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關係" 修訂間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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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2007年12月23日 (日) 01:29 的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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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關係是指當案主遭遇生活適應上的困難,前來機構向社會工作員尋求協助,雙方即產生關係,這種關係的建立以一個特定的目標為基礎,是社會工作員與案主在互動過程中,一種情緒與態度交互反應的動態過程,所形成的一種雙向交流與互動的經驗。(潘淑滿,2000;黃維憲、曾華源、王慧君合著,1985)
4 注意編輯
目錄
專業關係的特質
目的
為專案關係中最顯著的特徵,目的決定關係的內涵與特性,社會工作員與案主產生關係與專業性服務有關,是一種有目的的互動,以專業的目的和價值為基礎,這種有目的的互動關係包括三個面向:(黃維憲、曾華源、王慧君合著,[民74]:P114-123;潘淑滿,[2000]:P181-186)
- 規範性目的(normative purpose)
根據社會工作員的角色與性質,明確的指出應該發展及建立何種關係,規範出可被接受與不可被接受的專業性質,決定工作員應如何對待案主,允許何種態度與行為是被期許的。
- 操作性目的(operational purpose)
用來改變或發展案主社會生活系統的健全,使個人有能力去擔負他所應負的職責,增強案主的社會適應能力,故關係的目的要能實際運用在真實情境中。
- 個人性目的(individual purpose)
每個人的問題和需求都不相同,關係的性質和動態性,亦隨案主而不同,亦是唯一性目的。
權威和權力
關心或關懷他人
承諾和責任
接納與期望
同理心
真誠和一致性
清晰的溝通
情感轉移與情感反轉移
(一)正向轉移
(二)負向轉移
專業關係的基本原則
在專業關係中,社會工作者與案主彼此間的態度與感受的動態交互反應關係,在互動過程中,貝斯提克(Biestek)提出工作者應遵守的七大原則如下:(謝秀芬,[2006]:P105-106;徐震、林萬億合著[民72]:P156-157;林勝義[2003]:P52-55)
(1)個別化
個案工作者基本精神即重視個人心理上、生理上和社會的環境的獨特性,將其看成獨立的個人,對案主的獨特性質能給予認同與了解,相信每一個人對其所遭遇的困難必有不同於別人的看法與感受,並運用不同的原則和方法幫助案主作較好的適應。
(2)有目的之表達感受
社會工作員承認案主有自由表達其內心的需要,尤其負面的情感,社會工作者對於案主的表達,應有目的的傾聽,既不阻止也不責備,相信人有表達和分享經驗的需要,讓案主表達其內心感受,以促進專業關係的建立。
(3)有控制之情緒介入
(4)接納
(5)不批評的態度
(6)尊重案主的自我決定
(7)保密
專業關係與朋友關係的區別
參考文獻
- 潘淑滿(2000),社會個案工作,心理出版社
- 林勝義,(2003),社會工作概論,五南圖書出版
- 李增祿,(2004),社會工作概論,巨流圖書有限公司
- 謝秀芬(2006),社會個案工作理論與技巧,雙葉書廊出版
- 林萬億、徐震合著(民72),當代社會工作,五南圖書出版
- 黃維憲、曾華源、王慧君合著(民74),社會個案工作,五南圖書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