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金保險" 修訂間的差異

出自 Caseru Social Work Encycloped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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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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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
 
===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
根據世界人權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第二十五條規定之社會安全係指:「人人都有權享受為維持其本人和家屬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準,包括食物、衣著、住房、醫療和必要的社會服務;在遭到失業、疾病、殘廢、守寡、衰老或在其他不能控制的情況下使之喪失謀生能力時,有權享受保障。」對於殘廢、年老和寡居等因非控制下產生的缺失(即喪失謀生能力),給予一定的保障,其可利用年金制度作為主要之來源。(http://www.un.org/; 陳璧瑜,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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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世界人權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第二十五條規定之社會安全係指:「人人都有權享受為維持其本人和家屬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準,包括食物、衣著、住房、醫療和必要的社會服務;在遭到失業、疾病、殘廢、守寡、衰老或在其他不能控制的情況下使之喪失謀生能力時,有權享受保障。」對於殘廢、年老和寡居等因非控制下產生的缺失(即喪失謀生能力),給予一定的保障,其可利用年金制度作為主要之來源。(http://www.un.org/ ;陳璧瑜,2004。)
  
 
===國際勞工局===
 
===國際勞工局===

於 2007年12月29日 (六) 15:38 的修訂

何謂「年金保險」意指在年老退休或身體傷殘之前所定期支付的金額款項,以一種定額、定期或是長期給付的支付方式,由政府或雇主、所投保的保險機構作為支付的提供者,通常也是年老、退休後收入的主要來源。一般分為國民年金、老人年金、年金保險、企業年金…等,都是屬於年金性質的给付制度。(曾妙慧,2002。)

3 定義看來不錯

理論基礎

從古自今皆強調百善孝為先的觀念,儒家思想也一直都是深植人心,養兒防老的傳統觀念延續至今雖已漸漸沒落,但在此之前,這些自古流傳下了的觀念已成為年金制度形成的困難點。人從一出生到死亡之間必有消費之行為,其消費是為維持生活之安全。一個人的消費能力多寡由其收入的多與少來決定,收入少者,則其消費能力就可能維持在最低消費水準;但多者並非就一定有高的消費水準。(柯木興,2001;梁憲初、冉永萍,1997。)


禮運大同篇

我國年金保險源自於禮運大同篇的思想,根據此篇所言:「不獨親其親,不獨子其子,使老有所終,壯有所用,幼有所長,鰥寡孤獨廢疾者皆有所養”,其中的“老有所終”,代表著老年無工作能力,須由眾人一起分攤,使其能夠安養天年並終老;“幼有所長”與“鰥寡孤獨廢疾者皆有所養”則係指擔負子女教育費用及整個家庭經濟重任者在發生死亡或殘廢的意外事故後,以致家庭無經濟來源,為了使其避免生活陷入困境和成為社會問題之一而給予適當的補償。(陳璧瑜,2004;梁憲初、冉永萍,1997。)


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

根據世界人權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第二十五條規定之社會安全係指:「人人都有權享受為維持其本人和家屬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準,包括食物、衣著、住房、醫療和必要的社會服務;在遭到失業、疾病、殘廢、守寡、衰老或在其他不能控制的情況下使之喪失謀生能力時,有權享受保障。」對於殘廢、年老和寡居等因非控制下產生的缺失(即喪失謀生能力),給予一定的保障,其可利用年金制度作為主要之來源。(http://www.un.org/ ;陳璧瑜,2004。)

國際勞工局

國際勞工組織(International Labor Organization,ILO)於一九一九年成立,早在成立之時,其對國民之所得保障安全和所得問題即已相當注意,為使國民得以生存,保有最基本的安全生活,應藉著社會安全制度來保障之。國際勞工局揭示:「在社會安全的立法上,應包括有老年和死亡之事故者的家庭基本收入」。美國的OASDI,即老年殘廢遺屬保險,以及我國所實施的國民年金制度,與國際勞工局所說的在某種程度上是相同的。(柯木興,2001;陳璧瑜,2004。)→


學者論點

  • 永久所得說→

實際影響消費函數理論最大者之支加哥學派代表Milton Friedman教授提出:「一般消費者軍企圖將其終身所得流量,予以發揮到最大的效用,而分配於最適當的永久消費模式之中。而勞工在其所得能力高峰時,因了解退休後將喪失正規所得,故必須考慮調整現有消費,以免降低未來消費水準」。故消費者要使自己能有一定之消費水準,需要自己強制或強迫自己將所得平均分配於一生,才可使所得得以平衡。(柯木興,2001;陳璧瑜,2004。)

  • 人生過程儲蓄說

人生過程儲蓄說亦屬於消費函數理論其中之一種,根據Ando-Brumberg Modigliani等人之理論所說:「認為個人的終身消費乃呈水平狀態,雖然無意謀求終身儲蓄,但希望在勞動期間累積足夠的財富,以分配於終身的消費,使其退休後能維持在一定的消費水準,因而有增加儲蓄行為的發生。」為了使永久消費能繼續維持,在可勞動之期間,將所得的一部分予以儲蓄,以為年老退休後的生活做準備,使退休後有基本的資源可供未來生活使用。目前我們可看到社會保險、企業年金和私人儲蓄方面已普遍使用此說的方法。(柯木興,2001。)→

  • 商業權宜概念

此概念將勞工退休金視為一種雇主對員工的賞識金或因員工對雇主的忠心,長期為雇主服務而無離開,雇主給付給員工之酬勞。根據我國社會保險學者柯木興於社會保險一書中所提,其目的有二,其一是為了發揮新陳代謝的作用,另一則是可降低生產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增加生產能量。由此可知,雇主對勞工退休後之生活有保障其生活的責任,所以此為一基於商業權宜之概念。(柯木興,2001。)

  • 人力折舊說

人力折舊理論源自於美國的一位學者Lee Welling Sguier,他認為:「從整個社會經濟制度立場而言,雇主並無權利約束勞工,在任一工作職位上耗盡其個人勞動生涯達十年、二十年甚至是四十年,然後邁體弱員工卻如大海中無主的棄船似的,被遺留在廣大的社會裡浮動」。此概念主要是將勞動者比喻為機械或廠房,機械或廠房經由時間及長期使用而有耗損所以產生了折舊,同樣的人力也是有折舊的情況,勞動者被長期雇用到年老退休,無法繼續勞動之行為以致收入終止,故退休也屬於一種人力上的折舊概念。(柯木興,2001。)

  • 延期工資說

此論是由美國學者Albert de Roode所提出,其主要論點強調:「要充分了解年老退休金概念,則須將退休金給付視為員工真實工資的一部分。固然退休金費用可由勞資雙方共同分擔,但目前的趨勢應是由雇主負擔。」,此一說較人力折舊說更容易被學術界認同。(柯木興,2001。)

種類

一般來說,「年金」在英文的譯意上具有兩種,一是annuity,另一是pension。以下就兩者之相同點及相異點作說明:

  • 相同點

1.代表一種定期性持續支付的給付金額。

2.支付的方式通常是按照年、季、月或者其它一定間隔期間的給付方式。

  • 相異點

annuity

1.以「個人」負擔為主。

2.以「老年退休」為主。

3.適用於商業保險中個人年金保險或個人信託。

4.翻譯:年金。

pension

1.由「雇主」及「政府」負擔。

2.包括「老年」、「殘廢」、和「死亡」等事故。

3.社會保險年金制度。

4.在各領域其譯法各有不同,如退休金、撫卹金等。 (陳綾珊,2003;柯木興,2001;陳璧瑜,2004;曾妙慧,2002。)

老年年金

老年年金指的是被保險人在加入老年年金保險達一期間或法定之年齡退休後,始可發給老年年金,從發給至死亡期間於一定時間及一定金額給付被保險人,因而此種年金保險也可說是一種終身型的年金保險。而老年年金保險所包含的兩種意義是為保險和儲蓄,固然在條件上須符合法律上之規定,始得享受老年年金所賦予的保障。(曾妙慧,2002;柯木興,2001。)

殘廢年金

殘廢年金係指被保險人於法定退休之年齡前,發生或遭遇到永久之全身或部分失能,以致於喪失工作能力,須於規定之年齡內提前離開勞動市場,使被保險人沒有收入,而予以提供定額、定期或長期之保險給付,讓被保險人未來之生活能維持在一最低水平。就事故發生之原因來分,可分為普通事故及職業災害,於此普通事故視為殘廢年金,而職業災害所造成之殘廢則不在此範圍內。(曾妙慧,2002;柯木興,2001。)

遺屬年金

遺屬年金即為死亡年金,係指被保險人發生死亡之事故,所給予的給付皆由其所扶養之家屬接收,以一種持續之給付方式,讓其家屬能利用所給付之金額度過未來之生活。在此所指的遺屬包含有被保險人之子女、父母、配偶及其他依賴被保險人扶養之直系親人。(曾妙慧,2002)

參考文獻

中文

  • 陳綾珊(2003)。社會保險,華麗圖書公司。
  • 陳璧瑜(2004)。年金保險Annuity insurance,華麗圖書公司。
  • 梁憲初、冉永萍(1997)。社會保險,五南圖書出版公司。
  • 曾妙慧(2002)。社會安全與社會保險,華泰文化事業公司。
  • 柯木興(2001)。社會保險,中國社會保險學會。

外部連結

英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