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少年福利法對兒童虐待處理之影響

出自 Caseru Social Work Encyclopedia
於 2007年5月18日 (五) 09:45 由 CYUT9529090 (對話 | 貢獻) 所做的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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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出必有因,法定必有需。軍人打仗要依據,警察逮人要依法,社工人員要介入社會問題,也需要有法源依據方能合法、合理的正當介入。如家庭暴力有家庭暴力防治法、性侵害有性侵害防制法。青少年、兒童問題則有兒童少年福利法(簡稱兒少法)。以下將探討兒少法與兒童虐待之間的關係。

兒童少年福利法的由來

兒少法的前身係兒童福利法和少年福利法,在兒福法和少福法中,兒童的介定年齡是十二歲,但年齡並不合適做為評估兒童少年的需求與問題的依據,且會使12歲之兒童脫離兒童福利法的規範,並中斷原本的安置、輔導或保護工作。突如其來的轉變對兒童並非好事,且分開立法對資源的使用不免有重疊、濫用之虞。故於92年修法,將兒童福利法和少年福利法整合,以期能夠保護兒童少年的最佳利益,此即今日的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兒童少年福利法要點及特色

兒童少年福利法對兒童虐待之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