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福利" 修訂間的差異
CYUT9629050 (對話 | 貢獻) (→支持性兒童福利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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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性兒童福利服務== | ==支持性兒童福利服務== | ||
− | + | 意義:社會福利工作人員運用家庭以外的資源,給原生家庭支持,使兒童可以留在自己生長的家庭,不會因為雖然家庭結構還完整,但是家庭關係及親子關係產生緊張,而使家庭成員承受壓力,且如果此壓力未能減緩,而導致家庭結構破壞,如:遺棄、離婚、家暴‧‧‧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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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性兒童福利服務== | ==補充性兒童福利服務== |
於 2007年12月24日 (一) 17:05 的修訂
此條目尚有其他的版本,請參考「歷史」之2007/10/14版本 |
兒童福利是指兒童從出生後,就是一個獨立的個體。要維護兒童身心健康,須設計各種方式,來促進兒童生理、心理,以及社會潛能最佳發展,以符合社會社會需要。在生活的需要方面,物質生活與精神生活都能獲得充分的滿足,沒有恐懼;在處理兒童相關事務時,應以兒童之最佳利益為優先考慮。〔郭靜晃,2005 周震歐,2007 林勝義,1998〕
3 定義可再深入些
兒童福利相關法規
-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公布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位促進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全發展,保障其權益,增進其福利,特制定本法。
-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施行細則
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日發布
第一條:本細則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七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七十四條: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三公佈
第一條:本標準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五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五十條第二項:早期療育機構> 〔周震歐,2007〕
兒童福利行政
- 意義:兒童福利行政是指兒童福利及其行政。兒童福利是指兒童從出生後,就是一個獨立的個體。要維護兒童身心健康,須設計各種方式,來促進兒童生理、心理,以及社會潛能最佳發展,以符合社會社會需要。在生活的需要方面,物質生活與精神生活都能獲得充分的滿足,沒有恐懼;在處理兒童相關事務時,應以兒童之最佳利益為優先考慮。行政是指根據一定的法規,執行公共事務的處理。所以兒童福利行政是指政府機關經由行政的過
程,促進兒童身心健全發展與獲得充分滿足的各種措施。
- 功能:
一、救治的功能:1.協助兒童解決某個人所遭遇的社會問題,例如:貧窮、失依、犯罪、被虐待暴‧‧‧等,政府機關可以提供家庭補助、收容安養、感化教育暴‧‧‧等。2.彌補家庭功能之不足,例如:進入工業化時代後,許多婦女都投入就業市場,使得家庭教育功能縮減,小孩的照顧及安置便成了個問題,因此,政府機關便在各鄉村鎮所設置村里托兒所,提供家庭型的保護與教育,使得家庭的功能得以延伸與補充。
二、預防的功能:1.建立社會安全制度與保障兒童基本人權:所謂社會安全<social security>就是經濟安全<economic security>。兒童福利的推行是建立社會安全制度的基石。例如:救助貧困家庭改善生活,可以預防兒童疾病;透過婦女生育保險可以減少婦嬰死亡率。2.逆行兒童保育培植民族活力:戰亂的結果,往往導致許多負責家計的青年男子為國捐軀,造成許多家庭流離失所,為了整頓家園,必須崇國家未來的棟樑著手,提供良好的生活環境,促進身心健全發展,例如:托兒所與幼稚園的設置。
三、發展的功能:1.造就福利國家陶冶民族民族素養:所謂健全的兒童福利行政,就是普遍照顧全體兒童,並陶鑄健全的民族素養,是造就福利國家的基礎工作。2.啟發人類的博愛精神:實施兒童福利行政,使成年人發揮愛心,使兒童感受到愛的溫暖,可以充分啟發人類博愛的精神。 〔林勝義,1998 郭靜晃,2005 周震歐,2007〕
支持性兒童福利服務
意義:社會福利工作人員運用家庭以外的資源,給原生家庭支持,使兒童可以留在自己生長的家庭,不會因為雖然家庭結構還完整,但是家庭關係及親子關係產生緊張,而使家庭成員承受壓力,且如果此壓力未能減緩,而導致家庭結構破壞,如:遺棄、離婚、家暴‧‧‧等。
兒童虐待及保護服務
- 兒童虐待的種類:
身體虐待:
性虐待:
精神虐待:
疏忽:
其他不當待遇:
- 兒童虐待發生的原因:
心理動力模式:
人格特質模式:
社會學習模式:
家庭結構模式:
環境壓力模式:
社會心理模式:
心理疾病模式:
補充性兒童福利服務
替代性兒童福利服務
參考文獻
- 郭靜晃〈2005〉。兒童福利。台北:揚智。
- 周震歐〈2007〉。兒童福利〈修訂版〉。台北:巨流。
- 林勝義〈1998〉。兒童福利行政。台北:五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