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保護" 修訂間的差異
CYUT9629055 (對話 | 貢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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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現與接案 | *發現與接案 | ||
兒童虐待通常是發生在家庭中,由於家庭對外的封閉性,使得兒虐案件不容易被外界所發現,且能立即介入的可能性也更少。兒童保護機構於接獲報案之後,應該要先衡量案件的急迫性,做最快的處理。明顯致命案件應立刻派出社工員前往案主家中,並且報警;一般案件也應該於72小時內處理。 | 兒童虐待通常是發生在家庭中,由於家庭對外的封閉性,使得兒虐案件不容易被外界所發現,且能立即介入的可能性也更少。兒童保護機構於接獲報案之後,應該要先衡量案件的急迫性,做最快的處理。明顯致命案件應立刻派出社工員前往案主家中,並且報警;一般案件也應該於72小時內處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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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診斷與研判 | *診斷與研判 | ||
社工員經過初步的研判,認為這是兒虐案件之後,應先以觀察和個別約談來了解事情經過,並且和警員收集相關資料,以便研討該採取何種處遇措施。 | 社工員經過初步的研判,認為這是兒虐案件之後,應先以觀察和個別約談來了解事情經過,並且和警員收集相關資料,以便研討該採取何種處遇措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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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遇目標與方法 | *處遇目標與方法 | ||
− | 兒童保護機構對兒虐案件的處遇重點為,防止以受虐兒童再次被虐或疏忽,並且進行各項服務或矯正的工作,來恢復家庭正常、健全的功能。而方法有 | + | 兒童保護機構對兒虐案件的處遇重點為,防止以受虐兒童再次被虐或疏忽,並且進行各項服務或矯正的工作,來恢復家庭正常、健全的功能。而方法有: |
− | #'''家庭維護方案'''(family maintain program):是藉由支持性和補充性服務來幫助家庭發揮家庭功能。此方案是以家庭為中心並且強調家庭的價值與功能。在服務的過程中,重視家庭成員的參與,並且結合可利用的資源,幫助家庭回復原本的正常功能。以兒童保護方面來說,若兒童情形不嚴重且無生命危險,同時父母也有能力及意願照顧兒童,社工員依家庭維護方案措施,仍將兒童留在家中,一方面進行輔導,一方面告知法令規定及觸犯法律之後果。社工員應維持與兒童和家庭之間的互動,直到危機解除,且恢復正常家庭運作功能。 | + | #'''家庭維護方案'''(family maintain program): |
− | #'''家庭重整方案'''(family reunification program): | + | 是藉由支持性和補充性服務來幫助家庭發揮家庭功能。此方案是以家庭為中心並且強調家庭的價值與功能。在服務的過程中,重視家庭成員的參與,並且結合可利用的資源,幫助家庭回復原本的正常功能。以兒童保護方面來說,若兒童情形不嚴重且無生命危險,同時父母也有能力及意願照顧兒童,社工員依家庭維護方案措施,仍將兒童留在家中,一方面進行輔導,一方面告知法令規定及觸犯法律之後果。社工員應維持與兒童和家庭之間的互動,直到危機解除,且恢復正常家庭運作功能。 |
− | #'''永久安置方案'''(permanent placement program): | + | |
+ | #'''家庭重整方案'''(family reunification program): | ||
+ | 當社工員確定受虐兒無法在原生家庭受到保護與照顧,則將受虐而帶來家庭,並安置在緊急庇護所或安排寄養家庭。且暫時剝奪施虐者的親權或監護權,同時提供治療和家庭重建服務。如果家庭重整方案無法達成功效時,則將轉入永久安置方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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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永久安置方案'''(permanent placement program): | ||
+ | 如果受虐兒童的案情嚴重到不可能返回原生家庭時,則兒童福利機構有義務為這些兒童,提供一個可以永久安置的地方。包括親戚朋友合法監護、領養、長期寄養或機構教養等等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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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院行動 | ||
+ | 當社工員對案家詳細的評估之後,發現案家改善的可能性非常低,或兒童已經遭受非常嚴重的虐待,或施虐者已觸犯刑法等,即可檢具完整的資料、證據,進行法律行動,社工員也應撰寫真實客觀的初步調查報告,提供司法單位參考。法院行動的結果,通常是受虐兒童的監護權轉移,施虐者受到罰金或刑罰處分。法院行動後,機構社工員仍需持續追蹤、訪視,輔導兒童使兒童身心發展能夠正常或復原。 | ||
==保護要項== | ==保護要項== | ||
行 18: | 行 28: | ||
*'''疏忽''' | *'''疏忽''' | ||
− | == | + | ==兒童身體虐待== |
===定義=== | ===定義=== | ||
− | + | 兒童身體虐待是只對兒童身體的攻擊行為一種過度而且不適當的暴力行為。但是,發生身體虐待的情況大多出現在家庭中,而施虐者以小朋友的父母或同居人居多。許多父母或監護人常藉由管教小孩這個理由對兒童施已過度的處罰,這樣也算是虐待兒童。 | |
===保護措施=== | ===保護措施=== | ||
− | == | + | ==兒童性虐待== |
===定義=== | ===定義=== | ||
===保護措施=== | ===保護措施=== | ||
− | == | + | ==兒童心理虐待== |
===定義=== | ===定義=== | ||
===保護措施=== | ===保護措施=== | ||
− | == | + | ==兒童疏忽== |
===定義=== | ===定義=== | ||
===保護措施=== | ===保護措施=== |
於 2007年12月22日 (六) 11:05 的修訂
兒童保護是在保障兒童生長環境的安全,終止任何危害兒童身心發展的不良待遇,以減少各種危險的發生。預防虐待或剝削,並且盡力使他們獲得適當照的家庭照顧與照護,並尋求家庭以外的適當照顧。(內政部社區發展雜誌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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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保護流程
- 發現與接案
兒童虐待通常是發生在家庭中,由於家庭對外的封閉性,使得兒虐案件不容易被外界所發現,且能立即介入的可能性也更少。兒童保護機構於接獲報案之後,應該要先衡量案件的急迫性,做最快的處理。明顯致命案件應立刻派出社工員前往案主家中,並且報警;一般案件也應該於72小時內處理。
- 診斷與研判
社工員經過初步的研判,認為這是兒虐案件之後,應先以觀察和個別約談來了解事情經過,並且和警員收集相關資料,以便研討該採取何種處遇措施。
- 處遇目標與方法
兒童保護機構對兒虐案件的處遇重點為,防止以受虐兒童再次被虐或疏忽,並且進行各項服務或矯正的工作,來恢復家庭正常、健全的功能。而方法有:
- 家庭維護方案(family maintain program):
是藉由支持性和補充性服務來幫助家庭發揮家庭功能。此方案是以家庭為中心並且強調家庭的價值與功能。在服務的過程中,重視家庭成員的參與,並且結合可利用的資源,幫助家庭回復原本的正常功能。以兒童保護方面來說,若兒童情形不嚴重且無生命危險,同時父母也有能力及意願照顧兒童,社工員依家庭維護方案措施,仍將兒童留在家中,一方面進行輔導,一方面告知法令規定及觸犯法律之後果。社工員應維持與兒童和家庭之間的互動,直到危機解除,且恢復正常家庭運作功能。
- 家庭重整方案(family reunification program):
當社工員確定受虐兒無法在原生家庭受到保護與照顧,則將受虐而帶來家庭,並安置在緊急庇護所或安排寄養家庭。且暫時剝奪施虐者的親權或監護權,同時提供治療和家庭重建服務。如果家庭重整方案無法達成功效時,則將轉入永久安置方案。
- 永久安置方案(permanent placement program):
如果受虐兒童的案情嚴重到不可能返回原生家庭時,則兒童福利機構有義務為這些兒童,提供一個可以永久安置的地方。包括親戚朋友合法監護、領養、長期寄養或機構教養等等方式。
- 法院行動
當社工員對案家詳細的評估之後,發現案家改善的可能性非常低,或兒童已經遭受非常嚴重的虐待,或施虐者已觸犯刑法等,即可檢具完整的資料、證據,進行法律行動,社工員也應撰寫真實客觀的初步調查報告,提供司法單位參考。法院行動的結果,通常是受虐兒童的監護權轉移,施虐者受到罰金或刑罰處分。法院行動後,機構社工員仍需持續追蹤、訪視,輔導兒童使兒童身心發展能夠正常或復原。
保護要項
- 身體虐待
- 性虐待
- 心理虐待
- 疏忽
兒童身體虐待
定義
兒童身體虐待是只對兒童身體的攻擊行為一種過度而且不適當的暴力行為。但是,發生身體虐待的情況大多出現在家庭中,而施虐者以小朋友的父母或同居人居多。許多父母或監護人常藉由管教小孩這個理由對兒童施已過度的處罰,這樣也算是虐待兒童。
保護措施
兒童性虐待
定義
保護措施
兒童心理虐待
定義
保護措施
兒童疏忽
定義
保護措施
參考文獻
- 社會工作辭典(第四版);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內政部社區發展雜誌社
- 于漢儀 著;兒童虐待:現象檢視與問題反思;民國八十四年;台北:巨流
- 社會工作論叢(第二輯)P334~P339;民國八十三年十一月;台灣省政府社會處編印
- 周震歐 主編;兒童福利(增訂版);台北 巨流
- 林勝義 著;兒童福利;(2002/02);五南文化事業
- 兒童福利政策與兒童服務國際研討會論文集The International Symposium for Child Welfare Policy and Services,P109~110,3.Family Preservation And Family Reunifi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