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福利" 修訂間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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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福利'''是指兒童從出生後,就是一個獨立的個體。要維護兒童身心健康,須設計各種方式,來促進兒童生理、心理,以及社會潛能最佳發展,以符合社會社會需要。在生活的需要方面,物質生活與精神生活都能獲得充分的滿足,沒有恐懼;在處理兒童相關事務時,應以兒童之最佳利益為優先考慮。〔郭靜晃,2005;周震歐,2007;林勝義,1998;林勝義,2002〕
  你在寫的,是文章,不是條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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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定義可再深入些
兒童福利是什麼?要讓讀者看完就能理解。不那麼重要的就不用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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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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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未滿十二歲的稱之兒童。是針對全體兒童普遍性的需求,促進兒童生理、心理及社會方面發展到最佳。它的範圍非常的廣,兒童的身心健康、環境等,所有直接或間接促進兒童福利的一切都是兒童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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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兒童福利政策發展取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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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環境的改變,家庭變數逐漸增加,生育率降低,許多的問題一直再出現。從以前的觀念,照顧兒童一直是女性的角色,但隨著時代改變,許多女性紛紛會到外頭工作,照顧兒童不再是婦女所需要承擔的問題。也因為這樣,意味著國家對家庭照顧兒童有更多的干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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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四部份來探討:一、自由放任主義。二、國家干涉主義。三、尊重家庭與雙親權利。四、尊重兒童權利及自由。〈Harding,1997;郭靜晃,1995;彭淑華,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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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兒童福利行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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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兒童福利行政」與「兒童福利」的關係是?
*可分作兒童福利及行政來說明。兒童福利是指讓兒童得到最完善的照顧,讓兒童在任何分面都可以得到滿足。行政是指執行政府所依定的過程,經由執行這些過程,可以給兒童得到充分的滿足。所以綜合來說,就是經由政府機關或公共團體的介入,使兒童能得到各種滿足,讓兒童可以得到健全的發展、正常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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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看過前人的作品吧!他的缺點你改了嗎?
﹝有三個功能:一、預防功能。二、救治功能。三、發展功能〈兒童福利行政。林勝義 著。民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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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持性兒童福利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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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福利相關法規==
*以家庭為基礎,是兒童福利實際問題的第一道防線。增強父母的功能,滿足兒童的需求。父母沒有扮演好自己所該扮演的角色,經由外在給予這家庭的支持,讓父母努力學會如何扮演這個角色,減低親子間緊張的關係,以免讓兒童有不良的影響,讓這家庭恢復為原來家庭和諧的氣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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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一、兒童少年與家庭諮詢輔導服務:因為家庭內的功能受損,而無法給予兒童完善的照顧,所以維護家庭功能是最可以幫助兒童的。所以父母需接受諮詢輔導,解決父母本身和家庭裡的問題,使可以讓父母知道自己所需扮演的角色,讓家庭得到完善。而兒童也需接受諮詢輔導,因為這樣的環境也會讓兒童身心都受創,所以需要藉由諮詢輔導來改善兒童的問題,可以讓兒童重新適應和父母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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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婚媽媽及其子女的服務:指未有法定婚姻關係而生育子女的女性。隨著社會的改變,未婚生子的比率逐漸升高,尤其是青少年,而且隨著現在越來越多的這種事件發生,從以前傳統的觀念,如今對於未婚生子已經有很大的改觀,這些未婚媽媽跟新生命都需要支持與關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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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補充性兒童福利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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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公布
*是兒童福利服務的第二道防線。父母在彌補原先對子女照顧不周的情形,父母親角色扮演的不適當,使和子女的關係變的更不好,透過家庭以外的幫助或補助,使子女可以繼續生活在原生家庭並且不會受到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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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托育服務:當父母再上班時間無法照顧子女時,就需要托育服務,就是一天當中的某一段時間,父母無法照顧,就由這項服務來代替,讓兒童可以待在家中又可以有完善的照顧,能健全的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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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育服務又可依年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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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日間托嬰或全天托嬰:收托出生至兩歲的嬰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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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學前托育:收托兩歲以上至六歲內的幼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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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學齡托育〈課後托育〉:收托六歲至十二歲的兒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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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福利。陳淑琦 編。民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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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家庭補助:現在有許多家庭因為貧窮而養不起小孩,就會經由機構收容來代替養育,但以現在的觀念來看,許多父母都不希望小孩離開原本的家庭,而小孩也不希望離開父母,認為兒童要就應該要留在家中,學習與家庭內的人相處,得到家庭裡該有的溫暖,這樣兒童才能有健全的發展。所以相對於這樣,父母收入無法維持基本家庭的生活,不希望兒童離開,才會有家庭補助這個功能,給予經濟上的幫助,讓兒童能繼續生活在原生家庭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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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福利法於民國八十二年二月五日修正公佈實施家庭補助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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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縣〈市〉政府對於無力撫育其十二歲以下之子女者,予以家庭生活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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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家庭輔助的對象:〈1〉父母因失業、疾病或其他原因,無力維持子女生活者。〈2〉父母一方死亡,他們無力撫育者。〈3〉父母雙亡,其雙親願代為輔育,而無經濟能力者。〈4〉未經認領之非婚生子女,其生母自行撫育,而無經濟能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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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福利。周震歐 主編。民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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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兒童經濟補助:父母有權利撫養兒童,但因為貧窮而無力撫養兒童時,這時國家就有權介入,因為兒童必須得到完善的照顧,兒童需要有個健全的生活、健全的家庭,他們有權利得到良好的生長環境,所以國家需介入提供必要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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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替代性兒童福利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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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第一條:位促進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全發展,保障其權益,增進其福利,特制定本法。
是屬於第三道,也就是最後一道防線。原生家庭無法給兒童原有家庭的正常照顧,這時社會就須介入,保護、滿足兒童所需要的基本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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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寄養服務:因父母沒扮演好所該扮演的角色,無法給予兒童身、心、靈上的照顧,這時社會就有義務來幫助,替代這些父母來照顧兒童,滿足兒童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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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家庭經濟困窘或生活無依者。2.非婚生或被遺棄者。3.家庭嚴重失調,無法與親生父母共同生活者。4.父或母嚴重疾病必須長期療養者。5.父或母在監服刑無法管教子女者。6.父母無力或不適宜教養子女者。〈兒童少年福利與服務。郭靜晃 著。民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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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收養服務:當父母無法發揮自己所需扮演的角色時,這時兒童就需另外找一個家庭,讓養父母代替原生父母來照顧兒童,讓兒童有良好的環境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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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考文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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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施行細則
*兒童少年福利與服務。郭靜晃 著。揚智文化出版。民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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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福利。周震歐主編。巨流圖書公司出版。民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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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育服務。馮燕 著。巨流出版。民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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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福利行政。林勝義 著。五南出版。民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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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兒童福利的借鏡。二十一世紀基金會主編。民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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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日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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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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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三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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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震歐,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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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福利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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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義:兒童福利行政是指兒童福利及其行政。兒童福利行政是指政府機關經由行政的過程,促進兒童身心健全發展與獲得充分滿足的各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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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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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救治的功能:1.協助兒童解決某個人所遭遇的社會問題,例如:貧窮、犯罪、被虐待暴‧‧‧等,政府機關可以提供家庭補助、收容安養、‧‧‧等。2.彌補家庭功能之不足,例如:進入工業化時代後,許多婦女都投入就業市場,使得家庭教育功能縮減,小孩的照顧及安置便成了個問題,因此,政府機關便在各鄉村鎮所設置村里托兒所,提供家庭型的保護與教育,使得家庭的功能得以延伸與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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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預防的功能:1.建立社會安全制度與保障兒童基本人權:所謂社會安全<social security>就是經濟安全<economic security>。例如:救助貧困家庭改善生活,可以預防兒童疾病。2.逆行兒童保育培植民族活力:戰亂的結果,往往導致許多負責家計的青年為國捐軀,爲了為國捐軀青年的子女,所以要提供良好的生活環境,促進他們身心健全發展,例如:托兒所與幼稚園的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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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發展的功能:1.造就福利國家陶冶民族民族素養:所謂健全的兒童福利行政,就是普遍照顧全體兒童。2.啟發人類的博愛精神:實施兒童福利行政,使成年人發揮愛心,使兒童感受到愛的溫暖,可以充分啟發人類博愛的精神。            〔林勝義,1998 郭靜晃,2005;周震歐,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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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性兒童福利服務<supportive servi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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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義:社會福利工作人員運用家庭以外的資源,給家庭支持,讓兒童可以留在自己生長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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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虐待及保護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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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虐待的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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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體虐待<physical abuse>:使兒童受到非意外的傷害,而導致死亡、身體健康損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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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虐待<sexual abuse>:包刮性侵犯與性剝削。性侵犯如:對兒童有淫蕩的舉動。性剝削如利用兒童從事賣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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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虐待:如用嚴厲語言辱罵兒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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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忽<neglect>:因照顧不當導致兒童健康或福利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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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不當待遇:例如:剝奪教育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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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虐待發生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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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動力模式<The Psychodynamic Model>:個體的潛在心理動力因素造成,若又遇到智能不足、過動...等孩子,及生活危機時,虐待行為就很容易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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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特質模式<Personality or Character Trait Model>:發生虐待的父母親比較自我中心、衝動性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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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inetta&rigler,1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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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學習模式<Social Learning Model>:施虐者會用體罰模式來管教、訓練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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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結構模式<Family Structur Model>:非期望出生孩子,最容易成為被虐待兒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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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on,1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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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壓力模式<Environment Stress Model>:貧窮、職業方面的壓力,是兒童被虐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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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心理模式<Social-Psychological Model>:婚姻不協調、失業、社會階級、...等因素,都是兒童被虐待的潛在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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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疾病模式<Mental Illness Model>:有許多精神病學家認為:情緒困擾<emotional disturbances>、性格缺陷<character defects>、人格問題<personality problems>、神經病症<neurosis>、精神疾病<psychoses>,是施虐者發生虐待行為的原因。﹝周震歐,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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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媽媽及其子女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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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未婚媽媽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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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心理因素:1.個人情緒上的困擾2.對性愛錯誤的觀念3.反對避孕的觀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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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生理因素:1.生理成熟年齡降低2.考慮性快感的問題3.性需求過剩的論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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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因素:1.次文化的接受性2.種族的差異性3.文化上「性」和「女性角色」的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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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因素:1.破碎家庭或家庭內關係的不良2.大眾傳播工具3.社會變遷與社會風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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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意外事件:如:強暴事件、避孕失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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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對未婚媽媽及其子女的服務現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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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未婚媽媽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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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外對未婚媽媽的服務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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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治療:收入的維持、醫藥照顧、就業輔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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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治療:協助處理因懷孕所產生的心理困擾、緊張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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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震歐,2007;郭靜晃,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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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性兒童福利服務<supplementary servi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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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義:當父母沒把自己的角色做好的時候,而導致了親子關係受損,透過家庭以外的系統給予補助,使子女可以在原生家庭繼續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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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育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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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式托育<family day care or foster day care>:讓兒童在另一個家庭接受照顧,多半是社區裡的媽媽來照顧,他是一對一的個別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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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式托育<congregate day care>:適合由團體經驗、同儕互動中成長的兒童,而設計的活動和空間、設備,是需依照兒童的發展需求設計。例如:托兒所、兒童收托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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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年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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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間托育<全天托育>:收托出生至兩歲嬰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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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前托育:收托兩歲到六歲的幼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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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齡托育:收托六歲至十二歲的兒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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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時間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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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托:收托時間超過二十四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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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托:每日收托時間為七至十二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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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日托:每日收托時間為三至六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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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性質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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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兒童:不是特殊身心障礙的兒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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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兒童:各類型的殘障兒童,例如:智能不足、身體殘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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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家照顧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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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居家照顧服務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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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生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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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親或母親有一方死亡,而變成單親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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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裡面有特殊兒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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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可能是智能障礙、兒童虐待、吸毒、酗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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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家照顧服務適用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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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婦女無法在家照顧生病的孩子,或是托育照顧不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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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忙季節,農場臨時僱佣的工人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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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父母或是新手父母,要渡過艱難的親子關係轉變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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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戶兒童、單親家庭的兒童、身心障礙兒童、父母因犯罪服刑或住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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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家照顧服務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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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照顧:暫時性的兒童照顧、協助兒童接受醫療方面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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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務處理:一般家務管理。﹝郭靜晃,2005;周震歐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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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性兒童福利服務<substitutive servi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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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義:當兒童陷於非常危險的親子關係,需要短暫或是永久解除親子關係,而提供家外安置<out-of-home placements>,維護兒童少年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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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養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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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養家庭的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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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容之家<receiving home>:當嬰、幼兒在緊急情況下,必須離開家,而且不適合安置在機構時,就將他們送到收容之家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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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費寄養家庭<free home>:當兒童被期待由該寄養家庭收容時,機構不需付寄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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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式寄養家庭<work or wage home>:兒童必須幫寄養家庭工作,以補償他們所獲得的照顧,通常適合年紀較大的兒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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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津貼寄養家庭<boarding home>:由機構或是兒童的親生父母按時付寄養費,可以使機構在選擇寄養家庭時,有較多的選擇權,且對於寄養家庭可以給較嚴密的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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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體之家<group home>:它通常是在正常的社區中,由一群無血緣關係的兒童所組成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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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養服務形成的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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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有問題:父母對兒童虐待、遺棄、父母有酗酒、入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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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有問題:兒童智能不足、偏差行為、身心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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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壓力問題:家庭經濟貧困、父母長期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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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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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服務的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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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屬收養<related adoptive placement>:養父母和被收養的兒童有血緣或親戚關係,例如:叔叔、姑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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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親屬收養<nonrelated adoptive placement>:1.安置機構2.獨立安置:不用經過社會服務機構安置,是由兒童親生父母親經朋友、仲介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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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收養<international adoptive plac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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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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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由希望收養的夫婦向機構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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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及會談:機構接到申請單後,開始審查,合格者即通知面談,面談內容包括知道收養動機、婚姻關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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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訪視:面談合格後,機構會派社工員到收養家庭作家庭訪視,家庭訪視必須注意該家庭生活空間、社區環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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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對:訪視合格後,可安排養父母與兒童見面,用不期而遇的方式見面,因為看完後如果不要收養這個兒童,這樣子才不會傷害到兒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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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養安置:通常有六個月到一年的試養期間,社工須定期作家庭訪視,如果試養有障礙時,兒童就要回機構,再做另一試養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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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收養及法律規定:試養成功了以後,機構必須跟有相關的人員作評鑑,當養父母和子女都願意且合於規定時,就可以辦理正式收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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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案及追蹤:收養手續辦理完成後就可以結案了,但是機構仍然需要繼續作追蹤訪視。﹝郭靜晃,2005;周震歐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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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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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靜晃〈2005〉。兒童福利。台北:揚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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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震歐〈2007〉。兒童福利〈修訂版〉。台北:巨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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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勝義〈1998〉。兒童福利行政。台北:五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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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勝義〈2002〉。兒童福利。台北:五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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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d Kumari&Susan L.Brooks,2004,Creative Child Advocacy.New Delhi/Thousand Oaks/London

於 2008年1月22日 (二) 10:02 的最新修訂

此條目尚有其他的版本,請參考「歷史」之2007/10/14版本



兒童福利是指兒童從出生後,就是一個獨立的個體。要維護兒童身心健康,須設計各種方式,來促進兒童生理、心理,以及社會潛能最佳發展,以符合社會社會需要。在生活的需要方面,物質生活與精神生活都能獲得充分的滿足,沒有恐懼;在處理兒童相關事務時,應以兒童之最佳利益為優先考慮。〔郭靜晃,2005;周震歐,2007;林勝義,1998;林勝義,2002〕

3 定義可再深入些
4 「兒童福利行政」與「兒童福利」的關係是?
有看過前人的作品吧!他的缺點你改了嗎?

兒童福利相關法規

  •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公布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位促進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全發展,保障其權益,增進其福利,特制定本法。

  •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施行細則

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日發布

  •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三公佈

 〔周震歐,2007〕

兒童福利行政

  • 意義:兒童福利行政是指兒童福利及其行政。兒童福利行政是指政府機關經由行政的過程,促進兒童身心健全發展與獲得充分滿足的各種措施。
  • 功能:

一、救治的功能:1.協助兒童解決某個人所遭遇的社會問題,例如:貧窮、犯罪、被虐待暴‧‧‧等,政府機關可以提供家庭補助、收容安養、‧‧‧等。2.彌補家庭功能之不足,例如:進入工業化時代後,許多婦女都投入就業市場,使得家庭教育功能縮減,小孩的照顧及安置便成了個問題,因此,政府機關便在各鄉村鎮所設置村里托兒所,提供家庭型的保護與教育,使得家庭的功能得以延伸與補充。

二、預防的功能:1.建立社會安全制度與保障兒童基本人權:所謂社會安全<social security>就是經濟安全<economic security>。例如:救助貧困家庭改善生活,可以預防兒童疾病。2.逆行兒童保育培植民族活力:戰亂的結果,往往導致許多負責家計的青年為國捐軀,爲了為國捐軀青年的子女,所以要提供良好的生活環境,促進他們身心健全發展,例如:托兒所與幼稚園的設置。

三、發展的功能:1.造就福利國家陶冶民族民族素養:所謂健全的兒童福利行政,就是普遍照顧全體兒童。2.啟發人類的博愛精神:實施兒童福利行政,使成年人發揮愛心,使兒童感受到愛的溫暖,可以充分啟發人類博愛的精神。            〔林勝義,1998 郭靜晃,2005;周震歐,2007〕

支持性兒童福利服務<supportive services>

意義:社會福利工作人員運用家庭以外的資源,給家庭支持,讓兒童可以留在自己生長的家庭。

兒童虐待及保護服務

  • 兒童虐待的種類:

身體虐待<physical abuse>:使兒童受到非意外的傷害,而導致死亡、身體健康損害...等。

性虐待<sexual abuse>:包刮性侵犯與性剝削。性侵犯如:對兒童有淫蕩的舉動。性剝削如利用兒童從事賣淫。

精神虐待:如用嚴厲語言辱罵兒童

疏忽<neglect>:因照顧不當導致兒童健康或福利受損。

其他不當待遇:例如:剝奪教育機會

  • 兒童虐待發生的原因:

心理動力模式<The Psychodynamic Model>:個體的潛在心理動力因素造成,若又遇到智能不足、過動...等孩子,及生活危機時,虐待行為就很容易發生。

人格特質模式<Personality or Character Trait Model>:發生虐待的父母親比較自我中心、衝動性格。 <Spinetta&rigler,1972>

社會學習模式<Social Learning Model>:施虐者會用體罰模式來管教、訓練孩子。

家庭結構模式<Family Structur Model>:非期望出生孩子,最容易成為被虐待兒童。 <Parton,1985>

環境壓力模式<Environment Stress Model>:貧窮、職業方面的壓力,是兒童被虐的主要原因。 

社會心理模式<Social-Psychological Model>:婚姻不協調、失業、社會階級、...等因素,都是兒童被虐待的潛在因素。

心理疾病模式<Mental Illness Model>:有許多精神病學家認為:情緒困擾<emotional disturbances>、性格缺陷<character defects>、人格問題<personality problems>、神經病症<neurosis>、精神疾病<psychoses>,是施虐者發生虐待行為的原因。﹝周震歐,2007﹞

未婚媽媽及其子女的服務

  • 造成未婚媽媽的原因

個人心理因素:1.個人情緒上的困擾2.對性愛錯誤的觀念3.反對避孕的觀念...等。

個人生理因素:1.生理成熟年齡降低2.考慮性快感的問題3.性需求過剩的論點。

文化因素:1.次文化的接受性2.種族的差異性3.文化上「性」和「女性角色」的混淆。

環境因素:1.破碎家庭或家庭內關係的不良2.大眾傳播工具3.社會變遷與社會風氣。

意外:意外事件:如:強暴事件、避孕失敗...等。

  • 我國對未婚媽媽及其子女的服務現況

設立未婚媽媽之家

  • 國內外對未婚媽媽的服務措施

社會治療:收入的維持、醫藥照顧、就業輔導...等。

心理治療:協助處理因懷孕所產生的心理困擾、緊張的問題。

﹝周震歐,2007;郭靜晃,2004﹞

補充性兒童福利服務<supplementary services>

意義:當父母沒把自己的角色做好的時候,而導致了親子關係受損,透過家庭以外的系統給予補助,使子女可以在原生家庭繼續成長。

托育服務

  • 家庭式托育<family day care or foster day care>:讓兒童在另一個家庭接受照顧,多半是社區裡的媽媽來照顧,他是一對一的個別照顧。
  • 集體式托育<congregate day care>:適合由團體經驗、同儕互動中成長的兒童,而設計的活動和空間、設備,是需依照兒童的發展需求設計。例如:托兒所、兒童收托中心。
  • 依年齡分:

日間托育<全天托育>:收托出生至兩歲嬰兒。

學前托育:收托兩歲到六歲的幼兒。

學齡托育:收托六歲至十二歲的兒童。

  • 依時間分:

全托:收托時間超過二十四小時。

日托:每日收托時間為七至十二小時。

半日托:每日收托時間為三至六小時。

  • 依性質分:

一般兒童:不是特殊身心障礙的兒童。

特殊兒童:各類型的殘障兒童,例如:智能不足、身體殘障。

居家照顧服務

  • 使用居家照顧服務的原因:

父<母>生病。

父親或母親有一方死亡,而變成單親家庭。

家庭裡面有特殊兒童。

父母可能是智能障礙、兒童虐待、吸毒、酗酒...等。

  • 居家照顧服務適用對象:

職業婦女無法在家照顧生病的孩子,或是托育照顧不當時。

農忙季節,農場臨時僱佣的工人的家庭。

養父母或是新手父母,要渡過艱難的親子關係轉變期。

低收入戶兒童、單親家庭的兒童、身心障礙兒童、父母因犯罪服刑或住院。

  • 居家照顧服務的內容

兒童照顧:暫時性的兒童照顧、協助兒童接受醫療方面照顧。

家務處理:一般家務管理。﹝郭靜晃,2005;周震歐2007﹞

替代性兒童福利服務<substitutive services>

意義:當兒童陷於非常危險的親子關係,需要短暫或是永久解除親子關係,而提供家外安置<out-of-home placements>,維護兒童少年的權益。

寄養服務

  • 寄養家庭的類型:

收容之家<receiving home>:當嬰、幼兒在緊急情況下,必須離開家,而且不適合安置在機構時,就將他們送到收容之家安置。

免費寄養家庭<free home>:當兒童被期待由該寄養家庭收容時,機構不需付寄養費。

工作式寄養家庭<work or wage home>:兒童必須幫寄養家庭工作,以補償他們所獲得的照顧,通常適合年紀較大的兒童。

受津貼寄養家庭<boarding home>:由機構或是兒童的親生父母按時付寄養費,可以使機構在選擇寄養家庭時,有較多的選擇權,且對於寄養家庭可以給較嚴密的督導。

團體之家<group home>:它通常是在正常的社區中,由一群無血緣關係的兒童所組成的家庭。

  • 寄養服務形成的背景:

父母有問題:父母對兒童虐待、遺棄、父母有酗酒、入獄問題。

兒童有問題:兒童智能不足、偏差行為、身心障礙。

環境壓力問題:家庭經濟貧困、父母長期失業。

收養服務

  • 收養服務的分類

親屬收養<related adoptive placement>:養父母和被收養的兒童有血緣或親戚關係,例如:叔叔、姑媽...等。

非親屬收養<nonrelated adoptive placement>:1.安置機構2.獨立安置:不用經過社會服務機構安置,是由兒童親生父母親經朋友、仲介介紹。

國際收養<international adoptive placement>。

收養的程序:

申請:由希望收養的夫婦向機構提出申請

審查及會談:機構接到申請單後,開始審查,合格者即通知面談,面談內容包括知道收養動機、婚姻關係...等。

家庭訪視:面談合格後,機構會派社工員到收養家庭作家庭訪視,家庭訪視必須注意該家庭生活空間、社區環境...等。

配對:訪視合格後,可安排養父母與兒童見面,用不期而遇的方式見面,因為看完後如果不要收養這個兒童,這樣子才不會傷害到兒童。

試養安置:通常有六個月到一年的試養期間,社工須定期作家庭訪視,如果試養有障礙時,兒童就要回機構,再做另一試養安置

正式收養及法律規定:試養成功了以後,機構必須跟有相關的人員作評鑑,當養父母和子女都願意且合於規定時,就可以辦理正式收養。

結案及追蹤:收養手續辦理完成後就可以結案了,但是機構仍然需要繼續作追蹤訪視。﹝郭靜晃,2005;周震歐2007﹞

參考文獻

  • 郭靜晃〈2005〉。兒童福利。台北:揚智。
  • 周震歐〈2007〉。兒童福利〈修訂版〉。台北:巨流。
  • 林勝義〈1998〉。兒童福利行政。台北:五南。
  • 林勝義〈2002〉。兒童福利。台北:五南。
  • Ved Kumari&Susan L.Brooks,2004,Creative Child Advocacy.New Delhi/Thousand Oaks/Lond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