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 修訂間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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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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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當案主涉及刑案或須依法律規定提供資訊時
 
2.當案主涉及刑案或須依法律規定提供資訊時
 
==相關法條==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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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2013年11月14日 (四) 16:37 的修訂

保密(confidentiality)是社會工作中一項最基本的倫理原則。透過社會工作與案主間的專業關係而獲得的資訊,需以案主的最大利益為出發,並適當的保護案主的個人隱私權、不隨意洩漏案主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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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在社會工作者與案主的互動中,建立關係是很重要的一個環節。若能夠建立良好、安全的互信關係,就比較容易在專業關係中獲得較多資訊,以便幫助案主。但若案主認為自己處於一個不安全的情境下時,相對的就較不容易進行完善的服務。因此保密不論對於社會工作者或是案主,都是很重要的一項原則和倫理。

保密的內涵

保密的範圍

保密的例外

保密屬於社會工作倫理中最基本的一項原則,但有時候可能因為一些因素,對於是否要繼續保密需要做出某種程度的取捨和考量。如果繼續保密可能會有不良影響,但若不保密則可能破壞與案主間的信賴關係,這些顧慮都可能進而使工作者陷入倫理兩難的情境中。

案主的資料與會談紀錄原則上是需要保密的,但若遇到以下狀況時,便可能需要做部份的揭露,但社會工作者自身也需以案主最佳利益為考量,評估實質上所需透露資訊,並須事先向案主說明例外情況。

特殊情況可大致分為以下兩點:

1.當危及案主自身或他人的性命或安全時,工作者有預警及通報的責任

2.當案主涉及刑案或須依法律規定提供資訊時

參考文獻

內政部(1998)。社會工作倫理守則。內政部。

內政部(2000)。社會工作辭典(第四版)。臺北:內政部社區發展雜誌社。

曾華源(2013)。社會個案工作。臺北:洪葉。

林萬億(2006)。當代社會工作-理論與方法。臺北:五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