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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出必有因,法定必有需。軍人打仗要依據,警察逮人要依法,社工人員要介入社會問題,也需要有法源依據方能合法、合理的正當介入。如家庭暴力有家庭暴力防治法、性侵害有性侵害防制法。青少年、兒童問題則有兒童少年福利法(簡稱兒少法)。以下將探討兒少法與兒童虐待之間的關係。 ==兒童少年福利法的由來== 兒少法的前身係兒童福利法和少年福利法,在兒福法和少福法中,兒童的介定年齡是十二歲,但年齡並不合適做為評估兒童少年的需求與問題的依據,且會使12歲之兒童脫離兒童福利法的規範,並中斷原本的安置、輔導或保護工作。突如其來的轉變對兒童並非好事,且分開立法對資源的使用不免有重疊、濫用之虞。故於92年修法,將兒童福利法和少年福利法整合,以期能夠保護兒童少年的最佳利益,此即今日的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兒童少年福利法要點及特色== *整合資源:將原本兩法所需的輔導、福利工作、人力與資源統合運用,並對未滿18歲之兒童少年提供一體的服務,以保障其最大利益。 *兒童少年的身分權益保障:規定接生人必須於孩童出生七日內向戶政和衛生單位通報出生資料,另外對於兒童少年的收養也有相關規定,以保障出養人、收養人及被收養人三方之權益。 *充實保護措施:將保護措施分為「一般性保護」和「強制性保護」,前者是透過初期預防 輔導和兒童少年的一般性保護,後者則是對受虐或其他需要政府介入家庭的個案提供強制性保護,以維護兒童少年之權益.『席晴懿(無日期)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面面觀 行政試訊第六期2003年9月,取自http://www.exam-point.com.tw/htm/kp/00006/b01.pdf』 ==兒童少年福利法對兒童虐待之影響== ==參考書目== *林勝義(2004)。兒童福利。臺北市:五南圖書。 *謝友文(1991)。給兒童一個安全童年。臺北市:牛頓出版。 *Paula著,闕漢中譯(1999)。兒童青少年社會工作。臺北市:洪葉文化。 *李欽湧主編(1988)。兒童保護要論。中華兒童福利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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