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少性交易防制個案追蹤輔導計劃——以台中縣為例" 修訂間的差異

出自 Caseru Social Work Encycloped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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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時所面臨之問題與其解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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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案主從教養院返回社會時,教養院會將案主的資料傳至該縣縣政府,縣政府再將資料傳至當地委託或負責的機構執行追蹤及輔導,而這經由兩手傳送的資料通常需長達兩個月至六個月的時間;另一方面,在案主離開教養院重返社會時,會主動被告知將來仍需配合計畫的定期輔導並與機構的密切聯繫。由上述可得知,若案主不願被輔導而逃離追蹤時,最少也有兩個月的時間讓他躲藏起來;再者,對教養院內的老師而言,此告知的動作是一保護管束的概念,可是此計劃的法源因沒有法則的規範,並無擁有權力及強制力可以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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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案主從教養院返回社會時,教養院會將案主的資料傳至該縣縣政府,縣政府再將資料傳至當地委託或負責的機構執行追蹤及輔導,而這經由兩手傳送的資料通常需長達兩個月至六個月的時間;另一方面,在案主離開教養院重返社會時,會主動被告知將來仍需配合計畫的定期輔導並與機構的密切聯繫。由上述可得知,若案主不願被輔導而逃離追蹤時,最少也有兩個月的時間讓他躲藏起來;再者,對教養院內的老師而言,此告知的動作是一保護管束的概念,可是此計劃的法源因沒有法則的規範,並無擁有權力及強制力可以約束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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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輔員會盡力去聯絡案主,例如透過其家人或朋友去尋找,如果仍無所獲時,機構會在三個月內回報『因聯繫不到無法執行開案程序』而結束對此案主的追蹤輔導。
  
 
˙案主抗拒之主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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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主對輔導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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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為已『服刑』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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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2007年4月30日 (一) 07:59 的修訂

緣起

法令誕生

兒少性交易防制處遇流程

兒少性交易防制個案追蹤輔導計劃

執行計畫書

處遇流程

追蹤案之執行人力及其相關培訓、招募

執行狀況與說明

執行時所面臨之問題與其解決方式

  • 與法令產生對立、衝突之因素?
  • 案主抗拒、失蹤或其他之因素?

˙案主失蹤之主因

案主資料傳送上時間的落差

詳細內容:

當案主從教養院返回社會時,教養院會將案主的資料傳至該縣縣政府,縣政府再將資料傳至當地委託或負責的機構執行追蹤及輔導,而這經由兩手傳送的資料通常需長達兩個月至六個月的時間;另一方面,在案主離開教養院重返社會時,會主動被告知將來仍需配合計畫的定期輔導並與機構的密切聯繫。由上述可得知,若案主不願被輔導而逃離追蹤時,最少也有兩個月的時間讓他躲藏起來;再者,對教養院內的老師而言,此告知的動作是一保護管束的概念,可是此計劃的法源因沒有法則的規範,並無擁有權力及強制力可以約束案主。

解決方案:

追輔員會盡力去聯絡案主,例如透過其家人或朋友去尋找,如果仍無所獲時,機構會在三個月內回報『因聯繫不到無法執行開案程序』而結束對此案主的追蹤輔導。

˙案主抗拒之主因

認為已『服刑』完畢

詳細內容:

因為案主在教養院已待上一段時間,在他們心中會解讀成『坐牢』,等到期滿被放出時,案主會認為自己已經出獄,為何要再接受額外時間的輔導,因而產生心理上的抗拒、排斥,無關追輔員的因素。

解決方案:

如果追輔員順利找到案主,但是案主堅持不願意配合時,機構仍然會做開案的動作,追輔員會盡量在輔導過程中取得案主的信任或是建立友情,使其配合機構;若追輔員未找到案主,或是已找到案主,卻在每次的輔導時間聯絡不上案主時,且情況維持長達三個月至六個月,則可以依『聯絡不到案主』為由,執行結案的程序。

結案

從業人員執行心得分享

執行計畫之心得

雖然因聯絡不到案主而執行結案程序的事情並不少見,但是受訪者仍由衷期盼追輔員能竭盡所能地得到案主的信任以順利執行此計劃改善案主的生活及達到協助案主找尋社會上的資源連結。

面臨工作挫折之調適

案主之行為被社會污名化

追輔案之無形成效與意義

追輔案未來發展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