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福利" 修訂間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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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福利是什麼?要讓讀者看完就能理解。不那麼重要的就不用寫了。
 
== 定義 ==
 
*指未滿十二歲的稱之兒童。是針對全體兒童普遍性的需求,促進兒童生理、心理及社會方面發展到最佳。它的範圍非常的廣,兒童的身心健康、環境等,所有直接或間接促進兒童福利的一切都是兒童福利。
 
== 兒童福利政策發展取向 ==
 
*隨著環境的改變,家庭變數逐漸增加,生育率降低,許多的問題一直再出現。從以前的觀念,照顧兒童一直是女性的角色,但隨著時代改變,許多女性紛紛會到外頭工作,照顧兒童不再是婦女所需要承擔的問題。也因為這樣,意味著國家對家庭照顧兒童有更多的干預。
 
﹝分四部份來探討:一、自由放任主義。二、國家干涉主義。三、尊重家庭與雙親權利。四、尊重兒童權利及自由。〈Harding,1997;郭靜晃,1995;彭淑華,1995〉﹞
 
 
== 兒童福利行政 ==
 
*可分作兒童福利及行政來說明。兒童福利是指讓兒童得到最完善的照顧,讓兒童在任何分面都可以得到滿足。行政是指執行政府所依定的過程,經由執行這些過程,可以給兒童得到充分的滿足。所以綜合來說,就是經由政府機關或公共團體的介入,使兒童能得到各種滿足,讓兒童可以得到健全的發展、正常的生活。
 
﹝有三個功能:一、預防功能。二、救治功能。三、發展功能〈兒童福利行政。林勝義 著。民81。〉﹞
 
 
== 支持性兒童福利服務 ==
 
*以家庭為基礎,是兒童福利實際問題的第一道防線。增強父母的功能,滿足兒童的需求。父母沒有扮演好自己所該扮演的角色,經由外在給予這家庭的支持,讓父母努力學會如何扮演這個角色,減低親子間緊張的關係,以免讓兒童有不良的影響,讓這家庭恢復為原來家庭和諧的氣紛。
 
*一、兒童少年與家庭諮詢輔導服務:因為家庭內的功能受損,而無法給予兒童完善的照顧,所以維護家庭功能是最可以幫助兒童的。所以父母需接受諮詢輔導,解決父母本身和家庭裡的問題,使可以讓父母知道自己所需扮演的角色,讓家庭得到完善。而兒童也需接受諮詢輔導,因為這樣的環境也會讓兒童身心都受創,所以需要藉由諮詢輔導來改善兒童的問題,可以讓兒童重新適應和父母的生活。
 
*二、未婚媽媽及其子女的服務:指未有法定婚姻關係而生育子女的女性。隨著社會的改變,未婚生子的比率逐漸升高,尤其是青少年,而且隨著現在越來越多的這種事件發生,從以前傳統的觀念,如今對於未婚生子已經有很大的改觀,這些未婚媽媽跟新生命都需要支持與關懷的。
 
 
== 補充性兒童福利服務 ==
 
*是兒童福利服務的第二道防線。父母在彌補原先對子女照顧不周的情形,父母親角色扮演的不適當,使和子女的關係變的更不好,透過家庭以外的幫助或補助,使子女可以繼續生活在原生家庭並且不會受到傷害。
 
*一、托育服務:當父母再上班時間無法照顧子女時,就需要托育服務,就是一天當中的某一段時間,父母無法照顧,就由這項服務來代替,讓兒童可以待在家中又可以有完善的照顧,能健全的成長。
 
﹝托育服務又可依年齡分:
 
1.日間托嬰或全天托嬰:收托出生至兩歲的嬰兒。
 
2.學前托育:收托兩歲以上至六歲內的幼兒。
 
3.學齡托育〈課後托育〉:收托六歲至十二歲的兒童。
 
〈兒童福利。陳淑琦 編。民80。〉﹞
 
*二、家庭補助:現在有許多家庭因為貧窮而養不起小孩,就會經由機構收容來代替養育,但以現在的觀念來看,許多父母都不希望小孩離開原本的家庭,而小孩也不希望離開父母,認為兒童要就應該要留在家中,學習與家庭內的人相處,得到家庭裡該有的溫暖,這樣兒童才能有健全的發展。所以相對於這樣,父母收入無法維持基本家庭的生活,不希望兒童離開,才會有家庭補助這個功能,給予經濟上的幫助,讓兒童能繼續生活在原生家庭裡。
 
﹝兒童福利法於民國八十二年二月五日修正公佈實施家庭補助的規定:
 
1.縣〈市〉政府對於無力撫育其十二歲以下之子女者,予以家庭生活輔助。
 
2.家庭輔助的對象:〈1〉父母因失業、疾病或其他原因,無力維持子女生活者。〈2〉父母一方死亡,他們無力撫育者。〈3〉父母雙亡,其雙親願代為輔育,而無經濟能力者。〈4〉未經認領之非婚生子女,其生母自行撫育,而無經濟能力者。
 
〈兒童福利。周震歐 主編。民80。〉﹞
 
*三、兒童經濟補助:父母有權利撫養兒童,但因為貧窮而無力撫養兒童時,這時國家就有權介入,因為兒童必須得到完善的照顧,兒童需要有個健全的生活、健全的家庭,他們有權利得到良好的生長環境,所以國家需介入提供必要的幫助。
 
 
== 替代性兒童福利服務 ==
 
是屬於第三道,也就是最後一道防線。原生家庭無法給兒童原有家庭的正常照顧,這時社會就須介入,保護、滿足兒童所需要的基本需求。
 
*一、寄養服務:因父母沒扮演好所該扮演的角色,無法給予兒童身、心、靈上的照顧,這時社會就有義務來幫助,替代這些父母來照顧兒童,滿足兒童的需求。
 
﹝1.家庭經濟困窘或生活無依者。2.非婚生或被遺棄者。3.家庭嚴重失調,無法與親生父母共同生活者。4.父或母嚴重疾病必須長期療養者。5.父或母在監服刑無法管教子女者。6.父母無力或不適宜教養子女者。〈兒童少年福利與服務。郭靜晃 著。民93。〉﹞
 
*二、收養服務:當父母無法發揮自己所需扮演的角色時,這時兒童就需另外找一個家庭,讓養父母代替原生父母來照顧兒童,讓兒童有良好的環境生活。
 
 
== 參考文獻 ==
 
*兒童少年福利與服務。郭靜晃 著。揚智文化出版。民93。
 
*兒童福利。周震歐主編。巨流圖書公司出版。民80。
 
*托育服務。馮燕 著。巨流出版。民84。
 
*兒童福利行政。林勝義 著。五南出版。民81。
 
*美國兒童福利的借鏡。二十一世紀基金會主編。民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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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2007年11月12日 (一) 13:46 的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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