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遇" 修訂間的差異
SCU01116152 (對話 | 貢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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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進步了,試著從已找到的資料中,繼續書寫吧! | 有進步了,試著從已找到的資料中,繼續書寫吧! | ||
+ | ==短期處遇== | ||
+ | 主要集中在問題的標的,在一開始需訂契約,案主情緒不是主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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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增加案主權能,設定為案主是有能力的人,主要為案主想要解決,社會工作者提供資源協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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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任務中心取向、危機介入取向都包括在短期處遇模式之中,效果較顯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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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都是以協助的角度 | 主要都是以協助的角度 | ||
− | + | ●協助案主讓其了解自己所需要的是什麼,思考自己的問題,發揮自己潛能,能夠自己解決自己的問題。 | |
− | + | ●協助案主和環境之間有所改善,適當的連接資源給與其幫助,如經濟上的協助。 | |
− | == | + | ==社會工作者作出處遇的基本原則== |
− | + | ●保有彈性,需要隨時調查以及修正方法、按照情況作調整。 | |
− | + | ●主要的核心為案主,要確定誰是案主,並以他的參與及意願為考量,配合案主能力,如溝通能力、認知能力,以及行為、對於事物的反應觀察等多面向,社會工作者要運用專業知能作出判斷。 | |
− | + | ●對象不只為案主一人,案主的單一問題不能視為個別事件,在其中常常會牽扯到案主的整個家庭,案主的行為可能為家庭的延伸,當作出處遇判斷的時候,需也考量到案主的整個家庭,掌握主要原則。 | |
− | == | + | ==處遇方法== |
===直接=== | ===直接=== | ||
− | + | 以案主為中心,主要為增進案主個人的能力,社會工作者同時也運用與案主之間建立的關係及互動,調適案主的情緒、認知等,發揮案主的潛能,交由案主自己解決問題。 | |
===間接=== | ===間接=== | ||
− | + | 從環境著手,若案主無能力,藉由試著採取改善環境來協助案主,協助改善的方法有輔導就業、經濟上的救援等等。 | |
==結論== | ==結論== | ||
==參考書目== | ==參考書目== |
於 2013年11月20日 (三) 15:42 的修訂
處遇(intervention):為社會個案工作中的過程,步驟在診斷之後,社會工作者在了解案主問題及診斷預估之後,所採取解決的措施,一種執行的動作。以案主為主,不能只以單方面的表象問題作出處遇,而是要經過深入了解、剖析,案主的自我發掘,釐清問題,協助案主的人格重整,連接資源,同時需要社會工作者與案主的互動,協助案主以達到問題解決的目的。
有進步了,試著從已找到的資料中,繼續書寫吧!
短期處遇
主要集中在問題的標的,在一開始需訂契約,案主情緒不是主要。
增加案主權能,設定為案主是有能力的人,主要為案主想要解決,社會工作者提供資源協助。
如任務中心取向、危機介入取向都包括在短期處遇模式之中,效果較顯著。
意義
廣義
以大範圍的處遇的外殼來說,處遇包括的是社會工作的整個過程(社會工作與實務-個案診斷與處置)
狹義
社會工作者和案主共同努力,找出案主真正的需要,社會工作者利用可連接的資源,以協助的方式,促使案主轉向積極及勇於表達自己的想法。
目地
主要都是以協助的角度
●協助案主讓其了解自己所需要的是什麼,思考自己的問題,發揮自己潛能,能夠自己解決自己的問題。
●協助案主和環境之間有所改善,適當的連接資源給與其幫助,如經濟上的協助。
社會工作者作出處遇的基本原則
●保有彈性,需要隨時調查以及修正方法、按照情況作調整。
●主要的核心為案主,要確定誰是案主,並以他的參與及意願為考量,配合案主能力,如溝通能力、認知能力,以及行為、對於事物的反應觀察等多面向,社會工作者要運用專業知能作出判斷。
●對象不只為案主一人,案主的單一問題不能視為個別事件,在其中常常會牽扯到案主的整個家庭,案主的行為可能為家庭的延伸,當作出處遇判斷的時候,需也考量到案主的整個家庭,掌握主要原則。
處遇方法
直接
以案主為中心,主要為增進案主個人的能力,社會工作者同時也運用與案主之間建立的關係及互動,調適案主的情緒、認知等,發揮案主的潛能,交由案主自己解決問題。
間接
從環境著手,若案主無能力,藉由試著採取改善環境來協助案主,協助改善的方法有輔導就業、經濟上的救援等等。
結論
參考書目
曾華源主編,2013年,《社會個案工作》,台北:洪葉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徐震、林萬億合著,1994年,《當代社會工作》,台北:五南圖書出版公司。
黃正雄主編,《社會工作實務-個案診斷與處置》,台中:台灣基督教兒童福利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