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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confidentiality)'''是社會工作中一項最基本的倫理原則。 單就字詞可解釋為"兩人(或以上)的群體,藉由訊息的流動來交換資訊,並基於信任的基礎上相互保守資訊不隨意外流。" 就社會工作上的意義為:工作者透過與案主間建立的專業關係中,基於工作需要所蒐集和獲得的資訊皆須保密不可隨意透露,且需以案主的最大利益為出發,適當的保護案主的個人隱私權、不隨意洩漏案主資訊。 3 請增加內容 ==前言== 在社會工作者與案主的互動中,建立關係是很重要的一個環節。 若能夠建立良好、安全的互信關係,就比較容易在專業關係中獲得較多資訊,以便幫助案主。 但若案主認為自己處於一個不安全的情境下時,相對的就較不容易進行完善的服務。 因此保密不論對於社會工作者或是案主,都是很重要的一項原則和倫理。 ==保密的內涵== 在社會工作的七項專業原則中包含: *個別化(individualization) *有目的的情感表達(purposeful expression of feelings) *適度的情緒介入(controlled emotional involvement) *接納(acceptance) *非批判性態度(non-judgmental attitude) *案主自決(client self-determination) *保密(confidentiality) 其中便提到了'''保密'''的重要性。 Lowenberg&Dolgoff (1992)兩人也發展出一套倫理原則的優先概念(優先順序由高至低依序排列) *保護生命 (protection of life) *差別平等 (equality) *自主自由 (autonomy and freedom) *最小傷害 (least harm) *生命品質 (quality of life) *隱私守密(privacy and confidentiality) *真誠 (truth fulness and full disclosure) 基於對案主的尊重和隱私權的保護,因此身為一位盡責的社會工作者不論是在個案資料中或是在會談過程中,所得知的資訊皆有責任和義務為案主進行保密,即便是在做個案記錄時,對於非工作需要之案主隱私也需視情況不與予全部記錄,以保障案主隱私避免在行政流程中被其他工作人員得知。 ==保密的範圍== ==保密的例外== 保密屬於社會工作倫理中最基本的一項原則,但有時候可能因為一些因素,對於是否要繼續保密需要做出某種程度的取捨和考量。如果繼續保密可能會有不良影響,但若不保密則可能破壞與案主間的信賴關係,這些顧慮都可能進而使工作者陷入倫理兩難的情境中。 案主的資料與會談紀錄原則上是需要保密的,但若遇到以下狀況時,便可能需要做部份的揭露,但社會工作者自身也需以案主最佳利益為考量,評估實質上所需透露資訊,並須事先向案主說明例外情況。 特殊情況可大致分為以下兩點: *當危及案主自身或他人的性命或安全時,工作者有預警及通報的責任 *當案主涉及刑案或須依法律規定提供資訊時 ==保密的兩難實例== ==參考文獻== 內政部(1998)。社會工作倫理守則。內政部。 內政部(2000)。社會工作辭典(第四版)。臺北:內政部社區發展雜誌社。 曾華源(2013)。社會個案工作。臺北:洪葉。 林萬億(2006)。當代社會工作-理論與方法。臺北:五南。 徐震 與 李明政(2004)。社會工作思想與倫理。臺北:松慧文化。 許臨高等(2010)。社會工作理論與實務。臺北:五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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