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福利" 修訂間的差異

出自 Caseru Social Work Encyclopedia
前往: 導覽搜尋
行 1: 行 1:
 
{{Version|2007/10/14|}}
 
{{Version|2007/10/14|}}
 
<!--請注意:請在這行文字底下進行編輯,請不要刪除或變更這行文字以及這行文字以上的部份。-->
 
<!--請注意:請在這行文字底下進行編輯,請不要刪除或變更這行文字以及這行文字以上的部份。-->
'''兒童福利'''是指兒童從出生後,就是一個獨立的個體。要維護兒童身心健康,須設計各種方式,來促進兒童生理、心理,以及社會潛能最佳發展,以符合社會社會需要。在生活的需要方面,物質生活與精神生活都能獲得充分的滿足,沒有恐懼;在處理兒童相關事務時,應以兒童之最佳利益為優先考慮。〔周震歐〈2007〉。兒童福利〈修訂版〉。 〕
+
'''兒童福利'''是指兒童從出生後,就是一個獨立的個體。要維護兒童身心健康,須設計各種方式,來促進兒童生理、心理,以及社會潛能最佳發展,以符合社會社會需要。在生活的需要方面,物質生活與精神生活都能獲得充分的滿足,沒有恐懼;在處理兒童相關事務時,應以兒童之最佳利益為優先考慮。〔郭靜晃〈2005〉。兒童福利。 周震歐〈2007〉。兒童福利〈修訂版〉。 林勝義〈1998〉。兒童福利行政。 〕
 
  3 定義可再深入些
 
  3 定義可再深入些
  

於 2007年12月23日 (日) 18:27 的修訂

此條目尚有其他的版本,請參考「歷史」之2007/10/14版本



兒童福利是指兒童從出生後,就是一個獨立的個體。要維護兒童身心健康,須設計各種方式,來促進兒童生理、心理,以及社會潛能最佳發展,以符合社會社會需要。在生活的需要方面,物質生活與精神生活都能獲得充分的滿足,沒有恐懼;在處理兒童相關事務時,應以兒童之最佳利益為優先考慮。〔郭靜晃〈2005〉。兒童福利。 周震歐〈2007〉。兒童福利〈修訂版〉。 林勝義〈1998〉。兒童福利行政。 〕

3 定義可再深入些

兒童福利相關法規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公布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位促進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全發展,保障其權益,增進其福利,特制定本法。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施行細則

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日發布

第一條:本細則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七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七十四條: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三公佈

第一條:本標準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五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五十條第二項:早期療育機構>  〔周震歐〈2007〉。兒童福利〈修訂版〉。〕

兒童福利行政

*意義:兒童福利行政是指兒童福利及其行政。兒童福利是指兒童從出生後,就是一個獨立的個體。要維護兒童身心健康,須設計各種方式,來促進兒童生理、心理,以及社會潛能最佳發展,以符合社會社會需要。在生活的需要方面,物質生活與精神生活都能獲得充分的滿足,沒有恐懼;在處理兒童相關事務時,應以兒童之最佳利益為優先考慮。行政是指根據一定的法規,執行公共事務的處理。所以兒童福利行政是指政府機關經由行政的過 程,促進兒童身心健全發展與獲得充分滿足的各種措施。

*功能:

一、救治的功能:1.協助兒童解決某個人所遭遇的社會問題,例如:貧窮、失依、犯罪、被虐待暴‧‧‧等,政府機關可以提供家庭補助、收容安養、感化教育暴‧‧‧等。2.彌補家庭功能之不足,例如:進入工業化時代後,許多婦女都投入就業市場,使得家庭教育功能縮減,小孩的照顧及安置便成了個問題,因此,政府機關便在各鄉村鎮所設置村里托兒所,提供家庭型的保護與教育,使得家庭的功能得以延伸與補充。

二、預防的功能:1.建立社會安全制度與保障兒童基本人權:所謂社會安全<social security>就是經濟安全<economic security>。兒童福利的推行是建立社會安全制度的基石。例如:救助貧困家庭改善生活,可以預防兒童疾病;透過婦女生育保險可以減少婦嬰死亡率。2.逆行兒童保育培植民族活力:戰亂的結果,往往導致許多負責家計的青年男子為國捐軀,造成許多家庭流離失所,為了整頓家園,必須崇國家未來的棟樑著手,提供良好的生活環境,促進身心健全發展,例如:托兒所與幼稚園的設置。

三、發展的功能:1.造就福利國家陶冶民族民族素養:所謂健全的兒童福利行政,就是普遍照顧全體兒童,並陶鑄健全的民族素養,是造就福利國家的基礎工作。2.啟發人類的博愛精神:實施兒童福利行政,使成年人發揮愛心,使兒童感受到愛的溫暖,可以充分啟發人類博愛的精神。                                〔林勝義〈1998〉。兒童福利行政、郭靜晃〈2005〉。兒童福利、周震歐〈2007〉。兒童福利〈修訂版〉。〕

支持性兒童福利服務

意義:社會福利工作人員運用家庭以外的資源,給原生家庭支持,使兒童可以留在自己生長的家庭,不會因為雖然家庭結構還完整,但是家庭關係及親子關係產生緊張,而使家庭成員承受壓力,且如果此壓力未能減緩,而導致家庭結構破壞,如:遺棄、離婚、家暴‧‧‧等。

補充性兒童福利服務

替代性兒童福利服務

參考文獻

  • 郭靜晃〈2005〉。兒童福利。台北:揚智。
  • 周震歐〈2007〉。兒童福利〈修訂版〉。台北:巨流。
  • 林勝義〈1998〉。兒童福利行政。台北:五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