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途輟學、失蹤逃家或虞犯兒童少年外展服務——以百里香兒童青少年關懷協會為例" 修訂間的差異

出自 Caseru Social Work Encyclopedia
前往: 導覽搜尋
(外展服務之目標)
行 31: 行 31:
 
<br>Q:是否可麻煩社工員對於未來將投入社會工作的晚輩們給予一些建言(議見)呢?<br>
 
<br>Q:是否可麻煩社工員對於未來將投入社會工作的晚輩們給予一些建言(議見)呢?<br>
 
==外展服務之目標==
 
==外展服務之目標==
 +
*辦理團體活動、親子座談,增進家長的親職能力,避免青少年輟學問題的惡化,預防中輟學生發生偏差行為與犯罪。
 +
*結合勞委會多元就業開發方案「雲林縣弱勢兒童、少年外展服務計畫」併案執行,以上開方案所補助之工作人員(社工助理(2人)及外展服務員(2人)),加入共同執行中途輟學、失蹤逃家、行為偏差、虞犯之兒童少年外展服務,建立相關資源連結及合作密度。
 +
 
==外展服務之目的==
 
==外展服務之目的==
 
==外展服務項目==
 
==外展服務項目==

於 2007年5月27日 (日) 09:25 的修訂

外展服務(Reaching out Service)意指社工員積極、主動地接觸及協助案主,而後評估案主之身心狀況發展,並針對案主的需求提供相關的輔導服務。
外展服務工作必須針對案主的生活環境做評估,評估案主經常聚集的地點,同時與當地的學校、社區建構服務網絡,並且擬定專業的處遇策略,透過個案、團體、方案等方法,提供家庭(學校)訪視、電話諮商及諮詢、成長團體、親職教育與資源轉介等服務。

所以外展服務不是指在機構中等著人上門的服務模式。那,你下面所提的,是「外展」服務嗎?
還是他們所有的服務?
另,還記得我上次的建議嗎?

訪問內容

方案名稱:雲林縣『中途輟學、失蹤逃家或虞犯兒童少年外展服務』
指導單位:內政部兒童局
主辦單位:雲林縣政府社會局
承辦單位:社團法人雲林縣百里香兒童青少年關懷協會
協辦單位:雲林縣政府教育局、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少年及家事法庭、雲林縣少年輔導委員會、雲林縣內國中小學校
申請日期:96年1月5日
執行期間:96年1月1日至96年12月31日
受訪人:李松泰 社工員
訪問時間: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三日 星期二
訪問地點:雲林縣百里香兒童青少年關懷協會
訪問人:陳玉蓮、何婉瑄

Q:請問貴機構為何當初想與兒童局合作此方案呢?

Q:請問此計劃提供了哪些服務項目呢?

Q:請問此計劃需要哪些社會資源?貴機構又是如何取得這些資源的呢?

Q:延申上面問題。如何向社福機構申請?

Q:請問貴機構是如何把此計劃做一個妥善規劃與執行的呢?

Q:請問方案預期的效益與實際執行後有何落差?

Q:請問此計劃執行到現在對於社工員(你)、貴機構(百里香)或雲林縣有哪些方面的影響呢?

Q:請問會對於外展人員做職前訓練嗎?職前訓練的內容為?

Q:請問若貴機構與勞委會合作期限到期,外展人員將解聘,那原本的的案主將由誰繼續來輔導訪視呢?

Q:請問若貴機構以前是否有接觸過做兒童青少年領域?倘若有,那麼現在的作法和以前有何不同之處呢?

Q:請問如何判斷一個案子是否需要開案呢?開案的判斷標準又在哪呢?又是如何判斷一個案子要結案呢?

Q:請問在從事社會工作時,若遇到挫折及無力感,是如何自我調適的呢?

Q:請問社工員除了在兒少領域外,是否還有其他方面的經歷?是否願意與我們分享呢?

Q:是否可麻煩社工員對於未來將投入社會工作的晚輩們給予一些建言(議見)呢?

外展服務之目標

  • 辦理團體活動、親子座談,增進家長的親職能力,避免青少年輟學問題的惡化,預防中輟學生發生偏差行為與犯罪。
  • 結合勞委會多元就業開發方案「雲林縣弱勢兒童、少年外展服務計畫」併案執行,以上開方案所補助之工作人員(社工助理(2人)及外展服務員(2人)),加入共同執行中途輟學、失蹤逃家、行為偏差、虞犯之兒童少年外展服務,建立相關資源連結及合作密度。

外展服務之目的

外展服務項目

個案管理輔導

  • 訪視輔導
透過面談、家庭訪視等,了解個案的狀況,並經由問題診斷、需求評估…等,提供案主適切的服務計畫。
  • 電話諮商及諮詢
每個月一至二次個案電話諮商及諮詢,以關心個案並實際了解個案問題或需求,給予適時介入與輔導。
  • 諮詢服務
向前來詢問的學生、老師、家長提供資料及意見,在有需要時參與校內的會議,如家長教師會、學生組織及教職員會議等,提供專業的意見。

團體工作

  • 成長團體
邀請服務之區域國中輔導室合作辦理,2場(3月及9月)之成長團體,預計每場次共進行6次團體。
  • 親職教育
結合雲林地方法院、雲林縣教育局及合作學校辦理6-7次親職教育,邀請親子關係緊張之家長接受強制性親職教育課程,藉由課程教育提升父母之家庭功能及親子功能。

個案研討及方案評估

  • 個案研討
結合學校及相關團體及邀請案主相關人員,以會診案主之難題,並研商適當處遇策略,預計辦理3場個案研討會(每4個月1次)。
  • 方案評估
聘任專業督導一名於三月開始安排督導來協助方案評估,以檢視服務績效。

外展服務流程

社會資源

此方案計劃向外界申請資源補助,可分為二大部門:

  1. 公家部門:
    1. 內政部兒童局
    2. 雲林縣教育局
    3. 勞委會
  2. 私立部門:
    1. 其他類別之社會福利團體

現行中外展服務面臨之困境

建議與展望

結論

參考文獻

王順民、張瓊云著(2004) 青少年兒童福利析論-童顏、年少、主人翁!?。臺北: 洪葉文化事業有限公司。頁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