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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國志願服務之現況與發展      社會工作系1B 9529730 林香如
 
                   我國志願服務之現況與發展      社會工作系1B 9529730 林香如
◎'''志願服務'''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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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願服務的定義
社會互助是一個重要的支持力量,可以幫助社會秩序的穩定。回顧史實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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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會互助是一個重要的支持力量,可以幫助社會秩序的穩定。
家族互相幫助的「義莊」、在糧食方面互相幫助的「社倉」、人際互助的「鄉約」、和經濟互助的「錢會」,所以自助互助的精神,是人類情感之表達、流露。我國最早之志願服務大多是對弱勢者濟助行善,例:對渴、飢施以茶、粥、寒者施衣、濟貧或關心社區鄰里生活需要,甚至修橋鋪路,均是志願服務的具體表現。志願服務(Voluntary Service)又稱民間辦理社會福利之義務服務,也是推行社會福利的重要資源。因社會環境越來越難適應,政府能力有限,需要民間發揮潛力幫忙,為他人解決困難,既能補政府服務之不足,又能擴大公共服務之力量, 台灣省社會處《志願服務工作手冊》(1988)對志願服務的定義:「志願服務,是出自於己願,本著人類互助的美德,不求報償,利用餘時餘力餘財餘知來表達對社會的愛意,對同胞的關懷,提供精神與物質兼有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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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助互助的精神,是人類情感之表達、流露。我國最早之志願服務大多是對弱勢者濟助行善,例:對渴、飢施以茶、粥、寒者施衣、濟貧或關心社區鄰里生活需要,甚至修橋鋪路,均是志願服務的具體表現。陸光(1994)認為志願服務係指民間增加社會福利工作主要力量的來源。志願服務(Voluntary Service)又稱民間辦理社會福利之義務服務,也是推行社會福利的重要資源。
陸光(1994)認為志願服務係指民間增加社會福利工作主要力量的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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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社會環境越來越難適應,政府能力有限,需要民間發揮潛力幫忙,為他人解決困難,既能補政府服務之不足,又能擴大公共服務之力量, 台灣省社會處《志願服務工作手冊》(1988)對志願服務的定義:「志願服務,是出自於己願,本著人類互助的美德,不求報償,利用餘時餘力餘財餘知來表達對社會的愛意,對同胞的關懷,提供精神與物質兼有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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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vin(1977)為志願服務是那些沒有報酬、自由奉獻志願組織的人們,從事各種類型的社會福利活動,包括家庭、兒童福利、教育、心理衛生、休閒育樂、社區發展及住宅與都市更新等方面的工作。
 
     Levin(1977)為志願服務是那些沒有報酬、自由奉獻志願組織的人們,從事各種類型的社會福利活動,包括家庭、兒童福利、教育、心理衛生、休閒育樂、社區發展及住宅與都市更新等方面的工作。
  
 
◎志願服務者的定義
 
◎志願服務者的定義
 
   一般人大都會用「義工」來稱呼志願服務者(李鍾元,1993:林勝義1990),譬如說義務「張老師」、義交、巡邏義警、回收的環保義工、慈濟師兄姐、在教會裡輔導失挫學的青少年等,又有人會以為「義工」是出自自願無報酬的;而「志願服務者」則領有福利保障或薪貼,如果要用「義工」來形容是義務工作那在正確的解釋是說法令下應儘的責任,義務工作是當為的責任(陳武雄,1995)。
 
   一般人大都會用「義工」來稱呼志願服務者(李鍾元,1993:林勝義1990),譬如說義務「張老師」、義交、巡邏義警、回收的環保義工、慈濟師兄姐、在教會裡輔導失挫學的青少年等,又有人會以為「義工」是出自自願無報酬的;而「志願服務者」則領有福利保障或薪貼,如果要用「義工」來形容是義務工作那在正確的解釋是說法令下應儘的責任,義務工作是當為的責任(陳武雄,1995)。

於 2006年11月9日 (四) 14:56 的修訂


                  我國志願服務之現況與發展      社會工作系1B 9529730 林香如

◎志願服務的定義

 社會互助是一個重要的支持力量,可以幫助社會秩序的穩定。
  自助互助的精神,是人類情感之表達、流露。我國最早之志願服務大多是對弱勢者濟助行善,例:對渴、飢施以茶、粥、寒者施衣、濟貧或關心社區鄰里生活需要,甚至修橋鋪路,均是志願服務的具體表現。陸光(1994)認為志願服務係指民間增加社會福利工作主要力量的來源。志願服務(Voluntary Service)又稱民間辦理社會福利之義務服務,也是推行社會福利的重要資源。
 因社會環境越來越難適應,政府能力有限,需要民間發揮潛力幫忙,為他人解決困難,既能補政府服務之不足,又能擴大公共服務之力量, 台灣省社會處《志願服務工作手冊》(1988)對志願服務的定義:「志願服務,是出自於己願,本著人類互助的美德,不求報償,利用餘時餘力餘財餘知來表達對社會的愛意,對同胞的關懷,提供精神與物質兼有的服務。」
   Levin(1977)為志願服務是那些沒有報酬、自由奉獻志願組織的人們,從事各種類型的社會福利活動,包括家庭、兒童福利、教育、心理衛生、休閒育樂、社區發展及住宅與都市更新等方面的工作。

◎志願服務者的定義

  一般人大都會用「義工」來稱呼志願服務者(李鍾元,1993:林勝義1990),譬如說義務「張老師」、義交、巡邏義警、回收的環保義工、慈濟師兄姐、在教會裡輔導失挫學的青少年等,又有人會以為「義工」是出自自願無報酬的;而「志願服務者」則領有福利保障或薪貼,如果要用「義工」來形容是義務工作那在正確的解釋是說法令下應儘的責任,義務工作是當為的責任(陳武雄,19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