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虐待" 修訂間的差異

出自 Caseru Social Work Encycloped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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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虐待之界定)
(兒童虐待之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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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虐待兒童及疏忽意指十七歲以下之兒童被負有其照顧之責之成人與以身體或精神上的傷害、疏忽。即當父母、照顧者或法定監護人之所為與所不為導致兒童身體方面的受傷、基本的身體及發展需要受到剝奪、精神上的傷害。(民77 李欽勇)
 
  虐待兒童及疏忽意指十七歲以下之兒童被負有其照顧之責之成人與以身體或精神上的傷害、疏忽。即當父母、照顧者或法定監護人之所為與所不為導致兒童身體方面的受傷、基本的身體及發展需要受到剝奪、精神上的傷害。(民77 李欽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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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虐待事項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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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身體虐待(physical abuse):在身體上各處都有多處的傷口或瘀青,造成身體的受傷與不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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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性虐待(sexual abuse):由家人或父母強迫威脅或誘拐兒童發生性行為或性虐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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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精神虐待(emotional abuse):指父母或照顧兒童的人對兒童嚴厲辱罵,或故意讓兒童造成人格與自尊上的情緒處於緊張受傷的狀態。
  
 
==受虐兒童症候群==
 
==受虐兒童症候群==

於 2007年12月23日 (日) 14:55 的修訂

兒童虐待是指十七歲以下兒童被負有其照顧之責之成人予以身體或精神上的傷害、疏忽。即當父母、照顧者或法定監護人之所為與所不為導致兒童身體方面受傷、基本的身體及發展需要受到剝奪、精神上的傷害。(李欽勇‧民77)

3 書要記得看。

兒童虐待發生原因

兒童虐待之界定

  「虐待」(Abuse)與「疏忽」(Neglect)這問題在學界有許多爭議。爭議多半於施虐父母的動機與兒童身心受虐之程度。有的學者認為是父母故意在兒童身上有著傷很才算虐待;有的學者認為是因為父母的疏忽造成兒童身上的傷害才算是虐待。

就實際法律對虐待兒童之定義而言,筆者擬舉美國、加拿大及我國之規定闡釋之。

(1)美國:1974年,美國「全國防範與處理虐待兒童問題法案」(National Child Abuse Prevention and Treatment Act)規定:   

  「虐待兒童」只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其本人,或讓他人,直接或間接地,對十六歲以下的兒童加諸身體上的傷害或性虐待,因而對兒童的身體安全構成實質上的傷害。   

  「疏忽」只父母未能給予十八歲以下之兒女足夠的衣、食、住、教育、醫療照顧,縱使他們有經濟能力或雖無力但曾有人願伸援手仍未實行者。

  在此界定下,未能監督、保護、過分體罰、慣用酒精或會令人成癮的藥物而對兒童造成實質上的危險,或影響父母照顧的能力,遺棄兒童,均屬虐待與疏忽兒童之範疇。

(2)加拿大:加拿大政府所編的「虐待/疏忽兒童政策手則」(Child Abuse/Neglect Policy Handbook)(1979)有詳細說明:

  虐待兒童及疏忽意指十七歲以下之兒童被負有其照顧之責之成人與以身體或精神上的傷害、疏忽。即當父母、照顧者或法定監護人之所為與所不為導致兒童身體方面的受傷、基本的身體及發展需要受到剝奪、精神上的傷害。(民77 李欽勇)

有關虐待事項包括:

(1)身體虐待(physical abuse):在身體上各處都有多處的傷口或瘀青,造成身體的受傷與不適。 (2)性虐待(sexual abuse):由家人或父母強迫威脅或誘拐兒童發生性行為或性虐待。

(3)精神虐待(emotional abuse):指父母或照顧兒童的人對兒童嚴厲辱罵,或故意讓兒童造成人格與自尊上的情緒處於緊張受傷的狀態。

受虐兒童症候群

虐待兒童的發現與處置

參考文獻

  • 周震歐 主編(民80)。兒童福利(增訂版)。台北,巨流
  • 齋藤 學(著)(2000)。兒童虐待。聯經出版事業有限公司
  • 李欽勇 主編(民77)。兒童保護要論-政策與實務。中華兒童福利基金會
  • 余漢儀 著。(民84)。兒童虐待-現象檢視與問題反思。台北,巨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