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暴婦女法律諮詢服務——以霧峰鄉婦幼保護協會為例" 修訂間的差異
CYUT9629036 (對話 | 貢獻) (→受暴婦女特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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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機構接個案中,受暴婦女的共同特徵有以下幾點: | 在機構接個案中,受暴婦女的共同特徵有以下幾點: | ||
*經濟不獨立或沒有固定工作 | *經濟不獨立或沒有固定工作 |
於 2008年5月10日 (六) 09:34 的修訂
機構簡介
- 機構名稱:台中縣霧峰鄉婦幼保護協會
- 聯絡人:幹事 陳昭慧
- 府社行字:第一0六八號
- 成立時間:91年11月8日
- 聯絡電話:04-2331-0995
- 傳真電話:04-2331-5888
- 聯絡地址:台中縣霧峰鄉林森路832號
- E-Mail:isa5024@yahoo.com.tw
- 會員人數:70人
- 服務對象:凡符合本會所服務之方案對象,即有符合本會服務之需求之民眾。或有社會福利需求之婦女民眾及家庭。
- 服務項目:
拒絕家庭暴力
一、什麼是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指發生在家庭成員間的暴力虐待行為,包含配偶(如前夫妻、同居人、男女朋友)、親子、手足、姻親之間的身體、語言、精神、性虐待、經濟控制、及財物破壞。目前家庭暴力防治法含括的對象則指:
- 夫妻或前夫妻。
- 現在是或曾經是事實上之夫妻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 現在是或曾經是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
- 現在是或曾經是四等親以內之旁系血親或姻親。
二、一般虐待的型式包含
1、身體虐待 以徒手或使用器皿、武器等傷害當事人。如推、踢打當事人、摑當事人巴掌、掐當事人脖子等等。
2、情緒虐待 威脅傷害她或他的家人、朋友、寵物,破壞個人的物品,剝奪個人的金錢、睡眠,語言上的辱罵或行為上的騷擾等。
3、性虐待 強迫對方進行性行為、逼迫對方看色情影片或圖片、其他不適當的性對待等。
4、經濟虐待 在經濟上控制配偶,使當事人無法擁有經濟自主權,而不得不忍受施虐者的控制與傷害。
http://www.38.org.tw/Page_Show.asp?Page_ID=338
家庭暴力處理流程
一、受理報案
(一)電話
如係受害者自行電話求救時 ,受理員警應:
- 迅即詢問受害情形、狀況、地點。
- 轉(通)報轄區派出所、婦幼警察隊派員前往處理。
- 提醒受害者應保持冷靜,勿以言語刺激加害者。
如係其他家人或鄰居代為電話求救時,受理員警應:
- 迅即詢問受害情狀、地點。
- 轉(通)報轄區派出所、婦幼警察隊派員前往處理。
- 請其代為提醒受害者應保持冷靜,勿以言語刺激加害者。
- 如報案人不便介入,應留下其年籍資料,並囑密切注意後續狀況,俾憑提供目擊或其他證據。
(二)口頭
受理報案員警應本為民服務之精神,「請坐」、「奉茶」後,詢問其受害情狀, 並將全案「人、事、時、地、物」詳實填製「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調查紀錄表」。 (三)他類(係由醫療體系或社福單位發現轉報者) 受理報案員警應至發現地詢問其受害情狀,並將全案「人、事、時、地、物」詳實填製「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調查紀錄表」。
二、權責
(一)派出所
- 現場處理
- 狀況研判並處理
- 通報相關單位支援
- 處理完畢後應將「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調查紀錄表」依規定陳報。
(二)婦幼警察隊
- 協助現場處理
- 協助女性或兒童夜間之安置保護
- 協助轉介相關單位安置保護
(三)業務單位
- 各分局三組將「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調查紀錄表」彙整,案列管制。
- 婦幼警察隊依各單位彙送之「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調查紀錄表」,每一個月予以統計研析乙次,並將結果專案處理如次:
A、轉送社會局作為社福政策釐訂參考。 B、提報本局局務會議研議策進措施。 C、轉發本局各轄區分局參處。
三、支援
- 轄區派出所員警抵達現場後,應視現場情狀,如有需要女警會同處理者,於上班時間由分 局女警協助,下班後及例假日由婦幼警察隊派員會同處理。
- 受害者有十八歲以下之兒童、少年者,應即通報社會局會同處理。
- 現場有傷患者,通報119及醫療單位協助處理。
四、處理
(一)現場
- 視加(受)害雙方情緒、身體或週遭財物毀損狀況,先予適當隔離,並嚴予監控加害者。
- 受害者如已成傷,應即呼叫救護車送醫,並做適當之急救處理。
- 加害人手持凶器、且致受害者重傷時,應即逮捕加害者,製作兩造當事人筆錄,移送地檢署偵處。
- 不論當事人是否提出告訴,均應製作「處理家庭暴力案件現場報告表」內容包括現場情狀及加害原因、方式、傷害情形等及「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調查紀錄表」。
- 受害者如不提出告訴,即予結案,並註記於員警工作紀錄簿上備查;並告知追溯期為六個月,應先前往公立醫院開具驗傷單以保全證據,六個月時效適用於受害者提出傷害刑事告訴,但受害者提出不堪同居之虐待請求裁判離婚者無六個月之限制。受害者如欲提出刑事告訴,予以製作筆錄,告知當事人檢具公立醫院驗傷單,並進行偵查蒐證,傳訊加害者到案說明後,函(移)送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處。
- 受害者如有強烈離開現場意願,應即協助聯繫社會局辦理安置。如為夜晚可將受害者(女性、兒童)護送(帶返)至婦幼警察隊保護,次日即聯繫社會局辦理安置。
- 處理情形詳實填註於員警工作紀錄簿備查。
(二)事後(指當事人事後報案者)
- 受害者如欲提出刑事告訴,予以製作筆錄,告知當事人檢具公立醫院驗傷單,並進行偵查蒐證,傳訊加害者到案說明後,函(移)送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處。
- 製作「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調查紀錄表」。
五、轉介
(一)如需緊急安置者,應即協助轉介社會局辦理安置。如為夜晚,可將受害者(女性、兒童)護送至婦幼警察隊接受保護,次日即由該隊協助轉介社會局安置。
(二)受害者如欲提出離婚請求,應告知其循民事訴訟程序至法院辦理或由受理單位轉介至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三)依個案需要轉介適當諮商輔導服務機構:
- 協談機構;
- 行為偏差青少年輔導機構;
- 法律諮詢服務機構;
- 就業職訓機構;
- 醫療服務機構。
http://www.tcpd.gov.tw/all-homev.php
常見的家庭暴力錯誤觀念
問題一、家庭暴力只發生在少數人身上?
事實:家庭暴力發生的普遍程度遠超乎我們的想像。根據統計,台灣地區,約每四到七個婦女當中,就有一位曾遭受先生的虐待。
問題二、只有低收入戶、教育程度低的人、特定的族群、宗教信仰者,才會發生家庭暴力?
事實:暴力可能存在於各種經濟、教育、族群、宗教背景的家庭中。
問題三、施虐者在他的人際關係中都是暴力的?
事實:施虐者並不是在任何時候都會使用暴力。對施虐者而言,暴力行為是權力的展現方式之一,特別是當他(她)在家中地位猶如碉堡中的國王時,是可以恣意的對待他(她)的子民,而不須擔心遭受報復或懲罰,因此家人成為最佳的權力發洩的對象。
問題四、施虐者必然是失敗者、少有成就、缺乏愛心、長相兇惡的人?
事實:許多施虐者是事業成功、高學歷的人。虐待的行為和個人的學歷、從事的工作、長相並沒有關係。另外,施虐者有時候,也可能是體貼溫柔的人。
問題五、是藥物、酒精造成暴力的行為?
事實:酒精或藥物可能促使暴力的行為更為嚴重,但並非造成暴力的原因。事實上,許多施虐者坦承即便是喝了酒,他的頭腦還是清醒的,然而他卻選擇使用暴力來達到控制的目的,「借酒裝瘋」成為施虐最好的藉口。
問題六、結婚可以改善施虐者暴力行為?
事實:施虐者的暴力行為並不會因為結婚而改善。相反的,由於婚姻的確定性,反而使得許多施虐者有恃無恐,暴力行為更加嚴重。
問題七、一旦成為受虐者,永遠都是受虐者?
事實:「受虐者」正確的名稱應是「遭到毆打/受到虐待的人」,換句話說,其所描述的是個人遭遇虐待或毆打的事實,而非指特定的族群。一旦遭受虐待/毆打的人離開其暴力的關係,則其受虐的情形可能就會停止。
問題八、受虐婦女會刻意去激怒施虐者來虐待她?
事實:家暴是具有循環性的,從緊張累積期、暴力爆發期、到和平期,受虐者逐漸了解到在施虐者施暴之後,將會有一段平靜的時間,而這是她(他)最渴望的時刻。因此在緊張累積期時,面對可預知暴力即將發生,卻無法控制何時會發生的情形下,有些受虐者可能會刻意去激怒施虐者爆發暴力,以換得施暴後的平靜期來臨,同時,也可感受到自己至少還握有一點權力,而這樣的權力轉移,對於長期處於尊嚴被踐踏的受虐者來說,只算是扳回一點做人的基本尊嚴罷了!
問題九、只要受虐婦女願意,她隨時都可以離開施虐者?
事實:受虐婦女往往礙於經濟的因素、傳統的價值觀念、擔心孩子無人照顧或失去孩子、缺乏家人的支持、甚至施虐者的恐嚇威脅等原因而難以離開。即便決心離開施虐者,也往往要經過長時間的奮鬥,並且克服重重的困難,方才能真正脫離虐待的關係。
問題十、只有女性才會受虐,男性不會受虐?
事實:雖然受虐者大部分為女性,但是統計發現,約有百分之五到六的男性也遭受虐待。男性受虐時,常礙於面子問題,難以向外求助;而傳統將男性視為強者,認為男性不須要得到幫助,也阻礙了外界提供男性受虐者協助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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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談大綱
- 成立的起因?
- 成立的時間、動機?
- 方案實施的目的、過程?
- 如何接洽到案主?
- 成效如何?
- 受到家暴的婦女通常會有什麼共同特徵?
- 接案時遇到的最大挫折?
- 受暴婦女的兒女該如何處置?
- 受暴婦女的兒女需做心理輔導嗎?
- 該如何申請保護令?
訪問內容
在機構接個案中,受暴婦女的共同特徵有以下幾點:
- 經濟不獨立或沒有固定工作
- 認為家醜不可外揚,思想過於傳統
- 盼望施暴者未來會回頭改過
- 認為遭受施暴原因是自己的問題、過錯
- 長期忍受之下,容易有憂鬱、自殺頃向
- 認為委曲求全,是最好解決辦法
相關法條
參考文獻
- 台北市政府警察局:http://www.tcpd.gov.tw/all-homev.php
- 現代婦女基金會:http://www.38.org.tw/index.as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