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少年福利法對兒童虐待處理之影響" 修訂間的差異

出自 Caseru Social Work Encycloped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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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少年福利法要點及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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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少年福利法要點及特色==
 
==兒童少年福利法要點及特色==
 
*整合資源:將原本兩法所需的輔導 福利工作 人力與資源統合運用,並對未滿18歲之兒童少年提供一體的服務,以保障其最大利益.
 
*整合資源:將原本兩法所需的輔導 福利工作 人力與資源統合運用,並對未滿18歲之兒童少年提供一體的服務,以保障其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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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少年的身分權益保障:規定接生人必須於孩童出生七日內向戶政和衛生單位通報出生資料,另外對於兒童少年的收養也有相關規定以保障出養人 收養人及被收養人三方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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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實保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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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保護措施分為"一般性保護"和"強制性保護",前者是透過初期預防 輔導和兒童少年的一般性保護,後者則是對受虐或其他需要政府介入家庭的個案提供強制性保護,以維護兒童少年之權益.(席晴懿(無日期)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面面觀 行政試訊第六期2003年9月),取自http://www.exam-point.com.tw/htm/kp/00006/b0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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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少年福利法對兒童虐待之影響==
 
==兒童少年福利法對兒童虐待之影響==
  
 
==參考書目==
 
==參考書目==

於 2007年5月20日 (日) 12:34 的修訂

事出必有因,法定必有需。軍人打仗要依據,警察逮人要依法,社工人員要介入社會問題,也需要有法源依據方能合法、合理的正當介入。如家庭暴力有家庭暴力防治法、性侵害有性侵害防制法。青少年、兒童問題則有兒童少年福利法(簡稱兒少法)。以下將探討兒少法與兒童虐待之間的關係。

兒童少年福利法的由來

兒少法的前身係兒童福利法和少年福利法,在兒福法和少福法中,兒童的介定年齡是十二歲,但年齡並不合適做為評估兒童少年的需求與問題的依據,且會使12歲之兒童脫離兒童福利法的規範,並中斷原本的安置、輔導或保護工作。突如其來的轉變對兒童並非好事,且分開立法對資源的使用不免有重疊、濫用之虞。故於92年修法,將兒童福利法和少年福利法整合,以期能夠保護兒童少年的最佳利益,此即今日的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兒童少年福利法要點及特色

  • 整合資源:將原本兩法所需的輔導 福利工作 人力與資源統合運用,並對未滿18歲之兒童少年提供一體的服務,以保障其最大利益.
  • 兒童少年的身分權益保障:規定接生人必須於孩童出生七日內向戶政和衛生單位通報出生資料,另外對於兒童少年的收養也有相關規定以保障出養人 收養人及被收養人三方之權益.
  • 充實保護措施:

將保護措施分為"一般性保護"和"強制性保護",前者是透過初期預防 輔導和兒童少年的一般性保護,後者則是對受虐或其他需要政府介入家庭的個案提供強制性保護,以維護兒童少年之權益.(席晴懿(無日期)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面面觀 行政試訊第六期2003年9月),取自http://www.exam-point.com.tw/htm/kp/00006/b01.pdf)

兒童少年福利法對兒童虐待之影響

參考書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