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自願案主" 修訂間的差異
出自 Caseru Social Work Encyclopedia
SCU01116252 (對話 | 貢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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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考文獻 == | == 參考文獻 == | ||
+ | 林勝義、江亮演、王麗容合著,社會工作直接服務,國立空中大學,2002,85-8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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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謝秀芬,社會個案工作理論與技巧,雙葉書廊有限公司,2002,158-15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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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周月清、朱鳳英、劉玉珊、蔡秀妹、黃淑文、黃鈴雅、許昭瑜,協助拒絕接受 | ||
+ | 服務之家庭進入早療體系-方案發展與評估,2009 |
於 2013年11月3日 (日) 11:10 的修訂
非自願性案主(involuntary client)是由法院傳令或機構為執行功能而主動調查,如少年犯罪、兒童虐待、婚姻暴力等涉入者,是被迫來到社會機構接受協助。(林萬億,2012)另外有些人是在家人或是其他第三者的壓力下被轉介而來,有時也稱之為不情願的案主(nonvoluntary client)(周月清,民85)。
非自願性案主類型
非自願性案主(involuntary client)都是被迫或感受到壓力而來接受專業人員的協助者,其中非自願性案主又可分為兩種,一種是法院裁決的,另一種是非由法院裁決的案主又稱不情願案主(nonvoluntary client)。
1.法律裁定必須接受服務的案主(mandated client):因受到法院、警察機關或其他具保護性質的權力機構的規定,而被迫來尋求協助的人,是來自 法律規定的約束或法庭的命令,所以也稱為強制性的案主(mandated client)。例如被法院裁定須接受保護管束的少年、因虐待兒童而被裁定須接受強制性親職教育的父母,都是依法強制其接受服務。
2.不情願案主(nonvoluntary client):並非來自法院裁決,而是由社會福利或相關機構人員或家人轉介或因某事件、情境而被迫得與專業人員接 觸,也就是說即使法律沒有強迫案主,有些案主還是會在家人或朋友的壓力下接受處遇。
產生的原因與途徑
自願性程度
反彈理論
會談原則
社會化策略
參考文獻
林勝義、江亮演、王麗容合著,社會工作直接服務,國立空中大學,2002,85-87
謝秀芬,社會個案工作理論與技巧,雙葉書廊有限公司,2002,158-159
周月清、朱鳳英、劉玉珊、蔡秀妹、黃淑文、黃鈴雅、許昭瑜,協助拒絕接受 服務之家庭進入早療體系-方案發展與評估,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