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福利" 修訂間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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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性兒童福利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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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體之家<group home>:它通常是在正常的社區中,由一群無血緣關係的兒童所組成的家庭。
 
團體之家<group home>:它通常是在正常的社區中,由一群無血緣關係的兒童所組成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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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有問題:父母對兒童的虐待、遺棄、父母有酗酒、入獄問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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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有問題:兒童智能不足、偏差行為、身心障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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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壓力問題:家庭經濟匱乏、父母長期失業...等。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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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2007年12月29日 (六) 15:11 的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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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福利是指兒童從出生後,就是一個獨立的個體。要維護兒童身心健康,須設計各種方式,來促進兒童生理、心理,以及社會潛能最佳發展,以符合社會社會需要。在生活的需要方面,物質生活與精神生活都能獲得充分的滿足,沒有恐懼;在處理兒童相關事務時,應以兒童之最佳利益為優先考慮。〔郭靜晃,2005 周震歐,2007 林勝義,1998〕

3 定義可再深入些

兒童福利相關法規

  •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公布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位促進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全發展,保障其權益,增進其福利,特制定本法。

  •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施行細則

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日發布

第一條:本細則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七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七十四條: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三公佈

第一條:本標準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五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五十條第二項:早期療育機構>  〔周震歐,2007〕

兒童福利行政

  • 意義:兒童福利行政是指兒童福利及其行政。兒童福利是指兒童從出生後,就是一個獨立的個體。要維護兒童身心健康,須設計各種方式,來促進兒童生理、心理,以及社會潛能最佳發展,以符合社會社會需要。在生活的需要方面,物質生活與精神生活都能獲得充分的滿足,沒有恐懼;在處理兒童相關事務時,應以兒童之最佳利益為優先考慮。行政是指根據一定的法規,執行公共事務的處理。所以兒童福利行政是指政府機關經由行政的過程,促進兒童身心健全發展與獲得充分滿足的各種措施。
  • 功能:

一、救治的功能:1.協助兒童解決某個人所遭遇的社會問題,例如:貧窮、失依、犯罪、被虐待暴‧‧‧等,政府機關可以提供家庭補助、收容安養、感化教育暴‧‧‧等。2.彌補家庭功能之不足,例如:進入工業化時代後,許多婦女都投入就業市場,使得家庭教育功能縮減,小孩的照顧及安置便成了個問題,因此,政府機關便在各鄉村鎮所設置村里托兒所,提供家庭型的保護與教育,使得家庭的功能得以延伸與補充。

二、預防的功能:1.建立社會安全制度與保障兒童基本人權:所謂社會安全<social security>就是經濟安全<economic security>。兒童福利的推行是建立社會安全制度的基石。例如:救助貧困家庭改善生活,可以預防兒童疾病;透過婦女生育保險可以減少婦嬰死亡率。2.逆行兒童保育培植民族活力:戰亂的結果,往往導致許多負責家計的青年男子為國捐軀,造成許多家庭流離失所,為了整頓家園,必須崇國家未來的棟樑著手,提供良好的生活環境,促進身心健全發展,例如:托兒所與幼稚園的設置。

三、發展的功能:1.造就福利國家陶冶民族民族素養:所謂健全的兒童福利行政,就是普遍照顧全體兒童,並陶鑄健全的民族素養,是造就福利國家的基礎工作。2.啟發人類的博愛精神:實施兒童福利行政,使成年人發揮愛心,使兒童感受到愛的溫暖,可以充分啟發人類博愛的精神。                                〔林勝義,1998 郭靜晃,2005;周震歐,2007〕

支持性兒童福利服務

意義:社會福利工作人員運用家庭以外的資源,給原生家庭支持,使兒童可以留在自己生長的家庭,不會因為雖然家庭結構還完整,但是家庭關係及親子關係產生緊張,而使家庭成員承受壓力,且如果此壓力未能減緩,而導致家庭結構破壞,如:遺棄、離婚、家暴‧‧‧等。

兒童虐待及保護服務

  • 兒童虐待的種類:

身體虐待<physical abuse>:使兒童受到非意外的傷害,而導致死亡、身體健康損害...等。

性虐待<sexual abuse>:包刮性侵犯與性剝削。性侵犯是指:強姦、對兒童有淫蕩的舉動...等。性剝削是指利用兒童販賣或散發色情物品、利用兒童從事賣淫...等。

精神虐待:對兒童做不合理的行為,例如:用嚴厲語言辱罵兒童

疏忽<neglect>:因照顧不當導致兒童健康或福利受損。

其他不當待遇:例如:剝奪教育機會

  • 兒童虐待發生的原因:

心理動力模式<The Psychodynamic Model>:個體的潛在心理動力因素造成,若又遇到智能不足、過動、外表惹人厭...等孩子,及生活危機時,虐待行為極容易發生。

人格特質模式<Personality or Character Trait Model>:發生虐待行為的父母是人格不成熟者,較自我中心,具有衝動性格者 <Spinetta&rigler,1972>

社會學習模式<Social Learning Model>:施虐者缺乏適當家庭管理及社會技巧,經常忽略兒童正常發展的需要,會用體罰模式來管教、訓練孩子。

家庭結構模式<Family Structur Model>:私生子或非期望出生的孩子,最容易成為被虐待的兒童。 <Parton,1985>

環境壓力模式<Environment Stress Model>:貧窮、教育程度低、職業方面的壓力,是兒童被虐的主因。 

社會心理模式<Social-Psychological Model>:婚姻不協調、失業、不被期望之下生下的孩子...等因素與社會階級、社區因素、父母個性、人格特質...等因素,都是兒童被虐待的潛在因素。

心理疾病模式<Mental Illness Model>:有許多精神病學家認為:情緒困擾<emotional disturbances>、性格缺陷<character defects>、人格問題<personality problems>、神經病症<neurosis>、精神疾病<psychoses>,是施虐者發生虐待行為的原因。

  • 兒童保護服務的程序:1.個案發現與接案2.診斷與研判3.處遇目標與方法4.法院行動

未婚媽媽及其子女的服務

  • 造成未婚媽媽的原因

個人心理因素:1.個人情緒上的困擾2.對性愛錯誤的詮釋3.反對避孕的觀念...等。

個人生理因素:1.生理成熟年齡降低2.考慮性快感的問題3.性需求過剩的論點。

文化因素:1.次文化的接受性2.種族的差異性3.文化上「性」和「女性角色」的混淆...等。

環境因素:1.破碎家庭或家庭內關係的不良2.大眾傳播工具3.社會變遷與社會風氣...等。

意外:非預料中的事件:如:強暴事件、避孕失敗...等。

其他:如酒醉或服用藥物失去控制下的性行為。

  • 我國對未婚媽媽及其子女的服務現況

設立未婚媽媽之家

  • 國內外對未婚媽媽的服務措施

社會治療:收入的維持、醫藥照顧、就業輔導...等。

心理治療:協助處理因懷孕所產生的心理困擾、緊張的問題。

  • 未婚媽媽及其子女服務的未來發展

減少未婚懷孕:加強青少年隊生涯規劃與性教育的知識、提供青少年家庭計畫診所、強化青少年與父母的親子關係...等。

加強未婚懷孕者的輔導措施與評估:以正確公平的態度對待未婚懷孕者、增進青少年自立能力、提供合適的托育機構...等。

追蹤未婚媽媽及出生兒:可按出生兒被收養者、青少年組成家庭者...等類型進行追蹤。

未婚父親的服務:教導未婚父親避孕的常識責任外,勸導並協助父親認領非婚生子女,共同負擔出生兒的撫育金...等。

﹝周震歐,2007;郭靜晃,2004﹞

補充性兒童福利服務

意義:利用一些補充性方案,彌補家庭對子女照顧功能不足或不適當的情況。也就是說,當父母沒把自己的角色做好的時候,而導致了親子關係受損,透過家庭以外的系統給予補助,使子女可以在原生家庭繼續成長,且不受傷害。

托育服務

  • 家庭式托育<family day care or foster day care>:讓兒童在另一個家庭接受照顧,多半是社區裡的媽媽來照顧,他是一對一的個別照顧。且在這種情況下的扥育照顧,可以滿足年紀較小、能力或情緒上需要較多照顧的幼兒。
  • 集體式托育<congregate day care>:這類型的扥育服務,適合由團體經驗、同儕互動中成長的兒童,而設計的活動和空間、設備,是需依照兒童的發展需求設計。例如:托兒所、兒童收托中心...等。
  • 依年齡分:

日間托育<全天托育>:收托出生至兩歲嬰兒。

學前托育:收托兩歲到六歲的幼兒。

學齡托育:收托六歲至十二歲的兒童。

  • 依時間分:

全托:收托時間超過二十四小時,但規定四歲以上,六歲以下幼兒,除了家長因為特殊情形無法照顧外,不得全托。

日托:每日收托時間為七至十二小時。

半日托:每日收托時間為三至六小時。

  • 依性質分:

一般兒童:不是特殊身心障礙的兒童。

特殊兒童:各類型的殘障兒童,例如:智能不足、身體殘障...等。

居家照顧服務

  • 使用居家照顧服務的原因:

父<母>生病。

父親或母親有一方死亡,而變成單親家庭。

家庭裡面有特殊兒童,讓父母可以喘息的服務。

父母可能是智能障礙、兒童虐待、吸毒、酗酒...等,且需要接受訓練。

  • 居家照顧服務適用對象:

在爭議孩子是否安置在觀護所時,可以利用居家照顧服務避免家庭外的安置。

職業婦女無法在家照顧生病的孩子,或是托育照顧不當時。

農忙季節,農場臨時僱佣的工人的家庭。

養父母或是新手父母,要渡過艱難的親子關係轉變期。

當父母須定期檢查或到醫院門診時。

低收入戶兒童、單親家庭的兒童、身心障礙兒童、父母因犯罪服刑或住院。

  • 居家照顧服務的內容

兒童照顧:暫時性的兒童照顧、協助兒童接受醫療方面照顧。

家務處理:一般家務管理。

替代性兒童福利服務

意義:當兒童陷於非常危險的親子關係,需要短暫或是永久解除親子關係,而提供家外安置<out-of-home placements>,維護兒童少年的權益。

寄養服務

  • 寄養家庭的類型:

收容之家<receiving home>:當嬰、幼兒在緊急情況下,必須從家中移出,且不適合安置在機構時,就將他們送到收容之家安置。

免費寄養家庭<free home>:當兒童被期待由該寄養家庭收容時,機構不需付寄養費。

工作式寄養家庭<work or wage home>:兒童必須幫寄養家庭工作,以補償他們所獲的的照顧,通常適合年紀較大的兒童。

受津貼寄養家庭<boarding home>:由機構或是兒童的親生父母按時付给寄養費,可以使機構在選擇寄養家庭時,有較多的選擇權,且對於寄養家庭可以給較嚴密的督導。

團體之家<group home>:它通常是在正常的社區中,由一群無血緣關係的兒童所組成的家庭。

  • 寄養服務形成的背景:

父母有問題:父母對兒童的虐待、遺棄、父母有酗酒、入獄問題...等。

兒童有問題:兒童智能不足、偏差行為、身心障礙...等。

環境壓力問題:家庭經濟匱乏、父母長期失業...等。

參考文獻

  • 郭靜晃〈2005〉。兒童福利。台北:揚智。
  • 周震歐〈2007〉。兒童福利〈修訂版〉。台北:巨流。
  • 林勝義〈1998〉。兒童福利行政。台北:五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