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導之分類(依對象分)" 修訂間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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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2006年11月21日 (二) 16:26 的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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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對機構專職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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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2006年11月21日 (二) 16:31 的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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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對志願工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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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對志願工作人員=
=参、對志願工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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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工人員之心理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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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導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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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導志願工作人員之原則
於 2006年11月21日 (二) 16:31 的修訂
督導之對象是
目錄
1
壹、對機構專職人員
1.1
督導者應具備的資格
2
貳、對實習生
3
参、對志願工作人員
壹、對機構專職人員
督導者應具備的資格
行政能力
教育能力
促發能力
溝通能力
專業能力
貳、對實習生
参、對志願工作人員
志工人員之心理需求
督導角色
督導志願工作人員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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