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金保險" 修訂間的差異

出自 Caseru Social Work Encycloped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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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2007年12月25日 (二) 15:24 的修訂

何謂「年金保險」意指在年老退休或身體傷殘之前所定期支付的金額款項,以一種定額、定期或是長期給付的支付方式,由政府或雇主、所投保的保險機構作為支付的提供者,通常也是年老、退休後收入的主要來源。一般分為國民年金、老人年金、年金保險、企業年金…等,都是屬於年金性質的给付制度。(曾妙慧,2002。)

3 定義看來不錯

理論基礎

從古自今皆強調百善孝為先的觀念,儒家思想一直都是深植人心,所以會有養兒防老的觀念,這也是年金制度形成的一大阻礙。最近這幾年,台灣人口老化趨勢日益嚴重,年金保險的必要性漸漸受到各界的認同。國際上年金制度的實施狀況還算普遍,之所以會有年金保險制度是因為各國對社會安全及社會福利思想的重視,團體主義思想的發展,日漸超越了個人主義,推行社會安全制度已成為一個國家成為福利國的基本條件。(陳璧瑜,2004,梁憲初、冉永萍,1997。)


禮運大同篇

我國年金保險源自於禮運大同篇的思想,根據此篇所言:「不獨親其親,不獨子其子,使老有所終,壯有所用,幼有所長,鰥寡孤獨廢疾者皆有所養”,其中的“老有所終”,代表著老年無工作能力,須由眾人一起分攤,使其能夠安養天年並終老;“幼有所長”與“鰥寡孤獨廢疾者皆有所養”則係指擔負子女教育費用及整個家庭經濟重任者在發生死亡或殘廢的意外事故後,以致家庭無經濟來源,為了使其避免生活陷入困境和成為社會問題之ㄧ而給予適當的補償。(陳璧瑜,2004,梁憲初、冉永萍,1997。)


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

根據世界人權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第二十五條規定之社會安全係指:「人人都有權享受為維持其本人和家屬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準,包括食物、衣著、住房、醫療和必要的社會服務;在遭到失業、疾病、殘廢、守寡、衰老或在其他不能控制的情況下使之喪失謀生能力時,有權享受保障。」因此經由年金制度所提供的保障以使具殘廢、寡居、年老或因不可抗拒之情況下喪失謀生能力者,有一定的保障。」(http://www.un.org/)


國際勞工局

國際勞工組織於一九一九年成立之時即已注意到國民所得安全之重要性與問題,藉由社會安全制度來保障國民的最低生活安全,用以實現國民的基本生存權。國際勞工局揭示:「在社會安全的立法上,應包括有老年和死亡之事故者的家庭基本收入」。例如美國的OASDI,即老年、遺屬及殘廢保險,以及我國的國民年金制度的,皆是與社會勞工局所公布的原則不謀而合。(陳璧瑜,2004。)


學者論點

  • 永久所得說


  • 人生過程儲蓄說
  • 商業權宜概念
  • 人力折舊說
  • 延期工資說

種類

一般來說,「年金」在英文的譯意上具有兩種,一是annuity,另一是pension。以下就兩者之相同點及相異點作說明:

  • 相同點

1.

2.

  • 相異點

annuity

1.

2.

3.

pension

1.

2.

3.

老人年金

殘障年金

遺屬年金

結語

參考文獻

中文

  • 陳綾珊(2003)。社會保險,華麗圖書公司。
  • 陳璧瑜(2004)。年金保險Annuity insurance,華麗圖書公司。
  • 梁憲初、冉永萍(1997)。社會保險,五南圖書出版公司。
  • 曾妙慧(2002)。社會安全與社會保險,華泰文化事業公司。
  • 柯木興(2001)。社會保險,中國社會保險學會。
  • 柯木興(1974)。年金保險研究,社會建設社。

外部連結

英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