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虐待" 修訂間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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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虐待'''是指十七歲以下兒童被負有其照顧之責之成人予以身體或精神上的傷害、疏忽。即當父母、照顧者或法定監護人之所為與所不為導致兒童身體方面受傷、基本的身體及發展需要受到剝奪、精神上的傷害。(李欽勇,民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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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書要記得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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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定義有問題。一個路人把某個小孩關起來打,算不算兒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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架構不錯,但內容稍差。你在寫的是兒童受虐待,不是受虐的兒童。文中有許多的主題偏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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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地方沒見到文獻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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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虐待發生成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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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格特質模式(Personality or Character Trait Mod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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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生虐待行為的此父母有嚴重的情緒問題,衝動的,人格不成熟,自制力差,較自我中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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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馬利爾(Merrill,1962)將施虐者之特質分為三類:第一類,此類父母對子女具有習慣性的的敵意與攻擊性,經常與外界也有嚴重性的衝突;第二類,此類父母性格嚴苛,具強迫性格,缺乏溫暖及對事物合理的方法;第三類,此類父母十分被動、依賴,或抑鬱成性、冷漠、反應遲鈍,並且人格不成熟(周震歐,民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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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家庭結構模式(Family Structure Mod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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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模型是由家庭成員的共通性、連結及情緒牽繫或情緒解離這幾個方面著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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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類被虐待的兒童大多是因為家庭不完整,孩童可能是非婚生子女或是在不被期望之下出生的孩童,這都是容易成為被虐待的兒童,由於這樣的因素,所以這些孩子都會跟家裡的人處的不好,大部分都是受情緒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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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外也有可能是因為家中父母較喜歡哪一個孩子,所以就會較偏坦那一個孩子,就有可能造成另外的孩子不被注重,不受到父母的關心,這樣就會影響到此孩子的心理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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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環境壓力模式(Environment Stress Mod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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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il認為,貧窮、教育程度低,及職業方面的壓力,是兒童被虐待的主要原因,如果沒有這些環境壓力,則虐待便無由發生。他強調,貧窮人們的經濟壓力減弱了他們的自我控制力,使他們會對自己的子女施用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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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這環境壓力模式對虐待之解釋無法令人完全滿意,因為在較高社會機竟能力的家庭,依然還是會出現兒童虐待的問題。Gil後來補充說明:「貧窮不是解釋兒童虐待的單一因素,而它是與其它變因,如心理壓力、挫折等一同作用,而發生效果。」(周震歐,民80;余漢儀,民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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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虐待之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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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虐待」(Abuse)與「疏忽」(Neglect)這問題在學界有許多爭議。爭議多半於施虐父母的動機與兒童身心受虐之程度。有的學者認為是父母故意在兒童身上有著傷很才算虐待;有的學者認為是因為父母的疏忽造成兒童身上的傷害才算是虐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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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實際法律對虐待兒童之定義而言,筆者擬舉美國、加拿大及我國之規定闡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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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美國:1974年,美國「全國防範與處理虐待兒童問題法案」(National Child Abuse Prevention and Treatment Act)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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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虐待兒童」只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其本人,或讓他人,直接或間接地,對十六歲以下的兒童加諸身體上的傷害或性虐待,因而對兒童的身體安全構成實質上的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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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疏忽」只父母未能給予十八歲以下之兒女足夠的衣、食、住、教育、醫療照顧,縱使他們有經濟能力或雖無力但曾有人願伸援手仍未實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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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此界定下,未能監督、保護、過分體罰、慣用酒精或會令人成癮的藥物而對兒童造成實質上的危險,或影響父母照顧的能力,遺棄兒童,均屬虐待與疏忽兒童之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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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加拿大:加拿大政府所編的「虐待/疏忽兒童政策手則」(Child Abuse/Neglect Policy Handbook)(1979)有詳細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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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虐待兒童及疏忽意指十七歲以下之兒童被負有其照顧之責之成人與以身體或精神上的傷害、疏忽。即當父母、照顧者或法定監護人之所為與所不為導致兒童身體方面的受傷、基本的身體及發展需要受到剝奪、精神上的傷害。(李欽勇,民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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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虐待事項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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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身體虐待(physical abuse):在身體上各處都有多處的傷口或瘀青,造成身體的受傷與不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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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性虐待(sexual abuse):由家人或父母強迫威脅或誘拐兒童發生性行為或性虐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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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精神虐待(emotional abuse):指父母或照顧兒童的人對兒童嚴厲辱罵,或故意讓兒童造成人格與自尊上的情緒處於緊張受傷的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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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虐兒童症候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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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虐兒童症候群」(Battered-Child Syndrome)意指被(養)父母施予嚴重肉體暴力的兒童臨床症候群。1860年,法國的一位法醫解剖了三十二位兒童的屍體,發現他們身上有被鞭打、灼傷的痕跡。同年,英國倫敦的病童醫院(Hospital for Sick Children)也特別注意到兒童有一再骨折的現象,由於當時流行伛僂病(richet),這些骨折都被認為是因為伛僂病而起的。其實由今日的標準來看,那些個案都是典型的虐待事件受害者。1946年,美國醫學界由X光發現兒童骨骼的變化可能與頭顱內硬腦膜下血腫(Subdural hematoma)有關,以後利用X光診斷,常常發現兒童的骨折有新舊之分的情形。1961年,Kempe在美國小兒科年會提出「受虐兒童症候群」(Battered-Child Syndrome)報告,正式呼籲醫界及大眾注意這個問題的嚴重性。(李欽勇,民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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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mpe所指出的臨床特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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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小孩的年齡大多以三歲以下為主,90%以下是十歲。(2)全身的健康狀態在標準以下。(3)對雙親不夠成虐待證據的骯髒、營養不良、瘀血傷。(4)小孩一但住院後,便不再出現新傷痕。(5)有硬膜下血腫情形者很多。(6)有著各種的新舊骨折傷痕。診療時的實際外商是否與雙親所敘述的發生過程不符合,也是特徵之一。(齋藤 學,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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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虐待兒童這問題現在在社會中漸漸的受到矚目,有關虐待的成因、處置方法的研究相繼問世,大家也逐漸意識到這問題不只是政府與專業人士的事,而是專注於大家共同的責任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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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兒童的發現與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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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虐兒童發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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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虐兒童我們從兒童的臉上是看不出來的,被虐的兒童各年齡階層都有,不管男女,現在的社會跟以前比起來有增加的趨勢。所以在各方面我們都需要多加的去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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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學校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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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經常遲到或曠課,表示應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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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過早到校或放學後不願回家,顯示家人可能無照料到,或害怕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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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學童過度好動,會攻擊別人,可能家中有這樣的舉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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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身上有多處傷痕或瘀青,而是經常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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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當孩童要就醫時,父母親不理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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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孩童營養不良,經常沒吃早午餐,應了解是否是家境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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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孩童常常精神不好,生活作息不正常,有可能是營養不良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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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父母常常會忽略孩童在學校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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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有打架酗酒習慣的家庭有可能會虐待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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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過分保護孩童,或不允許孩童參加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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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醫院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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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父母不能說明孩童身上不明的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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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父母不願說明孩童受傷的經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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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過分延誤孩童就醫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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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對於孩童身上的傷漠不關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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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不讓孩童就醫住院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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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不固定在同一家醫院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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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有緊急狀況經常聯絡不到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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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過去曾有嚴重的身體被虐待的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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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婚姻關係不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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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濫用藥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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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孩童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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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令人不明的傷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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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整個看起來不受家人的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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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會服用不明的食物或藥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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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經常不明感到恐懼,害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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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只要有人要碰觸到他的身體時,他會感到緊張害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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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有多重的傷痕,新傷舊傷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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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不論孩子做的好或不好,父母就是認為孩童就是和其他孩童不同,都認為孩童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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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對環境非常有戒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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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當孩童在哭時,感到非常恐慌與害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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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無明顯原因的營養不良及脫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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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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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何人發現受虐兒童都應立即向機構檢舉。單單發現受虐兒童不能解決問題,而是要進一步讓他們得到照顧,免受虐待,正常的讓他們發展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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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處置方法有兩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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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父母虐待子女應立即中止親權,將兒童安置於安全的地方(如機構),對於虐待的父母應受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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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運用各種資源來協助父母對待子女的方法,改善家人的關係,而不再發生虐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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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兒童保護機構證實是虐待之後,對於重大虐待事件,會經由法庭審判立即停止親權,將兒童送至安全地方或寄養家庭,並由檢察官對父母提出告訴。如果孩子受傷,尚未確定受傷原因,應讓孩童住院治療,再經由法庭粉判是否應該回到父母身邊。孩童傷勢不嚴重,機構通常會讓孩童留在家中,由社工員經常到家中訪視。訪視評估要非常詳細,包括經濟能力、家中成員身心健康、養育子女的方法等等,並提供適時的幫助,消除父母虐待孩童的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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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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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震歐 主編(民80)。兒童福利(增訂版)。台北,巨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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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齋藤 學(著)(2000)。兒童虐待。聯經出版事業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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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欽勇 主編(民77)。兒童保護要論-政策與實務。中華兒童福利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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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漢儀 著。(民84)。兒童虐待-現象檢視與問題反思。台北,巨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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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2013年10月20日 (日) 15:45 的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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