何,以提供未來預防介入可行策略與努力方向等脈絡參考。
  • 防止虐待兒童需要多方面同時進行:(1)給父母更多教育、紓壓的管道,防止他們把自己的壓力、怒氣發洩在小孩身上,並提供父母育兒教育,以改進育兒技能、增加有關兒童發育的知識。(2)對兒童展開身體自主權的教育防止性虐待之發生,例如:正常和非正常觸摸的區別、如何說“不”、如何對所信任的成年人透露受虐待情況、自我調適心情轉換心理虐待所造成的傷害、得知有哪些求助管道(例如家暴專線等)。


參考資料

  • 齋藤學,聯經出版事業有限公司,台北市,2000,兒童虐待
  • 余漢儀,巨流圖書公司,台北市,2005兒童虐待
  • Cheryl L. Karp & Traci L. Butler著,王文秀、謝淑敏、李沁芬、陳瑩珊、彭一芳譯,心理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市,2009,性侵害兒童的處遇策略:從受害者轉換成倖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