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
出自 Caseru Social Work Encyclopedia
於 2006年11月22日 (三) 15:20 由 CYUT9529709 (對話 | 貢獻) 所做的修訂
國家通過立法,人民在生、老、病、死、傷殘、失業以及發生其他生活困難時,經由具有義務權力的約定,給予一定現金或實務幫助的制度,稱為Social Insurance社會保險 。2004,蔡漢賢、李明政;引自
社會保險的歷史發展
歷史
- 1.起源:德國
- 2.時間:一八八三年
- 3.法律:勞工疾病保險法
- 4.目的:(1)緩和勞工生活惡化(2)減少罷工事件(3)勞工受到保險制度保障(4)緩和社會名主黨壓制
- 5.性質:政治性目的
發展
- 1.德國創制時期﹝一八八三年至一八八九﹞:德國俾斯麥於一八八三年首創工人疾病保險,又於一八八四年開辦了工人傷害賠償保險,及一八八九年開辦了老年殘廢保險,使德國社會保險制度步入完整的計畫。
- 2.工業國家仿傚建制時期﹝一八九0至一九一九﹞:由於德國社會保險的確立,鄰近國家首先仿行,除一八八八年捷克與奧地利仿效外,其他工業國家亦相繼仿傚,英國於一九一一年制定國民保險法,開辦了失業保險,德國也在同年增辦遺屬保險,使社會保險趨於統一完善體制。
- 3.困難中發展時期﹝一九二0至一九三四﹞:自第一次世界大戰後,德國社會保險制度已由歐洲而擴及世界各國,開始出現世界性社會保險法的提議,制訂國際社會保險標準。另一方面放寬给付水準,一九二二年丹麥實施老年年金指數調整,一九二六年紐西蘭實施強制家庭津貼保險制度。
- 4.迅速發展時期﹝一九三五至迄今﹞:一九三四年羅斯福總統為謀求經濟大恐慌之解決,成立經濟安全委員會起草法案,於一九三五年始有社會安全法的通過,一九四二年英國貝維利治爵士提出社會安全的報告,促進使各國政府重視社會安全政策,擴大社會保險保護作用,使社會保險的對象擴大,增加给付水準。截至一九八八年止,計有一四五個國家實施社會保險制度。
社會保險的基本原則
意義
政府為了推行社會政策,應用保險技術,採取強制方式,以全體國民或多數國民為對象,提供保險給付,以保障最低收入安全為目的。
基本原則
- 1.強制原則:
基於大數法則原理,由國家制定法律強制特定對象加保,方能使大多數國民獲得基本保障。
- 2.最低收入保障原則:
社會保險在使受保障者發生危險事故,能獲得適當的给付,以維持其基本的生活。
- 3.注重社會適當原則:
社會保險的给付強調社會適當原則,以維持一般社會生活水準的最基本需要,而非強調個人的公平原則。
- 4.給付與所得無直接關係原則:
社會保險強調最低收入保障,其给付多寡係維持基本生活的假設需求,不同於商業保險的给付。
- 5.給付權利原則:
社會保險給付的给付是一種權利,不需經過資產或所得調查。
- 6.给付假定需要原則:
社會保險给付的多寡係依據事故發生後可能的損失,來估計維持基本的需求。
- 7.自給自足原則:
社會保險的財源來自雇主、受雇者及政府補助,非一般稅收,故須以自行籌措。
- 8.不必完全提存基金準備原則:
社會保險具有世代移轉作用,其上一代的给付,由下一代籌措,不須完全提存準備。
- 9.給付法定原則:
社會保險给付依據法律規定給與非一般契約規定。
民90,柯木興
社會保險的制度
- 一、勞工保險
- 二、公務人員保險
- 三、軍人保險
- 四、全民健康保險
- 五、農民健康保險
- 六、學生團體保險
- 七、國民年金
參考文獻
柯木興﹝民90﹞社會保險;台北 中國社會保險學會
梁憲初、冉永萍﹝民89﹞社會保險;台北 五南
蔡漢賢、李明政﹝2004﹞社會福利新論;台北 松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