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福利之替代性服務" 修訂間的差異
出自 Caseru Social Work Encycloped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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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yut9529010 (對話 | 貢獻) (→壹、收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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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訪問的話先把訪問大綱放上來(把你們要問的問題寫出來)。 | 有訪問的話先把訪問大綱放上來(把你們要問的問題寫出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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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收養]] | + | 領養是兒童福利方法之一,需經法律及社會工作過程,替一般喪失生父母的兒童或具有重大理由不能由親生父母撫育之兒童,獲得一永久家庭。領養是無血統關係的雙方,建立親子關係,開拓兒童前途,使其能獲得父母,享有家庭生活之美滿,同時亦爲領養父母覓得子女,視同親生,彼此享有權利及負有義務責任。一六零一年英國濟貧法(Poor Law)中即以編籑在內。三百餘年來,逐漸被各國納入社會安全政策中,成為兒童福利服務工作項目。(Zietz‧19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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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寄養== | ==貳、寄養== |
於 2007年5月22日 (二) 14:50 的修訂
定義不用開一個標題來寫,在首句寫就可以了。
請參考如何寫出好條目。 我如果沒記錯,你們在收養、寄養及機構安置,是要另開頁面來寫的吧?有誤解要跟我說。 另,雖然關係密切,但出養不是「替代性服務」哦! 有訪問的話先把訪問大綱放上來(把你們要問的問題寫出來)。
壹、收養
領養是兒童福利方法之一,需經法律及社會工作過程,替一般喪失生父母的兒童或具有重大理由不能由親生父母撫育之兒童,獲得一永久家庭。領養是無血統關係的雙方,建立親子關係,開拓兒童前途,使其能獲得父母,享有家庭生活之美滿,同時亦爲領養父母覓得子女,視同親生,彼此享有權利及負有義務責任。一六零一年英國濟貧法(Poor Law)中即以編籑在內。三百餘年來,逐漸被各國納入社會安全政策中,成為兒童福利服務工作項目。(Zietz‧1960)
詳細內容請參照收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