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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confidentiality)'''是社會工作中一項最基本的倫理原則。透過社會工作與案主間的專業關係而獲得的資訊,需以案主的最大利益為出發,並適當的保護案主的個人隱私權、不隨意洩漏案主資訊。 3 請增加內容 ==前言== 在社會工作者與案主的互動中,建立關係是很重要的一個環節。若能夠建立良好、安全的互信關係,就比較容易在專業關係中獲得較多資訊,以便幫助案主。但若案主認為自己處於一個不安全的情境下時,相對的就較不容易進行完善的服務。因此保密不論對於社會工作者或是案主,都是很重要的一項原則和倫理。 ==保密的內涵== ==保密的範圍== ==保密的例外== 案主的資料與會談紀錄原則上是需要保密的,但若遇到以下狀況時,便可能需要做部份的揭露,但社會工作者自身也需以案主最佳利益為考量,評估實質上所需透露資訊,並須事先向案主說明例外情況。 特殊情況: 1.當危及自身或他人性命或安全,工作者有預警及通報的責任 2.當案主涉及刑案或須依法律規定提供資訊時 3. ==相關法條== ==參考文獻== 內政部(1998)。社會工作倫理守則。內政部。 內政部(2000)。社會工作辭典(第四版)。臺北:內政部社區發展雜誌社。 曾華源(2013)。社會個案工作。臺北:洪葉。 林萬億(2006)。當代社會工作-理論與方法。臺北:五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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