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倫理兩難" 修訂間的差異

出自 Caseru Social Work Encycloped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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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主自決與干涉主義之間的兩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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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專業核心價值中對專業人員要求的責任與義務發生相互衝突的情形,而社會工作者必須決定何種價值要為優先考量(Reamer,2006,包成恩、王永慈譯,2009 458)
 
當專業核心價值中對專業人員要求的責任與義務發生相互衝突的情形,而社會工作者必須決定何種價值要為優先考量(Reamer,2006,包成恩、王永慈譯,2009 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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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倫理義涵==
 
==倫理義涵==
  

於 2013年11月14日 (四) 14:52 的修訂

當專業核心價值中對專業人員要求的責任與義務發生相互衝突的情形,而社會工作者必須決定何種價值要為優先考量(Reamer,2006,包成恩、王永慈譯,2009 458)

3 內文引注不清、英文拼字錯誤、請依重要性考量要寫的內容

倫理義涵

倫理原則

●Lowenberg&Dolgoff(1992)發展出一套倫理原則的順序表,愈上方的原則則擁有愈高的優先性

─保護生命 Protection of life

─差別平等 Equality

─自由自主 Autonomy and freedom

─最小傷害 Least harm

─生命品質 Quality of life

─隱私守密 Privacy and confidentiality

─真誠 Truth fulness and full disclosure


美國在1997年實施的社會工作倫理守則中,以下列六個項目為核心價值

1.服務

2.社會正義

3.個人尊嚴與價值

4.人類關係的重要性

5.廉正

6.能力

倫理議題

倫理議題可分為三種類型:

1.倫理兩難

2.倫理問題

3.為反倫理的事例


本頁面將針對「倫理兩難」進行探討

倫理兩難之類型

一、保密與保護權益或遵守法令間的兩難

替案主提供的資料保密是社會倫理工作守則中重要的部分,但如果遇到案主透露出自傷,或是傷人的訊息,為了保護相關人士的安危,是否應繼續保密,或者違反保密原則以保護可能會被傷害的人的權益?另外,若社工員須到法庭替案主作證,或被相關單位要求提供案主資料,社工員必須在保護案主隱私和提供案主資料間進行決擇與判斷。

二、案主自決與干涉主義之間的兩難

案指自決的意思在於:案主為一個有思考且獨立的個體,能自己評估判斷自己在問題中的難題,並對此負責。

干涉主義的意思在於:為了案主的福祉、或權益著想,必要時需隱瞞一些事情,甚至欺騙,強迫介入或干預。

這些案例有可能是案主不願離開危險環境,或拒絕處遇。

例如:獨居老人寧願處在髒亂危險的環境,而不願接受機構安置。

三、專業價值和個人價值之間的衝突

當社工員替案主的福祉發聲,那是必須非常堅持己見的,但有可能它卻和自己一直以來所堅持的相違背,像是宗教信仰,或是價值觀。

例如:當案主不得以,墮胎對他而言是損害最少的選擇時,身為基督徒的社工員該如何面對這一切?

四、資源分配的議題

不只補助分配,就連服務也是資源的一種,社工員在個案的處遇過程中,資源分配的問題難辭其咎。

例如:當有民意代表對你施加壓力,要求某個案須優先獲得資源,社工員應堅持機構原有規定,或是讓其優先?

五、專業價值與機構科層體制之衝突

多數社工員受雇於機構,除了必須遵守機構內的規範,可能還會有其他交辦的任務要做。在這種互動中,社會工作的專業價值可能會與機構規範與組織文化,或主管價值觀相衝突,夾在案主福祉與機構規範間,一方是專業倫理,一方是規範,須有所抉擇。

例如:機構金援短缺,要求社工員放下所有實務工作,全力投入募款。

六、專業價值和社會法令不足或政策不當之衝突

台灣的福利發展歷史較短,法令上難免會有些不周延、不完備的地方,或法令無法落實的問題,這些問題有可能影響到實務工作,也可能彼此矛盾,社工員必須處理這類的議題。

例如:家暴法缺乏配套措施,被害人難得到應有的保護,且無罪推定原則使得執法人員可能偏袒加害人,社工員在此該如何應對?

倫理兩難議題

解決倫理兩難議題的架構

規範的優先順序

參考書目

莫藜藜等合著(2003)社會個案工作:理論與實務,台北,五南。

林萬億(2002),當代社會工作-理論與方法,台北,五南。

「作為或不作為?」:社會工作實務中的倫理問題與倫理兩難,胡中宜(2006),玄奘社會科學學報第三期,新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