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保護" 修訂間的差異
出自 Caseru Social Work Encyclopedia
CYUT9629055 (對話 | 貢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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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保護機構對兒虐案件的處遇重點為,防止以受虐兒童再次被虐或疏忽,並且進行各項服務或矯正的工作,來恢復家庭正常、健全的功能。而方法有 | 兒童保護機構對兒虐案件的處遇重點為,防止以受虐兒童再次被虐或疏忽,並且進行各項服務或矯正的工作,來恢復家庭正常、健全的功能。而方法有 | ||
#'''家庭維護方案'''(family maintain program):是藉由支持性和補充性服務來幫助家庭發揮家庭功能。此方案是以家庭為中心並且強調家庭的價值與功能。在服務的過程中,重視家庭成員的參與,並且結合可利用的資源,幫助家庭回復原本的正常功能。以兒童保護方面來說,若兒童情形不嚴重且無生命危險,同時父母也有能力及意願照顧兒童,社工員依家庭維護方案措施,仍將兒童留在家中,一方面進行輔導,一方面告知法令規定及觸犯法律之後果。社工員應維持與兒童和家庭之間的互動,直到危機解除,且恢復正常家庭運作功能。 | #'''家庭維護方案'''(family maintain program):是藉由支持性和補充性服務來幫助家庭發揮家庭功能。此方案是以家庭為中心並且強調家庭的價值與功能。在服務的過程中,重視家庭成員的參與,並且結合可利用的資源,幫助家庭回復原本的正常功能。以兒童保護方面來說,若兒童情形不嚴重且無生命危險,同時父母也有能力及意願照顧兒童,社工員依家庭維護方案措施,仍將兒童留在家中,一方面進行輔導,一方面告知法令規定及觸犯法律之後果。社工員應維持與兒童和家庭之間的互動,直到危機解除,且恢復正常家庭運作功能。 | ||
− | #'''家庭重整方案'''(family reunification program): | + | #'''家庭重整方案'''(family reunification program):此方案是由社工員判定如果沒有將兒童帶離家庭,則很有可能會再受到危險或短期內案主家庭沒辦法恢復正常的功能,則應該採取家庭重整方案。等兒童原本家庭功能恢復或施虐者已不再出現施虐行為,則可視情況讓兒童返回家庭,但社工員仍有定期訪視的必要。 |
− | #'''永久安置方案'''(permanent placement program): | + | #'''永久安置方案'''(permanent placement program):只社工員判定施虐者不可能有改善的可能性,除了剝奪監護權外,否則兒童不可能獲得保障時,則應採取永久安置方案。 |
==保護要項== | ==保護要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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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漢儀 著;兒童虐待:現象檢視與問題反思;民國八十四年;台北:巨流 | *于漢儀 著;兒童虐待:現象檢視與問題反思;民國八十四年;台北:巨流 | ||
*社會工作論叢(第二輯)P334~P339;民國八十三年十一月;台灣省政府社會處編印 | *社會工作論叢(第二輯)P334~P339;民國八十三年十一月;台灣省政府社會處編印 | ||
+ | *周震歐 主編;兒童福利(增訂版);台北 巨流 | ||
+ | *林勝義 著;兒童福利;(2002/02);五南文化事業 | ||
+ | *兒童福利政策與兒童服務國際研討會論文集The International Symposium for Child Welfare Policy and Services,P109~110,3.Family Preservation And Family Reunification |
於 2007年12月20日 (四) 15:58 的修訂
兒童保護是在保障兒童生長環境的安全,終止任何危害兒童身心發展的不良待遇,以減少各種危險的發生。預防虐待或剝削,並且盡力使他們獲得適當照的家庭照顧與照護,並尋求家庭以外的適當照顧。(內政部社區發展雜誌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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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保護流程
- 發現與接案
兒童虐待通常是發生在家庭中,由於家庭對外的封閉性,使得兒虐案件不容易被外界所發現,且能立即介入的可能性也更少。兒童保護機構於接獲報案之後,應該要先衡量案件的急迫性,做最快的處理。明顯致命案件應立刻派出社工員前往案主家中,並且報警;一般案件也應該於72小時內處理。
- 診斷與研判
社工員經過初步的研判,認為這事兒虐案件之後,應先以觀察和個別約談來了解事情經過,並且和警員收集相關資料,以便研討該採取何種處遇措施。
- 處遇目標與方法
兒童保護機構對兒虐案件的處遇重點為,防止以受虐兒童再次被虐或疏忽,並且進行各項服務或矯正的工作,來恢復家庭正常、健全的功能。而方法有
- 家庭維護方案(family maintain program):是藉由支持性和補充性服務來幫助家庭發揮家庭功能。此方案是以家庭為中心並且強調家庭的價值與功能。在服務的過程中,重視家庭成員的參與,並且結合可利用的資源,幫助家庭回復原本的正常功能。以兒童保護方面來說,若兒童情形不嚴重且無生命危險,同時父母也有能力及意願照顧兒童,社工員依家庭維護方案措施,仍將兒童留在家中,一方面進行輔導,一方面告知法令規定及觸犯法律之後果。社工員應維持與兒童和家庭之間的互動,直到危機解除,且恢復正常家庭運作功能。
- 家庭重整方案(family reunification program):此方案是由社工員判定如果沒有將兒童帶離家庭,則很有可能會再受到危險或短期內案主家庭沒辦法恢復正常的功能,則應該採取家庭重整方案。等兒童原本家庭功能恢復或施虐者已不再出現施虐行為,則可視情況讓兒童返回家庭,但社工員仍有定期訪視的必要。
- 永久安置方案(permanent placement program):只社工員判定施虐者不可能有改善的可能性,除了剝奪監護權外,否則兒童不可能獲得保障時,則應採取永久安置方案。
保護要項
- 身體虐待
- 性虐待
- 心理虐待
- 疏忽
身體虐待
定義
身體虐待是一種過度而且不適當的暴力行為。但是,發生身體虐待的情況大多出現在家庭中,而施虐者以小朋友的父母或同居人居多。許多父母或監護人常藉由管教小孩這個理由對兒童施已過度的處罰,這樣也算是虐待兒童。
保護措施
性虐待
定義
保護措施
心理虐待
定義
保護措施
疏忽
定義
保護措施
參考文獻
- 社會工作辭典(第四版);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內政部社區發展雜誌社
- 于漢儀 著;兒童虐待:現象檢視與問題反思;民國八十四年;台北:巨流
- 社會工作論叢(第二輯)P334~P339;民國八十三年十一月;台灣省政府社會處編印
- 周震歐 主編;兒童福利(增訂版);台北 巨流
- 林勝義 著;兒童福利;(2002/02);五南文化事業
- 兒童福利政策與兒童服務國際研討會論文集The International Symposium for Child Welfare Policy and Services,P109~110,3.Family Preservation And Family Reunifi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