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少性交易防制個案追蹤輔導計劃——以台中縣為例

出自 Caseru Social Work Encyclopedia
於 2007年5月6日 (日) 03:46 由 Cyut9529702 (對話 | 貢獻) 所做的修訂 (參考文獻)

前往: 導覽搜尋

「兒少性交易防制個案追蹤輔導計劃」所追蹤的個案為經法院裁定後,可直接返家或經兒童福利機構、少年福利機構、寄養家庭、中途之家長期安置後返家,或因延長安置自中途學校返家之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之兒童或少年。

兒童及少性交易防制條例乃於1992年由勵馨基金會推出「反雛妓社會運動」,將雛妓問題定位為兒童少年保護問題,由該會董事林永頌律師召集實務工作者與相關團體(終止童妓協會、花蓮善牧中心、婦女救援基金會),草擬「雛妓防治法」草案並進行立法遊說工作(後於委員會審查時,為去除污名及標籤作用,更改為「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將一切可能導致未成年人商品化的色情營利行為皆納入規範,並且從教育、司法等根本層面加以規範。

此法最後於1995年正式三讀通過,使得我國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工作進入新的里程碑。(勵馨基金會、終止童妓協會、婦女救援基金會、花蓮善牧中心「台灣NGO立法行動」,2002)


首句就要說明是追蹤誰,不然很容易會有誤解。

你的重點,會在「兒少性交易防制個案追蹤輔導計劃」,以及「台中縣」如何做,
而不是介紹「緣起」或「法令誕生」,那在首句中可含括。首句請參考如何寫出好條目。
目前看來你們這組做的最好。
謝謝老師指導,我會將「緣起」與「法令誕生」部份刪除,以及增加首句的部份by cyut9529702


兒少性交易防制處遇流程

圖像:兒少性交易防制處遇流程

兒少性交易防制個案追蹤輔導計劃

1995年8月「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公佈實施以後,政府與民間相關單位紛紛投入兒童及少年保護工作的行列,勵馨基金會台中站(後改為中區辦事處)自1996年開始承辦台中縣政府委託辦理之「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個案後續追蹤輔導計劃」(簡稱兒少性交易防制個案追蹤輔導計劃),以協助返回社會之不幸兒童少年在身心發展及就學、就業、家庭、人際各方面有良好之適應。

執行計畫書

處遇流程

追蹤案之執行人力及其相關培訓、招募

執行狀況與說明

執行時所面臨之問題與其解決方式

  • 與法令產生對立、衝突之因素?

基本上不論何種因素,只要與法律產生對立或衝突時,皆以法律為主,因為這些計畫皆有法源,若不符合司法程序,則沒有擁有權力去執行,所以這裡將不需要多加論述與舉例有何些因素與法令產生對立或衝突。

  • 案主抗拒、失蹤或其他之因素?
    • 案主失蹤之主因
      • 案主資料傳送上時間的落差
    • 詳細內容:
      • 當案主從教養院返回社會時,教養院會將案主的資料傳至該縣縣政府,縣政府再將資料傳至當地委託或負責的機構執行追蹤及輔導,而這經由兩手傳送的資料通常需長達兩個月至六個月的時間;另一方面,在案主離開教養院重返社會時,會主動被告知將來仍需配合計畫的定期輔導並與機構的密切聯繫。由上述可得知,若案主不願被輔導而逃離追蹤時,最少也有兩個月的時間讓他躲藏起來;再者,對教養院內的老師而言,此告知的動作是一保護管束的概念,可是此計劃的法源因沒有法則的規範,並無擁有權力及強制力可以約束案主。
    • 解決方案:
      • 追輔員會盡力去聯絡案主,例如透過其家人或朋友去尋找,如果仍無所獲時,機構會在三個月內回報『因聯繫不到無法執行開案程序』而結束對此案主的追蹤、輔導並執行結案的程序。
    • 案主抗拒之主因
      • 認為自己已『服刑』完畢
    • 詳細內容:
      • 因為案主在教養院已待上一段時間,在他們心中會解讀成『坐牢』,等到期滿被放出時,案主會認為自己已經出獄,為何要再接受額外時間的輔導,因而產生心理上的抗拒、排斥,無關追輔員的因素。
    • 解決方案:
      • 如果追輔員順利找到案主,但是案主堅持不願意配合時,機構仍然會做開案的動作,追輔員會盡量在輔導過程中取得案主的信任或是建立友情,使其配合機構;若追輔員未找到案主,或是已找到案主,卻在每次的輔導時間聯絡不上案主時,且情況維持長達三個月至六個月,則可以依『聯絡不到案主』為由,執行結案的程序。
    • 其他因素
    • 就學問題
      • 案主從教養院出來後,基本上不會被強制返回學校就讀,但如果案主有意願要返回學校就讀,大部分會選擇就讀補校。若案主年齡未滿十五歲時,機構會以案主還處於義務教育年齡為由,要求學校予於就讀之機會,但若案主出獄後年齡已滿十五歲時,學校沒有義務提供就讀的機會因而會考量,如遇到此情況,案主大多會選擇轉唸補校已達繼續唸書之願。
    • 累犯問題
      • 如果案主選擇一再地從事性交易,且一直被逮補,如此追蹤輔導的程序會一再重複,一直持續到案主年齡達十八歲為止,即不再適用於兒童少年性交易條例,而是適用刑法中的「強制性犯罪」,且追蹤輔導可追蹤至二十歲。案主未滿十八歲或已滿十八歲還繼續從事性交易時,機構會進行道德勸說且教導案主自我保護的方法。

結案

因此執行結案程序時,通常是下列兩個原因:案主抗拒、失蹤及十八歲以上〈但追蹤之行動可至二十歲為止〉,此兩點因素將可至執行時所面臨之問題與其解決方式查詢詳細的述說。

從業人員執行心得分享

執行計畫之心得

雖然追輔員按照計畫執行時,只有「直接輔導」這項必須做的工作,其餘額外的工作像是替案主找尋資源的連結及媒合,或是以朋友的身分陪伴於其身旁,則必須靠追輔員的熱心主動去協助,這也就是與案主保持良好的關係。至於案主之行為被社會污名化的部份,一般人會因為案主的偏差行為而給予刻板印象或投予另類的眼光,這是受訪者當初在擔任社工員執行此計畫前心理也存有的一種想法,但當她逐漸深入去了解與探討時,才發現應該去追尋問題的根本,到底是何環節上出了問題才導致這群案主會產生與社會大眾不相同的價值觀,可能是其社會結構因素,也有可能是供需問題因素,因為社會上會有人願意賣,代表也有人會去買。所以結論是應該去關注與探討問題的產生原因,如何改善或預防,而不是直接就給予不佳的眼光或印象。

面臨工作挫折之調適

受訪者在初期接手執行此計劃時,對於瞭解個案的概況是複雜但不甚瞭解的,且其接受輔導多為非志願性,心裡又存有自己的主觀印象、認知,因而擔心無法勝任此工作而感到手足無措,之後得知機構對於輔導案主有特別安排追輔員去執行此計劃時才較為寬心;另一挫折是在受訪者接案初期發生案主因與受訪者年齡相近而對其言語挑釁,認為此社工員擁有的社會經驗既無自己多,且年齡又是如此之相近,因而對受訪者可以協助自己的能力感到質疑,但此社工員不但因此不放棄,而是花費心力以取得被案主的信任,並教導案主如何保護自己的身體免於一些疾病,私下則積極地請教較資深的社工員,學習該如何回覆案主帶有挑戰意味的對話,並以此當強心針來警惕自己每個案主皆須別人不斷且真誠的關懷才會放下戒心,敞開心胸地接受輔導或協助。


追輔案之無形成效與意義

此追輔案的初衷是希望能協助案主在其脫離社會一段時間後,能重新與社會銜接上,順利適應社會的生存及教導案主能知曉社會的資源連結,並在他孤獨時給予陪伴、關懷與協助幫忙,在他人生路途有疑問時給予建議、討論及支持鼓勵,前段所說皆為無形的成效、意義。但若要求書面上可呈現的成效資料時,是有困難性的,因為案主會違反兒少性交易防制法通常是社會結構〈包括個人背景、家庭因素、生長環境、個人價值觀〉出了問題,如果仍要求案主在被輔導後要擁有高學歷或好成就,基本上是不合理且做不到的,因此無法從有形的成效或數據看出追輔計畫的意義。

追輔案未來發展的看法

雖然有時會因為提不出有形的成效而不斷地在懷疑自己是否有幫助到他們,而且再犯的機率也不低,對於改變社會的結構又是如此地無能為力,但是受訪者認為應該有必要繼續做下去,畢竟那些無形的成效帶給追輔員很大的支持鼓勵,對案主本身也有被關懷、協助到,所以看似心虛的成效,當投入於工作中也才會知道看著案主的成長與順利融入社會也是一種莫大之成就感與安慰,繼續執行時能幫助多少人就盡量幫助,並回復到此計劃的初衷,高學歷與好成就將不是原有之期待,而真的只是能陪伴他們、關心他們、幫助他們、讓他們碰到問題時能找到信任的人詢問....之類的情感支持。

參考文獻

  1. 中文部份

勵馨基金會、終止童妓協會、婦女救援基金會、花蓮善牧中心「台灣NGO立法行動」,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