倡導
出自 Caseru Social Work Encyclopedia
倡導,其意義所在即是為人發聲、為人爭取權益的行動即稱為倡導。有提倡、引導之意。亦可能是為了帶起一種新的觀念,而這種觀念建設的影響通常涉及整個社會。
倡導的意義與影響:
在社會工作之中,有許多角色。其中一項即為「倡導者」(advocate),採自法律的概念,其意義於為案主爭取最大利益、或為案主的最大利益進行辯解等行動者。常包含個案辯護、政策辯護、立法辯護等。(參考社會工作概論)
社會工作之中的倡導,從意義上的表現目的有三:(1)取得案主自其他管道無法獲得的資源或服務;(2)修正現有不利於案主的政策、程序或措施;(3)催生新法案或政策,以帶動必須的資源或服務的發展。(參考社會個案工作)
倡導亦可依工作者型態與影響範圍去區分為兩個層次:一為個案倡導、二屬階級倡導(為一社會行動)。
- 個案倡導:為工作者盡力幫助案主及其家庭獲得協助與服務。
- 階級倡導:主要為一特定或特殊階層的組織、團體,以行動去影響法令與政策的改變。
自我倡導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