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虐待" 修訂間的差異

出自 Caseru Social Work Encycloped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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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體虐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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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身體的虐待是指養育者所施加對兒童產生傷害行為,必須符合(1)非偶發性的(非單純發生)(2)反覆的、持續的。
 
*兒童身體的虐待是指養育者所施加對兒童產生傷害行為,必須符合(1)非偶發性的(非單純發生)(2)反覆的、持續的。
 
*身體虐待最可能導致死亡或終身傷殘,因此我們必須非常重視此事件可能帶來的後果,對於傷害不嚴重的身體虐待也要多加防範,以確保日後不會有更嚴重之虐待情形出現。
 
*身體虐待最可能導致死亡或終身傷殘,因此我們必須非常重視此事件可能帶來的後果,對於傷害不嚴重的身體虐待也要多加防範,以確保日後不會有更嚴重之虐待情形出現。
社工師是社會上關懷保護受虐兒的先鋒,在通報後第一時間便深入受虐家庭調查。但是受限於加害人往往會杜撰造成兒童傷害的原因,再加上70%的施虐者是兒童的主要照顧者,施虐過程也往往沒有目擊者,因此許多疑似個案還是難以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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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超過三次以上因外傷而就醫的紀錄
(1)超過三次以上因外傷而就醫的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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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病例不一致
 
(2)病例不一致
 
(3)病例和身體檢查不符
 
(3)病例和身體檢查不符

於 2013年11月9日 (六) 15:11 的修訂

此條目尚有其他的版本,請參考「歷史」之2008/1/19版本



兒童虐待,又可稱為虐兒、虐童,是指對兒童的虐待,傳統上是指被毆打、燒傷、使飢餓之孩童,然而,多數的兒童虐待個案卻陷於一種模糊不清而未受正視的狀況,像是「該做而沒做」及「不該做而做」的行為都應屬兒童虐待。(Ray E.Helfer M.D Ruth S.Kempe MD. , 19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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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義

兒童虐待,又可稱為虐兒、虐童,是指對兒童的虐待,傳統上是指被毆打、燒傷、使飢餓之孩童,然而,多數的兒童虐待個案卻陷於一種模糊不清而未受正視的狀況,像是「該做而沒做」及「不該做而做」的行為都應屬兒童虐待。

診斷

身體虐待

  • 衛生局調查將身體虐待定義為:「身體暴行」有明顯外傷或危及生命的暴行。外傷係指打撲傷、內出血、骨折、頭部外傷、刺傷、火傷等。危及生命的身體暴力行為如勒脖子、以棉被悶住、使其溺水、倒吊、灌毒藥、不讓其吃飯等。
  • 兒童身體的虐待是指養育者所施加對兒童產生傷害行為,必須符合(1)非偶發性的(非單純發生)(2)反覆的、持續的。
  • 身體虐待最可能導致死亡或終身傷殘,因此我們必須非常重視此事件可能帶來的後果,對於傷害不嚴重的身體虐待也要多加防範,以確保日後不會有更嚴重之虐待情形出現。
  • (1)超過三次以上因外傷而就醫的紀錄

(2)病例不一致 (3)病例和身體檢查不符 (4)延誤就醫 (5)一歲以下任何的骨折以及頭部外傷 符合一至四項的兩項,或者單獨第五項成立,就應該更仔細的兒虐篩檢

心理虐待

心理虐待也可稱為情緒虐待。 如ISCCA的定義,情緒虐待不包括其他形式的虐待,而是只因養育者的行為及言語造成了兒童不安、威脅感、憂慮、無表情、攻擊性、壞習慣等症狀,他必須符合下列條件:(1)不包含身體暴行所造成的虐待、放棄、拒絕養育之虐待、性虐待(2)確定與兒童行為與養育者行為有關聯的虐待。

性虐待

衛生局調查將性虐待的定義為;「性暴力」養育者所施加的近親相姦,或是養育者所加予之性暴力等(施加性暴力或玩弄其性器官)。

干預與處置

預防

參考資料

  • 齋藤學,聯經出版事業有限公司,台北市,2000,兒童虐待
  • 余漢儀,巨流圖書公司,台北市,2005兒童虐待
  • Cheryl L. Karp & Traci L. Butler著,王文秀、謝淑敏、李沁芬、陳瑩珊、彭一芳譯,心理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市,2009,性侵害兒童的處遇策略:從受害者轉換成倖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