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護人" 修訂間的差異
出自 Caseru Social Work Encyclopedia
CYUT9229152 (對話 | 貢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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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齡: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具有本考試所定應考資格者,得應本考試。 | 年齡: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具有本考試所定應考資格者,得應本考試。 | ||
於 2007年6月4日 (一) 09:44 的修訂
1.定義
1-1觀護是什麼
「觀護」一詞,是譯自英文Probation,來自拉丁字根,意思是指觀察、求證、練習等意思。而日本則稱之為「保護觀察」,在我國則稱之為「觀護」。
1-2 觀護人定義
其工作內容為未滿十八歲非行少年之調查及輔導,目的在教化矯治,可謂係「調查及保護官」;少年觀護從事之執行同行、審前調查、出庭陳述意見、急速輔導、觀察處分等業務在「少年事件處理法修正草案」中,規定設立包括刑事庭、保護庭、觀護處、公設輔佐人室,並增置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及觀護佐理員之專業少年法院或少年法庭。(陳英明-觀護一元化雛思)
2.如何才能當觀護人?
2-1觀護人應考資格
觀護人屬於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分試考試 年齡: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具有本考試所定應考資格者,得應本考試。
2-2觀護人考試科目
一、心理測驗與個案研究
二、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三、少年事件處理法與保安處分執行法
四、觀護制度與犯罪學
五、社會工作概論
六、諮商與輔導
七、國文(論文、公文與閱讀測驗)